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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税款征收措施

发布时间:2021-03-04 22:30:36

㈠ 税款征收措施有哪些

一、税收保全措施
所谓税收保全措施,是指为确保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而由税务机关采取的行政保护手段。税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缴款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税款征收的保全,以保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必要的税收保全措施,并由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从通常规定来看,税收保全措施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结清应纳税款;
(2)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
(3)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
(5)通知有关支付单位暂停向纳税人支付应付款;
(6)扣押、查封纳税人的有关财产;
(7)限制纳税人的行动或活动范围,如阻止出境等。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即: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44条还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但是,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征管法》规定上述税收保全措施,旨在预防偷逃税,保护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执法权。但是,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严禁随意行使。如果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保全措施在于促使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中国《税收征管法》第40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根据此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起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有确切的证据并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决不能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

㈡ 税务征收的主要措施及适用范围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过程中采取的具体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账册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查定核实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查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矿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查验主要适用于零星、流动性大的税源。如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及有关单位评议情况,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及应纳税额并分月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营业额和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业户的税款征收。
(5)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依法收取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一种方式。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6)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依法从支付款项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一种方式。如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资源税。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委托代征方式有利于弥补税务机关在征管力量上的不足,加强源泉控管,提高征管效能。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收、车船使用税等。

㈢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款征收有哪些内容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工商各税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过程的统一。

二、税款征收措施

1.核定、调整税额

(1)核定税额情形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需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4.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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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税收征收措施包括

税款征收的措施主要有:
1.核定、调整税额
(1)核定税额情形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4.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款征收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法定制度。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及时、足额入库。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等。

㈤ 税款征收的措施有哪几种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 所谓税收保全措施,是指为确保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而由税务机关采取的行政保护手段。税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缴款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税款征收的保全,以保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必要的税收保全措施,并由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从通常规定来看,税收保全措施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结清应纳税款; (2)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 (3)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 (5)通知有关支付单位暂停向纳税人支付应付款; (6)扣押、查封纳税人的有关财产; (7)限制纳税人的行动或活动范围,如阻止出境等。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 38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即: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44条还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但是,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征管法》规定上述税收保全措施,旨在预防偷逃税,保护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执法权。但是,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严禁随意行使。如果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保全措施在于促使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中国《税收征管法》第40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根据此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起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有确切的证据并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决不能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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