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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1-03-05 10:29:21

① 最新食盐专营办法是什么食盐专营放开后影响是什么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盐业垄断对制盐、用盐企业来说是一种束缚,如果打破断,能激活生产企业和用盐企业的产销链接,极大降低用盐企业的成本。

(1)食盐专营经济法扩展阅读:

食盐专营在实践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当地的盐业公司承担了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的职能。由此带来了不少弊端。

1、垄断导致腐败。由于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形成一个封闭垄断的系统,中盐公司及各地盐业公司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败。

盐业公司利用计划调拨权控制制盐企业,左手低价购入食盐右手高价卖出,价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时采取划地分治的办法割裂全国市场,造成货无二价的状况。

2、体制僵化、人员臃肿。中国盐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坦言,盐业由于长期实行专营,缺乏市场意识,形成了浓厚的计划色彩。

盐业公司制度僵化,人员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干部职工铁饭碗思想根深蒂固。据河北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公开的数据显示,全省160多个食盐专营企业,有96个单位存在人员超编现象,超编多达1370人,造成部分单位人浮于事,经济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长期亏损。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盐专营

②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食盐是暴利产品,零售价是出厂价的5倍。国家发改委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有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发布的。
公众以为,该办法的废止,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止,预计食盐的售价将能下调。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市场上食用盐的零售价普遍在2600元/吨,而出厂价一般在每吨300元至500元。在整个产业链条上,大型食品厂可以从省盐业公司以600至700元/吨的价格批发到食用盐,而小型食品厂则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拿货,拿货价近1000元/吨。通过专营的食盐,从车间到了市场终端,零售价格暴涨。中国盐业总公司则在当天发表公告称,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制度的废止。
解读
咸的味觉来自盐。在中国菜里,盐更重的使命,是调出食物本身固有的味道,改善某种肌体的质地。在中国的烹饪辞典里,盐是百味之首……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俗话说,“人不可一日无盐”,如果没有了盐,不仅一日三餐食之无味,我们的身体健康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正因如此,国家有关“食盐”的政策,显得特别牵动人心。从春秋至今,我国始终禁止民间私自制造贩卖食盐;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也对食盐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的食盐专营政策。
取消“盐业专营”是媒体误读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0号令”,取消2006年颁布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消息一出,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媒体报道称,实行了数千年的盐业专营将就此作古,还有评论称“盐业专营百无一用”。不过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记者的调查,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代表取消“盐业专营”。
对于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随后有媒体报道的“我国食盐专营”将取消的说法,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明确表示,这是社会的误读。目前国务院1996年出台的《食盐专营办法》仍然有效。废止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止。
于本杰说:“我们现在实行的食盐专营的政策,是国务院的《食盐专营办法》,目前《食盐专营办法》仍然有效,继续执行,专营政策没有调整。”
中国盐业协会也表示,国家发改委废止相关文件,是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但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之所以要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本杰解释说,2008年时我国盐业的主管部门就已经由国家发改委转移到工信部,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0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策。废止这一文件和取消食盐的专营政策没有关联。于本杰说,当时国家发改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加强专营许可证的管理,专门制定的办法。不在它管的职责范围内,所以废止,和取消专营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
于本杰进一步表示,目前的政策只是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食盐专营许可证》仍然存在。食盐专营是一种国家专营的政策,我国在食盐的生产,运输,批发到零售等各个环节,都是实行许可证管理。随着国家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事项,从去年年底开始,食盐在专营领域的三个证件审批已经全部下放到省一级。
青岛市委党校教授刘文俭认为,目前食盐生产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这已经体现出政府职能改革的推进。
食盐专营主要考虑国民健康
2006年盐税只占我国税收的0.04%,盐税对于税收的贡献已经微乎其微。税收贡献率已经如此低了,那为什么我国还实行食盐专营呢?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介绍,现阶段我国食盐专营主要出于国民健康的考虑。
于本杰认为,通过食盐这种载体,达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中国是碘缺乏病高发的国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群在中国。谁都可以买,谁都可以卖,不能确保食盐加碘的落实。
食盐专营制度还保留着,主要是从考虑食盐质量角度出发的,消除碘缺乏现象。不过对于食盐加碘,社会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研究显示,我国不论是碘充足地区还是碘缺乏地区,都出现碘摄入过量的问题。对此,有盐业人士透露,国家在2012年已经做出调整,在不同地区设定食盐加碘的不同标准,在补碘的同时确保公众安全。
在特定时期维护市场秩序
除此之外,“食盐专营”制度也有利于在特定时期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公众恐慌。举例来说,2011年日本福岛地震后,国内一度出现海水被污染、食盐要涨价、碘盐能防辐射等一系列传言,在不少地区引发抢购食盐的风潮,食盐一下子变成了稀缺商品。还有人囤积居奇,把食盐价格抬升好几倍出售。在这样的背景下,肩负食盐调配的中盐公司立即表态,全国食盐储备量足以满足3个月的市场供应。各地盐业公司也纷纷启动应急机制,确保食盐供给。哄抬盐价的现象被有效抑制。
取消“食盐专营”不符合国情
实行食盐专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这一制度本身无可厚非。而专营制度并不是中国独有,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实行食盐专营,只是具体的做法不太一样。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现实情况的不同,我国盐业专营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专家指出,中国盐业公司的垄断力膨胀已经突破了合法界限,与“垄断越界”同时存在的还有各盐业公司的“暴利”。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春晓此前撰文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盐政管理和经营队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地盐务局是盐业管理政策的制定者、盐政执法者、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时又是盐产品的经营者,盐业体制政企不分,最终导致食盐专营的弊端日渐凸显。
尽管弊端很明显,但彻底取消“食盐专营”也不符合国情,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孙晋教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建议,食盐专营体制的改革应该分为运营和监管两大环节,运营交给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政府做好制定好规则和执行好规则就可以了。小小一包食盐看起来微不足道,但牵动百姓民生,就是国家必须谨慎对待的大事儿。

③ 新修改《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此次修改《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④ 《食盐专营办法》对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我国食盐生产能力远大于消费量,供应较为充足。虽然一些特殊情况下出内现过几次抢盐事容件,但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经各部门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很重视食盐供应安全问题。《办法》也主要从两方面作了规定:

二是保障食盐供应。根据《方案》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⑤ 国家发改委关于食盐专营放开的有关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还没呢,现在只是国家发改委初步通过,还在征求意见。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经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食盐经营法,有《食盐专营办法》

一、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1、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2、第九条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3、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二、2013年12月4日,修改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生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己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渔业、畜牧业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⑦ 食盐专营真的要放开了

食盐放开是迟早的事情,但至少最近5年是不会放开的,理由如下:

1、中国从封建时代,版就开始了国家对食盐权的专营,严格控制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千年的传统观念阻碍了食盐的放开;

2、盐是人生存的必需品,更是重要的战备物资,万一有战事发生,现从民间收集显然是不现实的;

3、中盐是垄断企业,在中国,想要从这样的垄断企业里虎口夺食基本没什么希望,移动通信费用的霸王条款,石油企业的随意涨价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食盐可是中盐一家公司在经营,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顺便提醒一下一楼的,盐的利润高是因为他含有垄断利润,放开之后,劝你还是不要做盐的生意了。

不到之处请批评。

⑧ 废除食盐专营究竟是“废”什么

那么,废除食盐专营,具体是指“废”什么?在我看来,应该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废除《食盐专营办法》。虽然去年底修改过《食盐专营办法》,但第十四条仍支持食盐专营。可能在一些人看来应删除第十四条,但笔者认为应彻底废除这一办法,因为该办法名称中就有“食盐专营”。其实《食盐专营办法》以及地方食盐管理制度中的很多条款都不适应社会需要和经济发展,应该根据新的盐业改革思路,重新制定食盐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政府的监管责任,让市场在食盐生产、流通、价格等方面充分发挥决定作用。

其二,彻底改革食盐管理部门。目前,我们的盐业体制是政企不分,专营权和监管权混在一起。既然废除食盐专营,盐业部门的行政管理、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等职责,有的就应该取消,有的应该移交给各级食药监部门。换言之,应该充分转变政府职能,向市场向企业放权,让行业协会发挥约束作用,让食药监部门负责食盐标准制定和市场执法。

其三,彻底打破盐企垄断。尽管废除食盐专营也是打破垄断,但要意识到,创立于1950年,1964年由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管理盐行业的中国盐业总公司,已经经营几十年,形成了垄断优势。除中盐外,各地也有垄断盐企。即使废除了食盐专营,但国有盐企已形成的垄断优势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因此,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领域,争取让食盐行业公平、公开竞争,以竞争去除食盐暴利,让食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鉴于某些地方至今还存在缺碘的问题,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缺碘情况的监测监督,定期发布健康报告,以引导企业供应适合各地居民使用的食盐,也引导消费者合理食用碘盐。换句话说,既不能让缺碘损害健康,也不能出现碘摄入过量~

⑨ 食盐专营办法出台,国家为什么要实行食盐专营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由于食盐的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只有少数地区如沿海或者一些拥有盐湖、盐井等自然资源的地区能够进行,所以极容易为垄断者所控制。专营制度从春秋时期管仲开始实施,当时主要是盐和铁,历来关于专营制度有著名的《盐铁论》作为经典教材。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实行食盐专营?


专买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

大家应该都知道,食盐是要加碘的,如果长期食用无碘的盐会引起智力低下和甲状腺肿大等症,会影响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所以马虎不得。

⑩ 食盐为什么要专营呢

盐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具有非常广阔的消费市场,无论是盐的产制或运销,都能够获取厚利。在以农立国、工业不甚发达的传统时代,盐业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历代统治阶级几乎都视为利薮。因此,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尽管政府的盐业政策常常变更,或因时而异,或因地而殊,但万变不离其宗,官府专营基本上处于核心地位,了解两千多年来,以食盐专营为核心的盐业政策,对当前的专营等政策及改革措施不泛借鉴意义。
一、夏商周三代榷盐之肇始
夏以前的历史,基本上没有确凿的文献可征,其盐政情况,也就使今人不易得知。盐有税自夏代始,不过当时并无“税”这一说法。《禹贡》记载:“青州厥贡盐”,即青州地方以盐作为贡品缴纳上层统治者,其实也就和赋税差不多。商承夏制,周因商制,都实行贡纳形式的征税制度。一般认为夏商周三代贡税较轻,百姓负担不重。人民可以自由经营食盐的生产和运销,政府只是在产地设虞衡官,执掌政令,引导大家适时制盐。这一盐法延续到整个春秋时期,当时,除齐国外,其它诸侯国大都采用征税制。
二、管仲“官山海’与食盐专营
管仲,字夷吾,是东周时代一位杰出的政治家、经济学家,也是中国盐政史上一位划时代的人物。他创造了由政府介人食盐产制和运销两大环节的盐业专营制度,对其后几千年间的中国盐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齐国地处海岱之间,一面是泰山山脉,一面是黄、渤二海,有“海王之国”的美称,盐业资源非常丰富,管仲决心加以开发,他建议齐桓公:“今齐有渠展之盐,请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桓公采纳了他的建议:“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三万六千钟” 。①引文中的“正”通“征”,含征收之意。
食盐虽由民制,但控制权却在政府手中,表现在盐泽、盐地的国有化及官府对生产时间的限制上。《管子》上说;“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②这说明人民并不能随心所欲,随时采盐。
食盐征收上来后,运销工作亦由政府专门负责,内销重在计口授盐,其核心是整理户口册籍。“海王之国,谨正盐荚”。③所谓“盐荚”即食盐人口的登记册。政府将每人每日或每月食盐数量,按男女老少之不同,分别估计,精心预算,然后将单位人口的食盐消费量乘以全国人口数,即可得出整个国家每日或每月所需盐斤数额。
在齐国的西面和南面,有许多国家如赵、宋、卫、梁、濮阳等,食盐不能自给,全赖其它国家的输入。于是管仲将齐国余盐通过循河、济河等水道,贩运到缺盐国家,一方面借以获取厚利,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进而在政治上、军事上控制这些国家。
管仲相齐,始于公元前685年,止于公元前645年,共计41年,发展盐业的思想从生产到销售,自成体系,其官山海的财政政策,开创了盐业专卖的先河,为传统中国找到了一个稳定而丰实的税源。尽管后人对此毁誉参半,但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管仲的盐政措施,尊其为三大“盐宗”之一。
春秋时期除齐国外,以盐业著称的尚有燕国(海盐)、晋国(池盐)。春秋以后,秦国的池盐、井盐崛起,成为战国盐业的中心之一。不管是井盐还是池盐,都由政府控制,置盐官,收盐利,甚至介入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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