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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经济法选择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1-03-05 10:08:41

㈠ 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帮忙解释

因为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定义,在有效期内必须经过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才可以改变或撤销。本题C选项根据定义既可看出,非经三方同意是不影响其效力的。不能知道对不对!!!

㈡ 国际经济法的司法考试

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主要考查的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国际税法)等。
在2009年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部分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

㈢ 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都是客观题吗

您好,司考题型和科目如下: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

㈣ 求2002-2014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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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司法考试各题目分值和各法分值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一、法理学:

法理学还是在第一卷和第四卷论述题中进行考察,所涉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

其中单选为第一卷的第1题到第7题共计考察7分、多选为第51题到第56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是第91题和第92题两题共计4分、第四卷的第1题20分、第7题论述题选作的第一问为25分,法理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68分(如果考生第四卷第7题选作第二问为43分)。

二、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依然是考察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题型只有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8题到第11题以及第13题共计考察5分、多选是第57题到第59题共计6分。法制史部分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11分,是今年司法考试中考察分数最少的一科。

三、宪法

宪法同样是考察分值比较少的科目,今年司法考试中宪法考察了单选、多选和不定项选择三种题型,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12题、第14题到第18题共计6分,多选题是第60题到第65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题是第93题和第94题,共计考察4分,宪法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22分。

四、经济法

经济法每年考察的分数不太多,属于次重点科目,今年在考试中考察题型还是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其中单选题为第一卷的第19题到第28题共计考察10分、多选题为第66题到第77题共计考察24分、不定项选择题为第95题到第97题共计6分,经济法部分合计考察40分,和2007年考试分值分布一模一样。

五、三国法

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08年司法考试中共考察了44分,与往年大体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国际法今年在司法考试中共考察了6道单选题(第29题到第34题)共计6分、2道多选题(第78题和第79题)共计4分、1道不定项选择题(第98题)2分,合计考察12分。

国际私法所涉题目为单选题的第35题到第40题及第46题共计7分、多选题的第80题到第82题共计6分、不定项选择题中的第99题考察2分,合计考察了15分。

国际经济法部分考察了5分的单选题(第41题到第45题)、10分的多选题(第83题到第87题)、1道2分的不定项选择题(第100题),合计考察17分。

六、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考察分数历年都是与法制史为伍,是最少的科目,08年考试一共考了13分,分值与以往基本持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卷第五题的第6问居然考到了一个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按照案例分析题的评分标准,一个小问应该是3分左右,其他的10分就分布在第一卷的单选题和多选题中了,其中单选题第47题到第50题共考4分、多选题第88题到第90题共考6分。

七、刑法

刑法依然是司法考试中考分最多的一个科目,如果考生第四卷选作的是第七题的第二问,那么刑法的分数就达到了103分!法律教育网辅导老师魏敬淼教授说“重者衡重、轻者衡轻”,果然如此。

2008年刑法考察的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提和论述题,其中卷二单项选择题的第1题到第20题是刑法试题,共考察20分,多选题的第51题到第65题共考察了30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1题到第94题共计考察8分,第四卷第二题分值为20分,第七题第二问25分,合计103分。

八、刑事诉讼法

作为传统重点科目的刑诉法,今年考分和以往也是基本持平的,其中卷二单选题第21题到第38题共考察18分,多选第66题到第79题共考察28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5题到第97题,共考察6分,第四卷第三题分值为20分,刑诉法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72分。

九、行政法

行政法是许多司法考试的考生最为头疼的一个科目,每年的分数都在50-60分,有时甚至更多,20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单选题部分考察了12分(第39题到第50题),多选部分考察22分(第80题到第90题),不定项选择题部分考察6分(第98题到第100题),第四卷的第六题分值为20分,行政法部分合计考察60分,与往年基本持平。

十、民法

民法是2008年司法考试单科分值最高的科目,达到95分(不算第四卷第七题选作第二问)!题型还是传统的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其中第三卷单选部分的第1题到第24题共计考察了24分,多选部分的第51题到第68题共计考察36分,不定项选择题部分的第91题到第96题共计考察12分,第四卷第四题第1问到第5问、第7问和第8问考察了20分,第四卷第五题第1问考察3分左右,合计95分。

十一、商法

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大幅“贬值”,只有28分,甚至不如经济法考察的分数多,导致商法分值降低的原因是第四卷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商法的任何问题,也就是商法部分在卷四很罕见地打了一张“白板”。具体分析商法的考情,第三卷单选题第25题到32题共考8分,多选题第69题到第78题共考20分。

十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在第三卷单选题第33题到第50题共计考察18分,多选题第79题到第90题共计考察24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7题到第100题共考8分,第四卷第四题第6问分值约为4分,第五题第2问到第5问分值约为15分,合计考察69分。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考试的重点还是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也就是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和法律教育网的辅导老师所对考生的提醒是一致的,“重点永远是重点”,“得民刑者得司考”。

㈥ 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题目

1D;2C;3B;8B;4C;5B;6C.
有关答题依据: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准.
3根据《公约》第42条(1)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①地域限制。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例如,买方改变了原转卖A国的计划,而将卖方出售的货物转卖到了B国,则当一B国人称该货物侵犯其商标权时,卖方不对买方负责,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并不知道这批货物将被转卖到B国。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依公约的规定,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②时间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4可合理预见到的因对方违约所致的损失为限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还应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原则上应予以完全赔偿,但同时应将这种赔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一般来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不可预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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