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问大家经济法听哪个老师的课比较好,在纠结
我选择的是东奥,比较喜欢张志凤老师和张筱冰老师的课程的。而且都买了中华的书了,我觉得还是上东奥的好。
另我也超级喜欢郭帅的课的。
『贰』 大家一下中级经济法哪位老师讲的好
中华网候永斌
『叁』 国际经济法 大家帮忙推荐下教材
你是要自学还是准备考研用?这个要根据你报考学校招生简章上制定教材进行复习
『肆』 中级经济法记忆压力太大,大家是如何记
以下三种方法供参考:
1、准确选择记忆对象。
在“知识爆炸”的今天,记忆要有选择,要选择那些基本的、有代表性、关键的东西来记,不要想记什么,就什么也记住,那只会徒费宝贵的时间与精力。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我在记忆科学的定义,定理和法则时,很注意理解。如“胡克定理”与简谐振动的动力学定义,很容易混淆,可是,当我深入地理解了它们,就发现它们有性质上的差别:“胡克定律”叙述的是弹力与弹簧伸长(或缩短)的长度之间的关系,而简谐振动的动力学定义叙述的是回复力与位移之间的关系。
2、记忆时要集中注意力。
我觉得一天的早上和晚上,人的精力比较充沛,注意力容易集中;在安静的地方看书学习也容易集中注意力;朗读也是集中注意力的有效方法。此外,复习时还要注意文理交叉,这样对注意力的集中大有帮助。还有记记停停、停停记记。有时为了应付,用强记的办法,过后容易忘记。记忆需要一定的巩固时间,所以要加强反复的记忆。刚记住的东西,复习必须及时,以后间隔的时间可以稍久些。
3、不同东西,用不同记法。
我在记知识时,有时采取从部分到整体的方法,有时也采取整体记的方法。总之,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对一些难度大、篇幅长的材料,宜采用从部分到整体记的方法;反之,就宜整体记。对系统性的逻辑性强的内容,也宜用整体记的方法。记忆的方法多种多样,各有长处和短处。我们要注意多种方法穿插使用,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伍』 经济法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忙
法律事实一般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因此,本案件引起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含:撞死人的行为引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王某的死亡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
『陆』 经济法的现实案例,大家帮忙探讨一下!(2)
:佛山市南海区安耐信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何厚平、在二审期间答辩认为: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理由。2、产品的加工在上诉人厂、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狮北银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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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汉与{公司0}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永汉,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兴业街威业楼501室。是原佛山市南海金域域五金厂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艳芳、林刚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何1X},经理。 上诉人邓永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5日,原告{公司0}的法定代表人{何1X}与被告邓永汉个人独资开办的佛山市南海金域域五金厂(以下简称金域域五金厂,该厂已于2005年10月11日注销)的员工杨彪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由原告将发热盘交予被告进行加工(砂光)业务,并约定由金域域五金厂将已加工好的发热盘直接送往佛山市科斯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斯威公司),双方以该公司签收的发热盘为结算依据。同年11月16日,原告与金域域五金厂的员工杨彪经核对,确定金域域五金厂共收取了原告29517个发热盘,并将其中的22533个进行加工(砂光)后交予科斯威公司,由于有2455个发热盘因存在质量问题不合格而退回金域域五金厂,尚有6984个发热盘未加工而留存在金域域五金厂内。经双方确认,原告应给付金域域五金厂的加工费为21533元,该款由原告委托汇基(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汇给金域(中国)兴业有限公司代表金域域五金厂收取。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申请先行代付货款的报告》,但该报告并未得到履行,金域域五金厂因已注销且需迁厂,在双方约定的60天付款期限届满的前后,经被告催促原告付款未果的情况下,金域域五金厂先后两次将留在其厂内的发热盘9439个变卖,变卖所得款由金域域五金厂收取。后原告向金域域五金厂索要发热盘未果,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报警,经该所调查认为该案属经济纠纷而未作立案侦查,原告遂以被告变卖其发热盘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交付给金域域五金厂加工(砂光)的发热盘是由一件物料盘、一块铝板、一只发热管组成,其中物料盘(不锈钢盘)、铝板由科斯威公司提供,发热管由原告提供并负责焊接在发热盘上,后再交予金域域五金厂进行加工。双方约定加工费为1元/只,付款时间为60天,原告开具给科斯威公司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热盘结算单价为6.20元/只(含税)。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与金域域五金厂之间的加工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收回加工物并应支付加工款予金域域五金厂,金域域五金厂有完成加工工作交付加工物予原告的义务。被告在庭审中虽然否认与原告存在发热盘的加工业务,辩称杨彪已于2005年7月10日辞职离厂,其在外的一切业务活动往来与本厂无关,故之后杨彪与原告发生的加工业务应认定为杨彪个人行为,应由杨彪个人承担的主张,经原审法院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调取的证据材料,并经双方质证,原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与原告洽谈、送货、收货、退货及确定加工费等业务往来的人即杨彪是金域域五金厂聘请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杨彪与原告达成的加工发热盘的合同业务,应视为其代表金域域五金厂所为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金域域五金厂承担,现该厂经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同样依照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其开办人即被告邓永汉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原告诉称由科斯威公司曾于2005年9月23日、11月2日将不合格的1071个、1384个发热盘退回金域域五金厂,并出具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的第0509214号、0509051号《退料单》作为依据。被告却认为该证据是科斯威公司单方面出具的,并无被告聘请的员工签名作确认,故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举证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的上述两张《退料单》,虽然没有被告的有关员工签名签收,但从杨彪在狮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材料中,杨彪承认曾收到科斯威公司将不合格的发热盘退回给金域域五金厂的事实,因此,上述材料可相互印证,认定金域域五金厂确实收取了由科斯威公司退回的2455个不合格发热盘的事实,被告并将该部分发热盘一并变卖,故原告对此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金域域五金厂虽然与原告约定加工费的支付期限为60天,在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付款未果的情况下,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加工物行使留置权,但法律并未赋予其变卖加工物的权利,故金域域五金厂将留在厂内的加工物(发热盘)予以变卖以抵偿原告所欠的加工费,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因变卖发热盘而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杨彪作为金域域五金厂的员工,于2005年11月16日与原告核实确定留存的发热盘6984个、加工费21533元以及本案所查明因不合格而退回给金域域五金厂收取的发热盘2455个,可作为认定双方加工物(发热盘)损失及应付加工费的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变卖的发热盘单价为16.50元,其计算方式为其中物料盘(不锈钢盘)8.8元/只、铝板2.5元/只、发热管(含焊接加工)6.2元/只,但因物料盘、铝板是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给原告的,其所有权非属原告,因科斯威公司并未主张,也没有授权予原告,因此被告变卖发热盘而造成原告的损失仅为其负责提供并焊接加工的发热管,其与科斯威公司结算的单价为6.2元/只,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该单价可作为认定被告变卖原告发热盘而造成原告损失的核价依据,故原审法院对原告的发热盘单价计算方式不予采信,应以《广东省增值税发票》(NO:00382910)上记载的单价为准。据此,原审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58521.80元(9439个×6.2元/只),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9339个,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即原告的损失为57901.80元(9339个×6.2元/只),扣除原告应付给被告的加工费21533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36368.80元,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邓永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0}损失36368.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9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两项合计5360元,由原告{公司0}负担3510元,被告邓永汉负担1850元。 上诉人邓永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无须就杨彪的行为承担责任。1、杨彪与被上诉人进行业务往来时已经不是上诉人的员工。本案中,杨彪于2005年7月10日向上诉人提出辞职并得到批准,上诉人亦进行了通告。因此,杨彪在2005年7月10日后已经不是上诉人的员工,杨彪无权代表被上诉人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如果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杨彪的《辞工书》和《通告》有异议,可对签字进行鉴定,或提出反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上诉人的证据理应予以采信,不能仅仅是一方提出异议,法院就不予以采信。因此,原审对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不当。 2、杨彪的行为未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杨彪作为上诉人员工时,并未与被上诉人有任何业务往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亦未有任何业务往来。因此,被上诉人只凭着杨彪的名片就相信杨彪当时是上诉人员工并且相信杨彪有代理权是不合理的。被上诉人在业务往来时未尽到谨慎责任,在送货单等单据上并未有上诉人企业的印章的情况下,与杨彪进行业务往来,其损失与上诉人无关。3、被上诉人当时并未认为杨彪是上诉人企业的员工。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申请先行代付货款的报告》显示,被上诉人委托金域(中国)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公司)南海办事处为其加工产品,杨彪亦在上面签字。因此,本案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以为杨彪是金域公司南海办事处的员工(或说杨彪以金域公司南海办事处员工的名义与被上诉人往来)并与其进行了一系列的业务往来,这样才有了报告的存在。而金域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并不影响当时被上诉人是认为在与金域公司南海办事处而不是上诉人进行业务往来的事实。二、关于法院调取的四份证词证明的问题。杨彪等均在证词中说明,涉案业务与上诉人无关。而上诉人在证词中认可杨彪是其员工,主要是基于杨彪在上诉人企业里工作了三年多,在当时的语境下,上诉人不可能说杨彪不是其员工,而只能说杨彪是其员工。杨彪的证词只能证明其确实与被上诉人业务往来的事实。但杨彪当时是否仍是上诉人企业的员工,是否为上诉人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问题,由于杨彪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因此该问题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因此,原审依据四份证人证言认可被上诉人原审时所提供的证据是错误的。上诉人对杨彪的笔录及{何1X}的笔录的内容均有异议,用利害关系人的且真实性未经确认的证词证明被上诉人的举证的真实性是不合理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在2X}、{上3X}、{厂4}里两三个月,并不是一个短的时间,产品的量接近四万,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不能说一句不知道,就可以了事的。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彪是否代表上诉人厂与被上诉人达成加工发热盘的合同业务。从上诉人本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来看,其已经自认杨彪的业务行为系代表其厂,其陈述与杨彪、上诉人员工丁旭光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亦是相吻合的。上诉人辩称当时是出于恐慌,才作如此的陈述,且自己是因为被上诉人的多次吵闹,才得知事情的经过,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辩称不予采纳。虽然上诉人提交了有“杨彪”签名的《辞工书》及上诉人厂关于杨彪辞职的《通告》,但该《辞工书》与杨彪本人及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相矛盾,至于《通告》上诉人亦未证明其内容已经为被上诉人所知晓,但仍不足以推翻上诉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自述,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即使杨彪之前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但上诉人亦已知晓,并与被上诉人协商付款事宜,其行为属对杨彪代理行为的追认。结合上述事实,本院认定杨彪是代表上诉人厂与被上诉人达成加工发热盘的合同业务,而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厂来承担。上诉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金域域五金厂的法定登记投资人,理应为该厂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上诉人辩称自己只是挂名投资人,并未实际管理工厂,但由于上诉人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其内部的工作安排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上诉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4190元,由上诉人邓永汉负担。
『柒』 问学霸,初级经济法大家都看谁的,求分享学习
《经济法概论》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必考的共同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其主要研究经济法在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政策和重要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涉及到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以及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等各个方面,共十五章。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并不是经济法的内容,但它是学习经济法的基础。其中涉及法、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法人、代理、所有权、债权等概念的学习。对该部分内容的学习,有助于对以后各章内容的理解。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是全书的理论基础,其精神贯穿于以后的各章之中,对其它章节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 学习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便于考生了解其它各类法的调整对象:如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财产经营关系;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是房地产管理关系和房地产财产经营关系。 第二节所讲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有助于考生了解在其他很多章节中的各类经济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章对企业法的一般规定、全民所有...
感觉提问主意不是很清晰
建议查下资料哦
『捌』 经济法案例分析 大家帮帮忙 谢谢
有,构成了倾销行为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市场。
构成要件倾销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玖』 大家给推荐下,是经济法好还是民商法或是诉
您好:
经济法……除了在学校搞研究,就没任何用处了。。
这个要摆事实讲道理可以罗列好多理由的,我把您的“用”做一个功利上的理解,理由如下:
1、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不平等,经济法和国际法、法学理论的三科挤在第一卷,杂七杂八一大堆法律分值最多只有40来分的样子,公认为鸡肋。民商法加上民诉,自己就单独一卷150分。。孰轻孰重?
2、民法和刑法并成为法学之基。法律的思维和逻辑基本都源出于这两门基础的法律。即便是经济法下的那些政府管理的内容,如果不是政策性规定,要找法理依据,那还是从民法中得来的。。
3、工作上,这个是最功利的。律师法官平时用的最多的是民刑吧?本来法院还有个经济庭,现在都改叫民二庭了,经济法地位如何?即便公检不太用民法,那人家也是刑法为重,依然没有经济法什么位置。即便经济侦查也依然是刑法的内容。。
4、公检法外的其他工作。政府要是都依法办事。也不需要学法律的,要是政府向为所欲为,那也不需要学法律的。。考公务员没有任何优待,事业单位都挑三拣四……
当然说了这么多,也不是经济法这个专业一无是处。因为一方面名声响亮阿,经济这个词眼下最热门了。。。
另一方面,法学院校特别是能开这个专业的基本都采取通才培养方式,也就是尽管分了专业但除了毕业论文基本大家的主干可能是一致的。。相比较,经济法的不必上专业法理什么的,倒是比民商的有更多时间上其他实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