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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经济法的不足

发布时间:2021-03-04 14:31:17

『壹』 中国经济法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
当前中国经济法立法正处于中度发展状态,有必要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构想.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今后十几年里经济法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效率并重”是社会发展对经济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经济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随之形成并有扩大形势,统计数据也明确反映了这个现实.在未来的十几年里,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不得不关注经济公平问题,在立法保护对象的倾向性应偏向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
我国的经济法立法已经完成了法律部门的分化,对经济法进行清理,汇编,编纂,并制定某种形式的法典是经济法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经济法立法技术的最高体现.
在市场经济初步成长的中国,法律移植仍然是未来十几年经济法立法的一种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鉴的西方经济法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体本身较强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法能够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贰』 我国经济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法体系不完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经济法律体系,但尚不完备不完备的表现有三:一是立法体系某些重要的环节有漏项现象;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需要,亟需修订,充实,更新有关的法律,法规;三是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衔接,尚有诸多矛盾与冲突.如经济管理权交叉;执法部门重叠;同一法律法规规定二个管理机关,或同一行为属不同性质分剐属于不同法律调整.多个管理机关管理等.
2.执法主体混乱,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按经济法的规定,执法主体一般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行业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管理机关.而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其执法主体大到国家机关,部门,小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些非经济管理机关也参与经济执法,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十分严重.在经济管理机关中职能分工不明确,有些事情大家争着管,甚至超越管辖范围;有些事情则互相推诿无人管.一些经济管理机关为了维护地方或部门的利益唯关系执法,甚至假公济私.执法便成了"创收"的手段,私分罚款之事多有发生,一些经济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文化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严重欠缺,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不懂法.
3.政企不分.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使各部门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各部门都拥有下属企业,拥有行业规制权的部门可以为下属企业带来各种直接的好处.如政府完全拥有产权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共事业(供水,供电)或产业(邮政,铁路),可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叉如政府独资或大部分控股的各种竞争性产业(石油化工,铁路汽车等)的投资,生产,销售仍由政府部门控制.这种政企不分的局面,时于政府管理的效率产生着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新的市场进入者就会受到歧视.
4.违反法定程序乱执法.经济执法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办事.如告知程序,处罚前置程序,立案调查程序,听证程序,审批程序,送达程序,执行程序等.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取舍,不按规定程序,甚至违反法定程序办事(如先罚款后取证).在经济执法中不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以偏概全,或所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经济执法的实质情况,或证据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只重视部门或官员提供的证据,轻视企业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证据.有时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出现错误,如定性错误,违反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定,违反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据所谓行政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执法等,严重地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司法救济困难.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为了维护本地方或部门的利益,在经济执法中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进行强制交易和地区封锁,甚至名为打假,实为假打,充当保护伞.一些部门官僚主义严重,办事效率低下,执法不公,行政复议作用有限.由于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有些司法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的一个部门,因而他们只对本地区党政领导负责,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较普遍,集中表现为司法●左剑君行政化和地方化,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同时司法领域也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现象,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合法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6监督机制不健全.从现实情况看,虽然监督的部门较多,既有内部监督,又有外部监督,但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还缺少操作性强的监督法律法规,规范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行为.对经济法的实施还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

『叁』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一楼的说的是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很多法没有那么重要,所以补充下,以#标识专的为主要属的
商法类: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
知识产权法类: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经济法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
(他忘了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反垄断法#)

『肆』 我国企业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国法庄严
遵纪守法

铭先贤责己以睿智;
已铸剑方显贵真实。

国歌
国际歌
国法庄严

『伍』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有哪些,有没有合订的经济法法条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
2.市场管理法
《实用经济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
没有合订的经济法法条。

『陆』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公司法》《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回》《外答资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工业产权法》《商标法》《会计法》《审计法》《金融法》《票据法》《统计法》《财政法》《预算法》《税收法》《经济诉讼法》

『柒』 我国的经济法体系是什么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版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权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捌』 我国现行经济法中的经济信誉制裁方式包括哪些

一.国别保障措施(countryspecificsafeguards):根据WTO规则,保障措施必须对来自任何来源产品同内时同容等实施。而中国加入十二年内,美国(及其他任何WTO成员)可以因为中国产品合法出口增加造成MarketDisruption(市场混乱),而对中国单独实施关税非关税措施。认定更容易,歧视性极强,为WTO所仅见,史无例。

二.反倾销:中国加入十五年内,中国企业继续适用非市场经济标准,倾销基准采用第三国成本或合成成本,企业辩护困难,倾销认定更容易,反倾销关税更高。

三.加入后对中国的特别审查制度。不仅如此,美国通过PNTR法案将继续对华进行年度审查。

『玖』 试论述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经济法应对。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因为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服务和制度保障,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我国法制建设追求和实现的所有价值目标都是围绕这一最高的价值要求和取向展开的。离开以人为本,其他法的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轨道。 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是法律数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也不仅仅体现在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表现就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即法律对人的主体性、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法律的价值转换和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法律发展模式真正变革的价值导向,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标志,它将引导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科学发展观对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以看出,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着眼点。法律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协调发展的机制,是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原则的提出也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的发展观把促进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将导致我国法制建设要做新的调整,尤其是我们的立法重点,必须相应地作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在有些方面是局部的,而在若干领域,则是全方位的。 例如,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取消旧体制对农民的法律限制和不合理的法律义务,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如,通过立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初步建立起了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但在生态立法方面迄今还是空白,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必将直接推动生态立法的进程。再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一方面我们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在加入WTO之后,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开放并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现阶段国内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特点出发,使我国的法律真正成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成为协调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平衡器。 因此,五个统筹的发展模式,对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只有进一步发挥和强化法律的统筹协调功能,通过法律在社会调控、资源分配、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协调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和谐社会。 三、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凸显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的“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所以,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强调对公民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高度关怀。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司法机关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过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公民的正常社会、家庭关系,制约公共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救助保护弱势群体,稳定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最终帮助人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它通过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者给予惩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者给予法律制裁,从而对公民进行司法救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使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司法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节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特殊事业,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具有重要意义。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同样要求我国司法机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让司法救济惠及全社会成员。这样,对我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项审判中高度注重依法保障人权。在刑事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刑;对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宣告无罪。在民事审判、执行中,也应适当采取简易审判程序、关怀弱势群体、适度原则等人性化的做法。 同样,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把诉讼监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严格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此外,检察机关还必须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以及严重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这样,以人为本的文明理念让司法更具有亲和力,使人们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刚性和柔性,从而真正的彰显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科学发展观在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当今法律和法学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对法律和法学的狭隘理解,无益于法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只有具备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并紧密地结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际,才能使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反映制度发展变化的需要,使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为此,就必须转变传统的法学观念,对整个法学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造,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无论是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学的发展,主要地都是通过问题推动的。事实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于许多复杂的新兴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在解释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就需要经济法理论等现代法理论来作出相应的解释。下面主要结合经济法来谈科学发展观在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如果说,对于局部的、静态的问题,传统部门法比较有解释力和决断力的话,则对于整体性的、动态发展的问题,其解释力就较为欠缺。经济法包含的相关法律制度所应对的是一系列"非均衡的二元结构",它要在现实的差异性的基础上,解决整体上的一般均衡问题,解决发展中的不均衡问题,确保实质上的平等与公平。由于经济法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因而发展观也体现在具体的经济法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同时,在经济法理论的发生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各个领域,也都有具体的显现。比如,从经济法的价值论来看,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都同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直接相关。同时,经济法的宗旨,包括了经济宗旨和社会宗旨,都涉及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并且,经济法的最高宗旨,就是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3]体现的就是科学的发展观。可见,从整个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到具体的宗旨体现,都离不开一定的发展观。 在经济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规范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限制行政垄断、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最终促使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反垄断法在价值追求、根本宗旨、最终目的和基本原则上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核。 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也有一定体现。有学者指出,社会法学应体现对社会和经济的双重关注,做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由此看出,我们要重视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并从司法、行政、社会等多层面构建法律保障的机制。我们还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与原则,通过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根源和表现的分析,尽快制定农业现代化促进法、小城镇法、就业法等与城乡居民分别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距,最终达到城乡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尊重人与自然的关系,其目标在于建立个人与社会、经济与生态之间和谐发展的秩序,因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科学发展观也有体现。这方面,发达国家有循环经济立法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采取借鉴的方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我们还应该通过对地方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制度的研究,提出可持续发展指导地方立法的总体构想,并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环境领域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上,设计相应的评估体系。应该指出,在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着种种误区,诸如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轻资源价值的提升,重产品生产者的责任、轻消费者的责任,重国家的责任、轻社会其他各界的责任,重城市环境的治理、轻农村环境的保护等情况,必须及时得到扭转。因此,在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平台上,对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进行整体的把握,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在我国过去的法律制度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关注非常少。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当我们普遍不重视发展问题,漠视或者忽视发展问题的时候,就会直接影响相关的制度建设。放眼世界,各国在追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发展观,而由于这些发展观的侧重点不同,就会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正确的、科学的、先进的发展观,会对法制建设产生积极而巨大的影响,并会有效地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之中。当前,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拾』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中关于经济管理行为制裁包括

我国来的经济法秉承大源经济法的思想,其大的方面包括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的法律、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的法律、对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进行规制的法律以及对社会分配进行规制的法律。 具体而言,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 对市场秩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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