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学法 > 经济法的题

经济法的题

发布时间:2020-11-26 00:21:01

经济法的题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是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第二,必须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第三,必须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甲公司并没有合法的原因占有乙公司的动产,虽然甲公司是两个车间的所有权人,但其已经将其承包给乙公司,车间里的机器的占有权归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机器的占有权,也不对机器享有留置权。

Ⅱ 经济法的题目

我们刚刚考经济法就考了这道题目,参加过CPA《经济法》考试的同学肯定会做。这是2001年CPA经济法的真题。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4)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Ⅲ 经济法题

内容简介:《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一版)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的配套辅导用书,根据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经济法》(第二版)编写,自出版以来受到广大读者及考生的欢迎。鉴于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再次修订,经济法》(第三版)已经修订出版,我们特根据《经济法》(第三版)的修订以及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对《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一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内容上,重点修改了市场竞争法、税法两个部分,并增加了新出台的《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其二,在结构上,对宏观调控法原理部分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三,在题目设计上,增加了对近期有关经济法研究热点和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
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管理主体 第七章企业概述 第八章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 第九章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第十一章市场竞争法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宏观调控法原理 第十七章固定资产投资法 第十八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十九章财政法 第二十章税法 第二十一章金融法 第二十二章对外贸易法 综合测试题(一) 综合测试题(二) 综合测试题(三) ……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既是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各国反垄断立法来看,适用除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反垄断法不完全适用于公用事业,如铁路、邮电、军工等部门;反垄断法不适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如果一些限制性协议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并不损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并不对其加以禁止。 2.自然垄断行业是指那些具有固定的网络系统和显著的规模经济,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为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众生活提供基础性、稀缺性公共商品和服务,在传统上被认为应当排除或限制竞争、仅由一家企业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的产业。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而形成的垄断经营。虽然各国规定的自然垄断行业范围不尽相同,但一般指自来水、热水、煤气、天然气、通讯、电力、邮政、铁路及电视、广播等行业的企业。这些部门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基本生活,不宜实行自由竞争,应适用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由国家垄断经营。 3.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有选择地降低价格,以图损害竞争对手,价格通常降到相当于成本或低于成本。由于行为人的经济实力,优势企业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承受降价损失,但处于弱势且获取资源有限的竞争者就会被逐出市场。所以,构成这种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与垄断高价一样,其行为人必须在市场份额上具有优势地位,否则其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损害,反而对消费者有利。 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或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又称商业诋毁行为或商誉侵权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散布虚假信息,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在于:(1)虚假宣传是针对自己的商品,而商业诽谤是针对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商品;(2)内容不同,前者往往是赞扬性的,而后者的内容则是贬斥性的;(3)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主要是运用广告的形式,而后者对于传播途径无特殊要 ……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Ⅳ 经济法问答题

一、经济纠纷当事人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能证明起诉人与被告人存在法律关系;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讼法院管辖。

二、债权人申报破产应提供的材料
1、破产申请;
2、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关于质量期限地点等条款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
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四、欺诈合同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欺诈合同当然属于无效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合同无效。

希望对你有用

Ⅳ 经济法计算题

1、会计初级职称考试内容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初级会专计实务》科目试题属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经济法基础》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2、《初级会计实务》单选题24个,分值为36分;多选12个,分值为24分;判断题为10个,分值10分;不定项选择15个,分值30分。《经济法基础》单选题24个,分值36分;多选15个,分值30分;判断10个,分值10分;不定项选择12个,分值24分。

Ⅵ 经济法题,, 。

刘某与张某的5000人民币的合同没有效力。因为该合同是建立在非法目的之上的合同,属于《合同法》里面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附:无效合同包括: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是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诈、胁迫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必须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目的合法两方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本质上仍是非法,所以是无效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的合同,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Ⅶ 经济法习题

内容简介:《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一版)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的配套辅导用书,根据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经济法》(第二版)编写,自出版以来受到广大读者及考生的欢迎。鉴于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再次修订,经济法》(第三版)已经修订出版,我们特根据《经济法》(第三版)的修订以及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对《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一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内容上,重点修改了市场竞争法、税法两个部分,并增加了新出台的《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其二,在结构上,对宏观调控法原理部分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三,在题目设计上,增加了对近期有关经济法研究热点和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
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管理主体 第七章企业概述 第八章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 第九章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第十一章市场竞争法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宏观调控法原理 第十七章固定资产投资法 第十八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十九章财政法 第二十章税法 第二十一章金融法 第二十二章对外贸易法 综合测试题(一) 综合测试题(二) 综合测试题(三) ……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既是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各国反垄断立法来看,适用除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反垄断法不完全适用于公用事业,如铁路、邮电、军工等部门;反垄断法不适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如果一些限制性协议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并不损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并不对其加以禁止。 2.自然垄断行业是指那些具有固定的网络系统和显著的规模经济,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为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众生活提供基础性、稀缺性公共商品和服务,在传统上被认为应当排除或限制竞争、仅由一家企业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的产业。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而形成的垄断经营。虽然各国规定的自然垄断行业范围不尽相同,但一般指自来水、热水、煤气、天然气、通讯、电力、邮政、铁路及电视、广播等行业的企业。这些部门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基本生活,不宜实行自由竞争,应适用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由国家垄断经营。 3.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有选择地降低价格,以图损害竞争对手,价格通常降到相当于成本或低于成本。由于行为人的经济实力,优势企业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承受降价损失,但处于弱势且获取资源有限的竞争者就会被逐出市场。所以,构成这种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与垄断高价一样,其行为人必须在市场份额上具有优势地位,否则其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损害,反而对消费者有利。 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或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又称商业诋毁行为或商誉侵权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散布虚假信息,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在于:(1)虚假宣传是针对自己的商品,而商业诽谤是针对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商品;(2)内容不同,前者往往是赞扬性的,而后者的内容则是贬斥性的;(3)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主要是运用广告的形式,而后者对于传播途径无特殊要 ……

Ⅷ 经济法试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开卷复习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秩 序关系、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是一 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 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 4.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以及其它主体。 5.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 、行为 和精神产品。 6.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7. 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实践和法律事实两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学活动。 8. 从权利的标的内容看,经济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财产权、部分人身权。 9. 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经济法律权利可分为五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 求权、抗辩权 10. 经济法律责任是财产责任,但它既可以单独行驶,也可与其它责任共同运用。 11. 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Ⅸ 经济法的考题

如是的多选题,则可选ABCD都可以。
在回答这道题之前我们首先应理解什么是经济法,其概念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理解经济法的精髓在于:它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我认为是特定的调整对象。选D。因为只有D选项代表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阅读全文

与经济法的题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