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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动产抵押权登记可否对抗善意

发布时间:2021-03-07 12:38:01

① 抵押权、债权、物权变动的问题。 不需登记生效的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这里的

我国物权变动方式为一个债权行为+一个物权公示行为,比如需要登记的房屋,若要发生物权变动,先要签订买卖合同(债权行为),然后再去办理过户登记(物权行为),这样物权才发生转移,比如甲跟乙、丙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后来跟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那么房屋所有权归丙,而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而对于无需登记的动产,若要发生物权变动,先要签订买卖合同(债权行为),然后再进行交付(物权行为),这样物权也发生转移。如果仅仅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只发生债权效力,并未实现物权变动。
回到你的题,如果是无需登记生效的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无需交付抵押物),那么虽然未登记抵押权,但抵押合同已生效,只是如果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将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已交付为前提),那么抵押权人不能对抗该物权变动,抵押物归善意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合同之债,从转让款中清偿原债务。如果是需要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那么因为已经登记,抵押权已成立,若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该物给善意第三人,则抵押权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抵押权人可以追回该物,而善意第三人的受让合同仍具有债的效力,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
简单的说,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物权行为无效并不等于债权行为无效,债权行为有效也并不代表物权行为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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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登记抵押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专67条规定:属“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此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已通知抵押权人且已告知受让人的,即使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就从法律上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提供了依据。但是,该条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不完全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已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仍不得对抗受让人。这对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为平衡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并使动产抵押制度不致有坠其功效的危险,受让人如已知或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仍然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得对其产生对抗力;受让人如不知且不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其产生对抗力。

经济法:物权法中的不动产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通俗一点,有例子最好!

A和B签定合同 买卖一处房产 但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随后A又与C签定了该房产买卖合同 C对A与B的合同毫不知情 这样的话如果B主张房产的权利 就不得对抗C C可以合理享有房产的权利 B只能向A主张权利

④ 经济法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仅见于《物权法》,另外《海商法》有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与“善意第三人”类似。

根据《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是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保护性权利。上述货车是祥云厂所购,根据动产物权归属于出资人的原则,货车的所有权人是祥云厂,货运公司只是挂靠登记人,而货运公司是因借钱而欠债,债主对货运公司拥有的是一般债权,并非对祥云厂的货车拥有物权权利,因此货运公司对祥云厂的货车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当然,如果货运公司将货车抵押给债主,同时办理的抵押登记,则债主就设立了担保物权,那时债主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了,即有权执行货车,就货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经济法动产抵押权登记可否对抗善意扩展阅读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即不是必须登记的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情况的后果就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没有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擅自以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是与此事无关的人员。

⑤ 《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⑥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能举个列吗

“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比如:

A准备给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c拿走了,产证过户到c名下。

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 ,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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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79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

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

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⑦ 动产抵押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不动产呢

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7)经济法动产抵押权登记可否对抗善意扩展阅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⑧ 为什么只有地役权、动产抵押、出质三种情况可以“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前面的要交易就要去变更登记,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啊,因为他肯定是知道的
后面的不登记也生效,若第三人确实无从知晓该情况,自然构成善意

⑨ 动产抵押登记是否可以对抗法院的执行

在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不得处分财产回,也就是其他债权人就该物不答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已经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滴,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处分财产。
补充:债权人是不能对抵押动产对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受偿的,你看看《担保法解释》第55条,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执行,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这里有一个抵押权大于执行权的问题。

⑩ 物权法中为什么需要登记的经过登记抵押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却不能对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回题的解释》第67条规答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此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已通知抵押权人且已告知受让人的,即使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就从法律上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提供了依据。但是,该条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不完全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已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仍不得对抗受让人。这对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为平衡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并使动产抵押制度不致有坠其功效的危险,受让人如已知或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仍然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得对其产生对抗力;受让人如不知且不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其产生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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