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哪个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自觉或被动地承担起组织,协调经济回的职能,相应的经答济学说形成。
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贰』 经济法的含义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产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是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
2、市场管理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竞争法
竞争法是由三个法律所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三者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重要一点。(2004年司法考试中后两者没有出现考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出了一个三分的题)
『叁』 经济法的含义是什么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产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是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
2、市场管理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
『肆』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取决于经济法具有什么特点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问题,现代法学理论已经基本形成共识。
法学理论上认为内:经济容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伍』 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论述一下
以下是华政本科经济法课上说的,很详细吧~给我加分啊哈哈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
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 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6、稳定性较弱
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 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重视经济目标 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6、稳定性较强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陆』 经济法的核心部门是什么为什么
反垄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就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的经济宪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经济法的核心部门是政府。
『柒』 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捌』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吗
法律的分类是以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的,调整社会生活中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这样的经济法典是没有的。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8)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玖』 我国经济法部门里首先应该制订的是什么法
那就该是经济法了因为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就世界范围看,不过八九十年的历史,在我国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无论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不少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甚至还有一些单行法规。但它们充其量也只是广义经济法的某种历史形态。它们既不是现代的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现代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继而发展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法理所当然地应发生在资本主义矛盾最集中最激化的地方。一般都认为它最早产生于德国,时间大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法经历了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战备经济法"("经济统制法"),30年代的"危机对策法",以及二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经济法"几个阶段。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比如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规划等等。
(二)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这一概念与经济协作关系概念不同,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如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经济协作关系(联营中的合同型联营)和经济竞争关系。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二是指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我们所述的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首先,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包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环节和部门。其次,在调整方法上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促进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比如税收的法律规定。
(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经济法是保护个体利益和社会全体利益相结合的法律。
(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传统民法是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即以"个体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主旨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社会责任本位绝不是什么"企业义务本位"。因为它要求国家和企业都要对社会负责。"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四、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五、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市场运行法、经济保护法和经济监督、调控法。
『拾』 什么是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经济法这一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第二,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三,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一国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指的是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其中,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说,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人身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它们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所谓的国家协调,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授权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