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简述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开放性经济建设的作用
(一)可以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近年来,外商在中国投资日益增多,认真学习、研究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有利于我们签订好融资和其
他引进外资的合同,有利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好地引进外资。
(二)可以从法律上保障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十分注意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而这就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许可证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进方既要防止对自己不利的、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又要遵守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而学习国际经济法,就可以使我们正确签订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可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合作。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开展了国际租赁、三来一补、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土地批租、发行B股等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这些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各类涉外经济合同. 只有学好国际经济法,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建设。
(四)可以及时为我们合理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在同各国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这不仅涉及争议的实质问题及其法律规定,也涉及到按什么法律程序和规则去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甚至还要考虑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同外商谈判的原则和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我们的城市真正成为万商云集的国际都市。 (五)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计划经济的政策,很多经济贸易政策及其体制同国际惯例或国际习惯做法是不相一致的. 在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中,如果我们不仅善于总结和正确运用本国的法制建设经验,而且也善于从国际经济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胆地学习和借鉴一些国际经济法原则和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使我国的法规、政策及其通常的经济贸易做法尽快向公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靠拢,这对于加快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尽快形成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 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经济法研究的对象是经济发展中的普遍规律,国家在制定宏观调控措施的时候都是遵循这些经济规律的,不然就收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会起反作用.
比如说在经济过热(物价上涨幅度大而且还有继续加剧的势头)的时候,国家就会通过提高银行存款利率的方式来把一部分热钱吸收到银行里存起来,在货币发行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市场流通的货币量少了,物价自然也就被控制住了.相反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国家又会降低存款利率,受到利益的驱使(人们觉得这个时候把钱存在银行里划不来,因为利率太低了),人们又会把银行里的钱拿出来消费(因为大家都觉得这个时候东西便宜,相同数量的货币在这个时候购买力就会强.比如说同样的一块钱,在经济过热的时候只能买一个包子,可是在不景气的时候就能买到两个包子).我们常说市场受到供需影响就是这个意思了.而供需矛盾就是经济学当中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在以上这个例子当中,国家并没有下令要某一种商品必须买多少钱,而只是通过控制市场流通的货币总量的手段来达到控制物价的目的!
③ 结合现实,谈谈经济法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④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哪些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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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我国完整的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这一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法在诸法中,具有何种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
而经济法的作用,在确认经济法独立的情况下,具体体现了经济法的重要性。
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个法的部门重要性如何,取决于该法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2.规范市场主体。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将这些游戏规则法律化,让市场主体根据这些游戏规则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择,而不是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一样,由政府去替市场主体决策。经济法将合理的游戏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4.规范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会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大任务和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条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职工四个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比国有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并且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
此外,宪法还规定要保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也将之具体化。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是促进我国以公有制为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我国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改善了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法律环境,推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迅速发展。
2.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市场经济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起着很大作用。但是,对市场经济要进行调控、管理,防止出现无政府状态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也不能过于僵化,防止走向市场经济的对立面。市场经济是有效率的,但不可避免存在着缺陷及市场失灵,因而,国家要在国民经济总体方面加强协调,对国民经济实行协调,实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表现有三:一是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不仅肯定已经取得的成就,保护现实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纲领性的规定,促进事物合乎规律地向前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作出明确规定,就是把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规范化、法律化。这是运用法律的形式,预先地、有计划地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引导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利于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二是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规定,使这些措施规范化、法律化,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措施。同时,规定了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排除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实需要采取的措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有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稳步发展。通过经济立法可以把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肯定下来。同时规定,对破坏这些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这就赋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权威和必要的稳定性,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否则,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不可能得到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顺利建立和不断完善。
4.经济法是促进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在当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系十分密切,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都不能孤立地发展。闭关自守,就不可能缩短我国同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差距,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我们必须积极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加国际交换和竞争。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法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它一方面规制我国的经济活动遵循WTO的法律规则,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经济法坚持民族经济的独立性,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5.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要实现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是不可能的。我国经济能不能加快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有利时机,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但是,不能一讲加快经济发展,就一哄而上,大起大落,而要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走出一条既有较高速度又有较好效益的国民经济发展路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市场管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以及在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经济立法工作,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每一个经济法律法规都是为了维护某一方面的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全国的经济秩序有了法律保障。这就需要运用经济规制方面的法规、经济监督方面的法规和奖惩方面的规定,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裁,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为进行鼓励。例如在市场管理方面,经济法就对不合理的垄断、反竞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制裁,而鼓励竞争、促进有效联合、加强协作,打破地区封锁、反对保护落后,促进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繁荣。
⑥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哪些作用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⑦ 在后发崛起国家中,经济法发挥出什么作用
1.配置社会公共资源 2.调节总需求 3.建立社会经济发展激励机制 4.向社会提供财经行为规范 5人民对政府活动的监督
⑧ 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我国的经济法如何发挥他的作用
金融危机与金融交易的新动态 金融危机与法
一、亚洲金融危机表现出来的新动态:新的交易时空观
目前,亚洲正在经历着的金融危机,与1929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不可同日而语。60多年前,计算机还没有进入金融交易领域。全世界的联系与互动远没有现在这样深化与广泛。现在,金融危机是一场带有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环境下的全球互动性的危机。今天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与以前不一样了。
从1961年计算机进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的第一天起,从美国客户在1960年末的开始使用设在大街上的银行自动提款机来取钞票的那一天起,从60年代末的第一位消费者在美国加州的超级市场用信用卡付帐的那一天起,国际金融支付与交易领域就开始了悄然变化。变化发展到了今天,已经改变了西方的一代人的对金钱的观念,而发展中国家生活的人们可能还没有察 觉到这场变化的意义,还没有准备面对这场变化。
这场变革金融与有关金融的交易进入了一个新的“时间”和新的“空间”。金融交易的形 态也发生了变化,从“真实型”转变为“虚拟型”,再发展成为“超级虚拟型”交易。交易过程变得无纸张,无场所,无疆界,无时限了。人们将越来越少机会见到纸币,更多的见到电脑屏幕上闪烁的数字。“金钱”变得“看得见,但是摸不着”。所以,金融的定义也将被改写。原来我们定义“金融”时,表述为“资金的融通”。现在应该表述为“数据的融通”。货币形式的变革对传统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是一次挑战,是对传统模式环境下的法律与监管机构也是一次挑战。所以,今天的金融危机,不能同1929年的那场危机同日而语,这是一场在新时空的环境下,发生的一场以信息技术与电子技术支持下的金融交易危机。
二、现有法律还在旧时空观之下,符合新时空观的法律还没有出现
我们所熟悉的旧的“时空观”,是指超出传统的时空的新时空。传统的金融交易是在一个国家内的“8小时”的时间范围内,在本国的“三维空间”的交易场所范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这是传统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金融活动。法律与监管模式也是与这种传统的时空相适应的。但是,现在国际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了在一个全新的时空范围中的活动。
“新的时空观”是一个全新的观念。世界上各地的金融市场已经连在一起,在每天的“24 小时”内的时间范围里,在全世界12个时区的范围内连续进行金融交易。电子化的交易市场也越来越超越一个国家的三维空间的场所,而在“第四空间”的电脑灵境范围内进行交易了。
无数的电脑通过网络连接在一起,每天昼夜24小时横跨世界上所有的时区,遍布世界上的重要大城市形成交易的联动。在“第四维空间”内的交易场所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场所,是指存在于由1和0的“比特”构成的数字化空间。在这个电子化的虚拟灵境内,金融交易活动可以任意跨越各国的边界,任意进入任何城市的开放的资本市场,无视任何语言,文化,会计制度,地理,种族,甚至政治与法律方面的不同。
“第四空间”就象地球上连在一起的四大洋水域,金融交易就象在四大洋水域中的流动海水一样,在全球的四大洋中自由流动,而且是哪里有利就流向哪里。面对第四空间的金融交易,传统的法律和监管模式将如何以对呢?如果不能对应,法律与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危机的预警功能和危机后的调整作用就不会发生。
我们现有的法律还是适合于旧的时空观的,法律还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自然人是有国籍的,但是在交易网络上的“人”却具有了“匿名性”。国家具有国土,领空和领水。发生在境内的事情,按属地原则当地法院有权力处理。但是,在电子空间范围内的交易,没有地域性,只有“无疆界性”。由于金融交易的全球一体化,在境外市场上,也可以炒做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使其贬值或升值。当电子互联网络交易建立后,无所谓金融中心了。原来的国际金融中心是以地域来划分的。传统的中心有纽约,伦敦和东京及香港等。而现在中心的定义改变了,没有中心,只有网状的空间。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成为网站,只要“访问”该网站的投资 人多了,就可以成为重要站点(中心)。本国法院对于第四维空间的交易,目前还无法行使管 辖权,即便是境外固定地点的交易场所,本国的法院也没有对那里的管辖权。对于发展中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新时空观,法律需要适应。
三、金融信息成为新的信息技术产业,掌握该产业技术与否竞争结果不同
新的金融交易的时空观的发展,使全球的金融交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处理这些信息的数量是巨大,又是复杂的。而且还要求处理的非常迅速。所以,金融界出现了专门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分析处理信息,预测分析各种结果与发展趋势等。金融信息公司和金融信息 产品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金融信息产业”。老牌的有路透社,道琼斯公司,华尔街时报,后起的有美林集团,高盛集团,摩根斯坦利集团,第一波士顿集团,所罗门兄弟集团,最新的还有美国的布隆伯格公司。该公司可以提供全球金融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而且还提供处理金融信息的各种软件和设备,还提供传输这类信息的网络。
上述这些公司掌握全球的“金融信息源发展技术”,“金融信息资料处理技术与分析技术”, “金融信息处理设备和软件产品”,“金融信息传输网络技术”。并且将这些技术综合起来形 成了若干门新的学科“金融工程学”和“金融数学”等。在大学的经济学院或管理学院开始了金融工程学或金融数学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与科研。出现这些新学科是必然的。由于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计算衍生产品的盈利率的复杂公式不断被数学家们推导出来,再被计算机专家将公式制成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计算,取代了人工计算。计算机软件和数学公式的结合,使金融交易变成电子化和自动化了。任何微小的汇率或利率的差别,任何市场汇率与官方挂钩汇率之间的微小差别,如果投入巨额资金炒做,都会形成客观的利润。国际金融投机炒做的结果,便带动市场上的众多小炒家,乃至于大众投资者跟风而上。最后市场上的每一个人都可能变成投机者。如果人人都参加炒做,没有任何政府或国际组织依靠法律能够应付得了。
于是,国际上的各个国家,国际上的各种公司,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是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公司与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公司。第二是掌握新的金融信息技术的国家与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术的国家。两者在国际交融交易中,就不处在同一层次,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前者与后者是无法竞争的。例如,美国在海湾战争中取得了胜利,决定胜利的因素有许多,但是其中的电子高科技运用到现代空战 的因素,给全世界人们都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国际金融交易也同样如此。
四、国际金融交易的泡沫性与法律处理问题的实在性差别
衍生金融产品造成了金融市场上的巨大泡沫,金融泡沫脱离了真实的经济而迅速膨胀起 来。而法律还是针对真实经济的产物。面对金融泡沫的虚拟经济,采用法律的真实经济的处理 方法,行为与结果存在巨大的不适应性。
根据巴赛尔国际清算银行在11个国家67家银行和12家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调查,金融机构持有的衍生合同总值在1995年底大约是64万亿美元,是当年全球真实经济的生产总值的两倍多。1997年初,仅美国的商业银行持有的衍生合同总值就达到了26万亿美元,这个数 字是美国当时GNP的三倍以上。欧洲和日本的银行所持有的衍生合同的总值,也都超过其资产的5-10倍,100-500倍这些机构的净资产。从现有的法律观念来看,全世界的金融机构在理论上都已经破产了!在实际上,潜在的破产危险越来越大,大到了法律体系无法控制。美国的金融危机分析家乔纳森·特尼鲍姆在“世界金融体系崩溃的历史进程”论文中分析衍生合同时指出,“第一,衍生交易泡沫的巨大规模和快速增长是基于高比例的‘金融杠杆’的力量。后者能使一定数量的票面资产成为涉及许多倍的票面资产衍生合同的基础。第二,抽象的‘零和’并不存在于单个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象巴林银行等机构的破产所表明的那样:这些‘玩家’很可能因为数倍于其总资产的损失而突然倒闭”。所以,他认为“衍生合同市场的平衡非常微妙,即使一点点脱节或错位也会引起连锁反应,并迅速达到任何国家和国家联盟也无法控制的地步”。
我们现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实经济的基础上的,无论是“物权法”或是“债权法”,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破产法”都是以真实的经济价值数量为基础的。但是,现在大规模发展起来了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合约,虽然采用了合约的形式,但是,交易的内容却是虚拟的,没有真实的经济作为物质基础。一旦不能履行合约时,后果却是对真实经济的处理:真实经济 的破产。从衍生合同的价值来看,整个世界的真实经济的总和加来也不低衍生产品合约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整个世界的物质经济都破产了,也不抵衍生合同的价值。所以,在这种基础上的法律如何能够强制履行合同,如何能够让全世界的真实经济的都破产呢?所以,衍生金融交易合同与真实金融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虚拟的数字,后者是真实经济。法律只能建立在真 实经济的基础上,真实经济赔偿数额只能弥补真实的合同,无法弥补虚拟的合同。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与金融工作者已经学习到了非常宝贵的经验与教训。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个选择:第一,建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新金融体系和法律秩序。新 秩序不应该让虚拟金融交易脱离本地区的真实经济太远。新金融体系和法律秩序最有可能的是 从区域性开始。如亚洲地区,欧洲地区性的金融体系。新的金融体系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维持。欧洲已经创立的“欧元”,1999年1月1日,欧元将开始投入使用。亚洲怎么办? 亚洲要不 要联合起来,建立“亚元”?第二,任其虚拟的衍生金融合同的无限发展,任其脱离真实经济的基础而发展。可以预见照这样发展下去的话,衍生交易合同的发展足以使现有的金融体系崩溃,使现有的法律制度陷于无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