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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1-26 01:23:03

『壹』 什么叫孳息(经济法

孳息指复由原物所产生的收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贰』 南平CPA的经济法原物与孳息的知识点有哪些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解释】原物与孳息是两个独立的物。


2.孳息的权利归属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即如果是针对不动产,则无需登记就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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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经济法问题,请问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在对孳息收取上有何区别

一、这是一个物权法抄的问题。袭
二、二者区别在于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存在关于质权的合同,可以约定孳息的处分方式,未约定的,质权人才有权收取;留置权人就留置的行为与债务人无任何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当然的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孳息。

『肆』 经济法中,什么是孳息能举个具体的例子吗

孳息就是原来的物产生的新的东西。如母牛生产的小牛,存款产生的利息等等

『伍』 《合同法》与《物权法》中有关天然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发生冲突怎么解决

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版然孳息是指依权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擎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本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陆』 经济法中,什么是孳息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柒』 请问经济法里的出质具体指什么啊

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
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捌』 经济法中的买河蚌得珍珠问题,运用合同法还是物权法来解决显失公平OR孳息问题

这个案例不能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来解决。
最高法《民通意见》第72条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该案例中,河蚌里有珍珠是低概率事件,但作为正常人都可以预料到有这种可能,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买卖过程中不可能存在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的问题。显失公平最常用于处于劣势消费者与处于优势的经营者之间,该案不适用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
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享有,取得孳息的权利也随原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该案例中珍珠是天然孳息,其所有权在河蚌的所有权转移时就已经附随转移给了买方,故珍珠应有买方所得。
本案例不能用不当得利解决,构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有一个重要条件,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该案例中,买方获得孳息(珍珠)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即有法律上的原因。故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玖』 在经济法中有个孽息是怎么回事

是孳息,不是孽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犊,果树上所产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都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即为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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