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郑州大学经济法远程题库第二章
1C 2D 3B 4A 5D
1AB 2ABCD 3BCD 4ABCD 5ABCD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② 自考答疑: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问题】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解答】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即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 (1)两大特征的含义与表现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手段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②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③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④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⑤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它体现的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并非只是狭义上的“管制”。如同经济性一样,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体现的都很明显。 (2)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①在经济法的制度中,大量的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②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必须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来体现或实现,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 ③所以,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予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3)两大特征的提炼价值 ①经济性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标、调整手段等都关联密切,反映了经济法的性质和时代特征。 ②规制性不仅包括了消极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积极的鼓励和促进,从而不仅可以揭示一般的市场规制的特征,而且也可以说明调控的特征。
③ 自考本科经济法概论考点!
报考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考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考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 答案补充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约16门左右).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盖章).教学一般与主考院校关系不大.自考助学单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学机构.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学班的课.一般自己学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自考办)报名即可.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当然要交不少学费.学习方式可选择全天上课,晚课等方式.自考学习需要时间和毅力.最短时间为二年以上. 自考难,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选高校各系部主办或长期主办自考助学的单位的质量能有所保证. 答案补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问题的我就是自考毕业的如果感觉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学能力差,可以看看你们那里有没有自考的辅导班,有的话,可以参加学习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过关主要是靠自己,辅导班只起辅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补充 以前修过的课程不需要修.... 答案补充 都一样,找工作无非集中方式:1,通过学校找,毕业证影响就不是很大。2,通过招聘大会,人才市场找:就是纯粹个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运气了,国企对统招待遇好。民企对自考待遇高。 答案补充 说来说去,都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认命了... 答案补充 应该是要的,不过你也可以去问问自考主办方....
④ 如何理解疫情防控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表现与经济法主体行为之间的关联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如何理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 ?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 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 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2)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在把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以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4)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 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 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六、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⑤ 写一片3000多字的经济法概论论文,要与经济法知识有关,22号要交,谁帮我写啊,·····
应该是期末作业吧,你直接从网上找点儿就行,自己组合一下,最好不要用网络上的,因为大家都习惯性的用网络。
⑥ 如何认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
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
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⑦ 经济法写一篇论文 要求是:3000字以上,可以是案例分析、争议的焦点问题的分析,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
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⑧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经济法同各类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①伴随着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迁,新兴的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异日显,并尤其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 ②经济法既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一种“和谐”或称“协调”,这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③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经济法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之维护为目标。 (2)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①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的调控与规制,这就使得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为现代的市场经济。 ②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经济法产生于高度社会化的时代,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都使得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社会本位。 ③上述的经济与社会基础,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重要背景,而这一背景与传统部门法是不同的。 (3)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不具有的。 ②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从制度构成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渗入。这是经济法所要解决的日益复杂的现代问题对程序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③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这与传统部门法的案件大量有司法机关来审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⑨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政府主导性特征
经济法同各类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①伴随着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迁,新兴的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异日显,并尤其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
②经济法既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一种“和谐”或称“协调”,这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③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经济法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之维护为目标。
(2)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①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的调控与规制,这就使得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为现代的市场经济。
②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经济法产生于高度社会化的时代,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都使得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社会本位。
③上述的经济与社会基础,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重要背景,而这一背景与传统部门法是不同的。
(3)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不具有的。
②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从制度构成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渗入。这是经济法所要解决的日益复杂的现代问题对程序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③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这与传统部门法的案件大量有司法机关来审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⑩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基本内容
经济法与民商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与民法的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可以通用。区别在于① 民法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不同。② 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在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在宏观经济领域。③ 民法与经济法的主体系列各不相同。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①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 关系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②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与行政法不同。③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使得控制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调整经济关系,但二者也有着很大的区别:① 经济法主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多是跨国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②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多为综合方式,国际经济法的则多为民事方式③ 经济法的责任方式多种多样,国际经济法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要点精解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复习指导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前几年一直是考研命题中的热点,一般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考查基本知识点。比较困难的是一些比较边缘的题目,例如:试论述消费者权益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门。这就不仅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比较好的把握,更是要对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有何种联系和区别都要有着熟练的运用。可见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掌握是应付此类综合性较强的考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