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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关系
三个基本构成的联系
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们通过调整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国家分别在三个方面调节经济和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保障.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不同
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投资领域,规范和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运行;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任务上不同
国家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实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部位,国家实行调节的法律.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二,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西方国家]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
第一,由于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国家不干预经济是一贯传统.
第二,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也不允许国家过多干预经济.不到十分必要,国家干预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坚决抵制.
反垄断法成为西方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
[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在数量和重要性方面不仅在经济法体系中,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经济立法中,,远居首位,为其核心.
国家投资经营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
从政权建立时候起,就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大量,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几乎完全排除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的发展变化
历史条件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变化和国家经济调节的重点和方式变化,必然引起各有关立法的相互关系和地位的变化.近一二十年以来,无论世界哪一个国家,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转移,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原因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二,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大.跨国公司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正在削弱当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变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促进,提供帮助和服务等等,促使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和立法.
三,反对垄断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某种间接性和被动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远不如宏观调控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效果显著.为此,原处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法.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两股相向的变化趋势:
在西方,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
在中国,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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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特点和内在支撑来源:中国论文网(www.paperlw.com) 摘要: 本文探讨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首先总结了中国模式特点,接着指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四大支撑力量是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中国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提高竞争力。一方面,作为一个大国,应该比过去更具备全球视野,更加主动吸纳整合全球资源,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大国,既要“融入”全球化,又不能消极地对待游戏规则,也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共同发展中国和外部世界的关系关系。 关键词: 经济发展模式,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
人类在通往现代化的道路上,发展模式是可以多样化的,这是一种“历史的多样性”。有中国特点的发展模式是人类文明多样性中的一种。这里仅就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几个特点和内在主要支撑,谈一些看法。
一、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五个特点
一个国家发展模式之优劣、成败,关键看是否适合于这个国家的国情,是否给这个国家的公民带来福祉。中国发展模式,是指从中国同时兼有发展中国家、转型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三重属性出发,立足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为目标,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有特点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点,以增进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公民福祉为核心。因为中国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而公民福祉又是发展的核心。目前中国人口存量已超过13亿,达到13.1448亿。近几年,年出生率12.1‰左右,年死亡率6.8‰左右,年自然增长率5.3‰左右。按此计算,年人口净增量近700万,十年净增人口近7000万。中国的发展以13亿人的价值和13亿人的潜力的发挥为中心,旨在满足13亿人的基本需要,并促进每位成员的全面发展。这实在是举世无双的事情,研究中国经济发展模式,首先应强调这一点。
第二点,充分挖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巨大制度潜力。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它有若干质的规定性,这个制度是有潜力的。在所有制问题上,在调节机制问题上,有自己的特色。其中最显著的就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结合。中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这种新的体制模式,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中,大致只有三个,中国、越南和老挝。应该说,在探索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结合上,中国是最早的国家。这种“内在结合”的巨大制度潜力,正在释放过程中,并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这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又一特点。
第三点,努力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市场广阔和作为后发国家三大优势。一是劳动力资源丰富。目前,中国16岁以上,60岁以下且已就业的劳动者约有7.6亿多人,劳动力队伍庞大且成本较低,这是很大的优势。二是拥有广阔的市场。从商品市场来看,近几年中国每年的社会商品零售额七八万亿元人民币,2006年进口货物8000亿美元。从资本市场来看,29年来,中国引进外资7000亿美元,相当多的国外企业到中国大陆投资,就是因为看中了中国大陆的市场。三是后发优势。随着信息革命和生物技术革命的到来,无论是老的工业化国家,还是新的工业化国家,都处于同一个起点上,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我们正在发挥并利用这种后发优势。
第四点,着力实行有中国特色的“四轮推动”,即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这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四大支撑。这一点后面专门分析。
第五点,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有中国特色的“五位一体”建设,即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建设重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建设重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化建设重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建设重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重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五位一体”的建设,基本宗旨是为人类文明发展作出中国自己的贡献。研究发展模式,应该有此广阔的学术视野。
紧扣一个核心,整合两种制度,发挥三大优势,实行“四轮推动”,推进“五位一体”建设,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特点。
二、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中的“四轮推动”
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四大支撑力量。
(一)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
工业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最重要的支点。它不仅表现为工业在国民收入和就业结构中比重的上升过程,而且更重要的,是现代文明渗透到经济社会领域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主要依靠的动力是工业化。尤其是最近几年,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持续高于GDP增长速度。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2002年的44.4%提高到2006年的53.8%。目前,中国的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是43.1%;制造业的总产值占全社会物质总产值的比重是67.4%。按照发展中国家工业化中期工业产值应超过40%、制造业产值应超过60%的经验,中国现在处于工业化中期,并且加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工业生产国。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拒绝复制前工业化国家“危机转嫁”等传统模式,使中国的工业化必须探索新路。这里所说的“新路”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有别于“传统的”工业化模式,真正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道路;二是要有别于当今世界别国的工业化,真正走出一条“中国特色”道路。这种“新型工业化”与“有中国特色工业化”道路的交叉结合,即是“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可概括为下列“五个结合”:第一,提高科技含量与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紧密结合。中国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把工业化建立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重在提高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这是区别于以要素(主要是资本)大规模投入为特征的旧式工业化的标志之一。同时,鉴于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成本较低的特点,努力寻求提高科技含量与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的结合点,以此形成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相结合的多层次工业发展格局,进而提高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㈣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
(4)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论文扩展阅读:
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㈤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经济法同各类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①伴随着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迁,新兴的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异日显,并尤其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 ②经济法既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一种“和谐”或称“协调”,这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③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经济法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之维护为目标。 (2)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①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的调控与规制,这就使得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为现代的市场经济。 ②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经济法产生于高度社会化的时代,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都使得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社会本位。 ③上述的经济与社会基础,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重要背景,而这一背景与传统部门法是不同的。 (3)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不具有的。 ②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从制度构成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渗入。这是经济法所要解决的日益复杂的现代问题对程序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③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这与传统部门法的案件大量有司法机关来审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㈥ 论经济法的政策性
答案要点: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其中国家对于经济运行的态度及决策非常重要。
2、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正在逐渐向宏观调控转变,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增长是经济法调整的目标。
3、国家干预经济的形式多以经济政策的方式。一方面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具有专业适应性。
4、国家在宏观调控及其他方面的经济政策往往表现为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主要是通过法的形成过程完成的。
总之: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密不可分,但同时经济政策要真正起到调控经济的作用,需要经历一个转化为经济法的过程。
㈦ 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表明了经济法和经济政策的关系很紧密对吗
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表明了经济法和经济政策的关系很紧密,这句话说的对。
㈧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政府主导性特征
经济法同各类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①伴随着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迁,新兴的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异日显,并尤其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
②经济法既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一种“和谐”或称“协调”,这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③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经济法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之维护为目标。
(2)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①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的调控与规制,这就使得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为现代的市场经济。
②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经济法产生于高度社会化的时代,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都使得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社会本位。
③上述的经济与社会基础,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重要背景,而这一背景与传统部门法是不同的。
(3)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不具有的。
②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从制度构成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渗入。这是经济法所要解决的日益复杂的现代问题对程序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③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这与传统部门法的案件大量有司法机关来审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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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㈩ 经济法的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特征
a、社会公益性
b、经济性
c、政策性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现在: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往往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包括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此外,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是否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否需要。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法来促进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要,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同。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无不受政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