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CPA经济法里的“诉讼法”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你的问题应该有误。我想你要问的是CPA经济法里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吧!
CPA考试需要细心,考试通过以后做财务工作更是应该认真谨慎,这样的错误是不应该出现。
答复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我们要注意: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是请求权(胜诉权)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乃在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消灭时效乃在于维持新建立的秩序。
还有一个回答是吾本渔樵给出的附录如下: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㈡ 会计人要懂点经济法,诉讼时效都有哪些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长期诉讼时效(3年、4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㈢ 注会经济法书中: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期间没有限制
民法中最长诉讼时效的时间是20年,但是它不适用中止。一般诉讼时效(2年)以及特别诉讼时效是适用中止的,而且中止是在最后六个月之内才适用的。
㈣ 经济法(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应是a。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甲仅说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没有提出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而其他三个答案都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包括释明和裁判。
所以,答案a是正确的,其他三个是错误的。
㈤ 注会《经济法》诉讼时效起算相关问题
要注意是(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而不是(不作为债权请求权)。
不是义务人请求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而是当初双方约定义务人承担一个不作为义务,比如说酒店跟旁边建筑的所有人约定,建筑不得超过特定高度以保证该酒店的景观。这就是不作为义务,而该酒店享有的就是“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当旁边建筑的所有人违反约定,建筑超过特定高度那天就算“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你所理解的情况,应该算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就是30页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之所以理解有误,是因为你没有理解“不作为”这个概念。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没有一定的行动,但是是法律行为(可以看一下15页的沉默形式)。
而且如果是你的那种理解,也会表述成“请求他人不履行债权请求权”,不会说成“不作为债权请求权”。不作为在法律上是一个特殊的概念。
㈥ [CPA经济法 法律基础知识]关于诉讼时效
该题的意思是说 对于债权人行驶权力时,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内不予容支持。也就是说法院维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
1.债权人存在银行的钱和利息,不能因为超过了存期,存款人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就抗辩,法院时不会支持银行的.
2.同1
3.你认缴出资10万,但是过了好多年你都没有出够10万,公司可以随时让你缴清10万,你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不出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该题容易混淆,双重否定等于肯定,就是绕弯儿。
㈦ CPA经济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前者是指权利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超过2年或1年诉讼时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权利,丧失胜诉权。
后者是指权利人在20年内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权利,丧失胜诉权。
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开始。
如:借条中规定了还款日,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就是还款日,因为,这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可以行使债权。如果超过2年没有中断诉讼时效,导致其债务变成自然债务,丧失胜诉权,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判决债权人败诉。
如果借条中没有规定还款日,那么,在20年内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并受法律的保护,当然,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时候,2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了。债权人20年内都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也导致债务变成自然债务。
㈧ 求助注会经济法一个问题,诉讼时效以过,为什么要承担债务
那个5年是除斥复期间,不制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不是从什么时候要钱开始算,要钱引起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这个题目个人感觉也有点表述不清楚,如果一定要解释的,可能是因为诉讼时效的抗辩是需要债务人提出的。如果债务人不提的话,法院不能主动引用诉讼时效
㈨ 关于经济法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因为欠条超过诉讼失效后,该债权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更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㈩ 关于经济法里面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内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容归于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