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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生的经济法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03 17:02:44

❶ 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17.AB
解析: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A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选。
该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规定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所以B项当选。
该法第188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项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破产,不应继续清算,C错误,不选。
D项,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D错误

18.AD
A项: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B项:需一次性缴付
C项:一人只能开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❷ 经济法案例分析

先说甲乙两家
他们的合同规定 如要变更合同必须在对方来函后15日内予以答复,回否则答视为同意。
后甲方向乙方发函 通知乙厂因生产原料价格上升,合同价格需调整为每吨4000元。 而乙方如果不同意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乙方没有答复,则视为同意。
所以甲乙两厂的合同已作变更,甲厂是有理的。

再来看甲丙两家
先是丙向甲发出订货函,视为丙对甲的发盘,而甲认为价格应该调整,对丙的回函视为甲对丙的还盘,还盘是对原发盘的否定,可以视为一个新的发盘。就是说相当于丙之前说的都没有了法律效力,而甲对丙的回函对甲有约束,对丙没有,如果丙同意的话,合同自丙同意之时成立,如果丙没有回复,则合同没有成立。
所以,甲丙两厂的合同没有依法成立,丙厂是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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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房价疯涨,

❹ 有关一个经济法案例的解释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海商法的案例
选择法庭条款也就是规定了管辖权的归属,在国际经专济贸易中属,因为各国的法律不同当然会造成不同的结果,所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意义重大。
“选择法庭的条款”在任何时候都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这样明确了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如果没有约定则是适用联合国货物运输公约来加以规范。
合同本身就是契约自由,“选择法庭的条款”当然是自由意思的表达,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应尊重。
“选择法庭的条款”的适用当然是在合法的基础上,且不能与当地的强行性法律有任何冲突。(级别以及地域,专属管辖等等),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体现,以及公共事务的管理,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部分。所以任何约定在任何国家违背公共政策或其实施排斥了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可能被当作无效条款。
本案中涉及钻孔设备,应该不是国家强制管制商品,那么就是看两个公司的背景如何,美国个别州的法律中,规定了不同性质公司的专属管辖,德国那边是严格按合同走所以不牵扯。美国公司如果背景特殊(性质特殊),最先靠岸地美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如果以上假设都不成立,那么当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选择伦敦法院裁决。

❺ 有关经济法的一个题目及答案的问题

(1)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这是甲厂向乙厂提出的要约。而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这形成的是个反要约,实质上是乙厂向甲厂发出的要约。因为乙厂没有对甲厂1万元要约作出承诺,没有承诺这一要件合同就无法成立。

(2)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这也是要约。而乙并没有回复这合同无法成立。

❻ 经济法问题急求

甲乙的说法都不正确。
先回答第二问吧,诉讼时效应该从2004年8月31起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就是到2005年8月31日。
再回答第一问,甲是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搞混了,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是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这个期间如果是一年,那就是一年,不论发生什么情况也不变,所以叫除斥期间;而诉讼请求权不属于形成权, 不适用除斥期间,是允许中断、中止的。而乙则是将中断、中止两个概念搞混了,中断是重新计算时间,而中止只是暂停一下,等发生暂停的情况消失后,继续计时。题中所诉,王某在2005.7.1日住院了,这算发生了客观情况,而且也在最有六个月里,使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止,什么时候恢复呢,题中说,2006.2.28出院,那么就从2006.2.28开始继续计时,还有两个月时间。所以甲和乙的说法都不正确。
希望可以帮到你

❼ 近期在我国发生的与经济法有关的案件有哪些

暖贴还是喜欢阳光毕竟足够温暖,还是喜欢一个人毕竟那么习惯。

❽ 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1.合同没有成立来。因为乙的还盘已自经超过了甲规定的承诺期限。超过承诺期限的还盘无效。合同在还盘到达发盘人时成立。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
2.甲有权解除合同。因为,甲的预期利益没有得到实现。而且,乙未及时装船已经构成违约。
3.此时,甲无权解除合同。因为是普通的鸡肉,不需要在特定的时机销售。不过,此时乙仍然存在违约行为,甲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比如适当降低鸡肉价格等。

❾ 凡事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问题都是经济法的范畴。是对的还是错的

也有也有些是刑法的 也有些违背的心法 所以我觉得是错的

❿ 经济法的问题

1、有效。此行为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债权转让需通知内债务人即可容,债务转移要债权人书面同意有效,本案签订了三方协议,因此是有效的。
2、有影响。如果丙公司未书面同意该债务转移,那么丙公司对该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其书面同意或者是转移后其又同意担保的才承担保证责任。
3、抵押也是一种担保,适用第2条解释。
4、如果甲怠于行驶到期债权,乙可以代其行驶到期债权。法律上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到期债权有代为求偿权。
5、有限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现在该公司已破产,剩余的钱就无法追回。除非知道股东恶意转移财产,则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该抵押有效,则该转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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