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❷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来整对象
是指自经济法所要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的社会经济关系。
受到国家性质、经济基础及法律结构的制约,包拮:
(一)、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主体:是指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和财产责任的承担者(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
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产享有的主体资格;
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经济关系:
一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市场活动时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如:企业公司地位的关系;
二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内部管理活动时所产生的关系。如:确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二)、调整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的状态和情况的综合(正常、不正常)
(三)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
1计划调控关系;
2投资调控关系;
3财政税收调控关系;
4金融调控关系;
5其他宏观调控关系。
(四)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系
如:劳动法
(五)涉外经济关系
❸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❺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版系。在中国,从党权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研究和探讨,经过几次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
到目前为止,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览:
(1)“纵横统一论”学者主张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加者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2)“经济行政法论”学者主张凡具有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企业中心论”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
(5)从税法谈经济法调整对象扩展阅读:
经济法调整对象,构成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
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
❻ 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那些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方面的社会关系: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❼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7)从税法谈经济法调整对象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
(1)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2)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
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❽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内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容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❾ 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因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 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 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❿ 论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中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研究和探讨,经过几次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
到目前为止,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览:
(1)“纵横统一论”学者主张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加者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2)“经济行政法论”学者主张凡具有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企业中心论”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
(10)从税法谈经济法调整对象扩展阅读:
经济法调整对象,构成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
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