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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避税港概念

发布时间:2021-03-08 16:49:34

1. 08春季学期《国际经济法》作业三 多选部分

1BC
80年代初,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无力还债,导致国际债务纠纷频起。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出于对东道国征用等政治风险的担心,在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流动总额中的比重急剧下降,在这种背景下,世界银行重新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汉城年会上正式通过,简称《汉城公约》或“MIGA公约”。
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也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2CD
根据各国仲裁法律的规定,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员)受理争议案件的根据。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即使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凡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的,有两种形式:①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②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例如有关仲裁的特别协议,往来函电,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等等。
3AB
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4ABCD
学界一般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公约中与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 (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渊源一般就是指各国的涉外税法。
5ABCD
这几个选项都有道理。
6BCD
对避税地规定一定的条件,限制避税地的范围。规定本国母公司在避税地设立的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就属于适用避税地对策税制的范围。对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分类,有的列入避税地对策税制的适用范围,有的则可排除。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那些确实是在避税地正当经营公司。凡符合避税地对策税制适用范围的子公司,对其保留的利润中按股权应归属母公司的利润或股息收入合并入母公司的收入一并纳税。
7AB
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OECD在1987年推出的《资本弱化政策》中提出了两种应对方法:一种是正常交易法,即由税务机关确定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相应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另一种是固定比率法,即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
8ABC
D,仲裁的优点在于便于当事人保护隐私,与诉讼正好相反。
9BD
两个《范本》的根本区别表现为基本经济立场的差别。《经合发组织范本》是为
了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只考虑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联合国范本》是为了调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既考虑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又兼顾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的利益。而且在税收管辖权的运用方面,《经合发组织范本》偏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运用,较多地要求限制地域税收管辖权,而《联合国范本》则主张尽量扩大地域税收管辖权,同时兼顾缔约国双方利益。
10BCD
采用调解办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得到国际仲裁界的重视。美国仲裁协会过去不采用调解办法,现在不仅采用,还在积极宣传调解的优越性。英国自1979年修改《仲裁法》后也允许调解解决商事争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继1976年制定《仲裁规则》之后,又在1980年制定了《调解规则》,推荐各国采用。1982年6月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在联邦德国汉堡举行的第7届国际仲裁大会,把调解作为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
国际上负责进行仲裁、处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组织。其形式有:1.临时仲裁委员会。由业主和承包企业双方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在一国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各自选出仲裁委员组成。在裁决后,该组织即行解散;2.常设仲裁机构。国际上专门从事仲裁业务的固定专业组织。它有自己的组织章程、仲裁程序、规划,有各自的办事机构和行政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仲裁人员。其职能是办理有关仲裁的行政事务和进行仲裁的组织工作,如办理仲裁手续;在当事人不能指定仲裁员时,代其指定仲裁员;递送文件、资料等证据;开庭时安排记录员、配备翻译员、收取仲裁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等等。

不好意思,对国际税法不熟,只能到这个程度了~

2. 恳求:中旬要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企业所得税法方向)会被问何问题注意事项

blog.sina.com.cn/u/47c15ba50100095w
这位同学的论文有一定借鉴意义,可以看一看。
据本人经验,毕业论文的答辩都会针对论文本身进行提问,凡是你论文中引用的观点,一定要真正理解,并为你的论点服务。对你所提出的每一个论点都要有相关的理论和事实根据。我建议,不必读太多其他书籍,把你论文中的内容真正搞透,应付答辩就没有问题了。
另外,事先了解一下答辩老师有谁,清楚他(们)的研究领域和学术背景,据此准备相关问题。因为,大部分老师的提问都离不开自己的学科思维。比如,国际经济法方向的专家可能会着重问你比较法意义上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法理学专家则侧重理论的严谨和深层次意义方面,熟悉实务的老师可能更看重与实践的衔接和效果所在等等。

3. 急、急、急……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
(一)概念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我们大致地可以将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分作两类: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贸易是一种跨国的贸易,可以发生在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及法人之间,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如有关国际贸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国内的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制法、外汇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海关法等。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包括与法律服务及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等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3.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资本输出、资本输入、投资保护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规范在国内法方面涉及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公约方面涉及多边投资保证公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国际许可证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的层面通过了许多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在贸易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货币、跨国银行、国际贷款、国际证券、国际融资担保、跨国银行的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
(1)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内容,即各国对本国货币在是否可以自由兑换上的确认,本国的汇率制度,外汇管制等方面的内容。
(2)有关国际资金融通的内容,主要指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国际融资租赁等方面的内容。
(3)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即东道国和跨国银行的母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经营活动的法律管制。
6.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包括与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税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4.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怎么过

自考的难度在成人教育中是最难的,主要是考试重点无法把握,复习范围比较大,但只要掌内握复习方法容,通过是没有问题。自考的复习方法:
1、网上下载历年试卷和考试大纲,把答案在教材书上找出来。因为自考试题是从题库中出来的,往往会反复考到,只要把这些题目都背下来,一般及格没有问题。
2、根据大纲复习,要求识记和掌握的重点背下来,就可以有好的成绩。
3、考试时,要把名词解释当简答题回答,凡是能记住的内容只要卷面允许,都写上去。
4、自考的题目范围广,但难度不大,所以要记住的内容比较多。

5. 2010年4月国际经济法概论的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构成南北合作实践、替代《洛美协定》的协定是( )
A.《服务贸易总协定》 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C.《科托努协定》 D.《七十七国集团协定》
2.有约必守原则不是绝对的,其中一项限制条件是( )
A.意思自治 B.违约赔偿
C.诚实信用 D.情势变迁
3.下列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发价(要约)和接受(承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缄默构成接受 B.向广大公众散发商品目录构成发价
C.向公众提出订立合同建议构成发价 D.根据投邮主义,接受后不可撤回
4.下列关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通则》涉及违约的后果
B.《通则》涉及免责事项
C.《通则》适用于无形货物的买卖
D.《通则》适用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下列有关“CIF上海”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目的港是上海 B.卖方在上海交货
C.海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D.买方支付保险费
6.下列有关托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托收是一种银行信用
B.托收行承担付款责任
C.托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是代理关系
D.对付款人来说,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较为有利
7.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是( )
A.肯尼迪回合谈判 B.多哈回合谈判
C.乌拉圭回合谈判 D.东京回合谈判
8.下列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承诺中,属于水平承诺的是( )
A.商业服务承诺 B.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提供服务
C.健康与社会服务承诺 D.关税减让承诺
9.下列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技术是一种抽象的思维 B.技术具有有体性特点
C.技术是系统的知识 D.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通常是公有技术
10.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是( )
A.IMF B.WIPO
C.NAFTA D.MIGA
1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必须对以下哪个国家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 )
A.投资者母国 B.东道国
C.承保人本国 D.该机构总裁国籍国
1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建立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称为( )
A.牙买加体系 B.巴塞尔体制
C.布雷顿森林体制 D.华沙体系
1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是指( )
A.固定汇率 B.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C.取消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 D.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
14.无追索权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
A.项目主办者的款项 B.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
C.项目主办者的母公司 D.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15.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是( )
A.单一制 B.复合制
C.注册制 D.普惠制
16.下列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在纳税人居民身份认定方面形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
B.中国在法人的居民身份认定方面采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C.中国在自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方面只采取住所标准
D.目前大多数国家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
17.甲国与乙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甲国与丙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丙国一企业为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这种做法叫作( )
A.资本弱化 B.套用税收协定
C.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D.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18.以下关于欧盟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欧盟是根据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成立的
B.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
C.欧洲议会议员目前由各成员国政府选派代表组成
D.欧共体法院的判决对于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19.依中国《仲裁法》,下列关于仲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仲裁机构不拥有法定管辖权 B.仲裁裁决可以上诉
C.在仲裁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 D.为确保公正,仲裁裁决应当公开
20.CIETAC是下列哪个争端解决机构的英文缩略语( )
A.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D.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是( )
A.减价 B.要求交付替代物
C.要求损害赔偿 D.宣告合同无效
E.要求履行义务
2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风险转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在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就可以转移
B.风险转移的含义是风险造成损失的承担的转移
C.谁承担风险,谁就承担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
D.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货物损坏,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付款义务
E.卖方根本违约,但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即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23.下列有关信用证开证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B.开证行对受益人有付款义务
C.开证行付款时须获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D.开证行付款时遵循严格相符原则
E.开证行是出具汇票的银行
24.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的内容包括( )
A.部门或分部门 B.服务提供方式
C.市场准入 D.国民待遇
E.附加承诺
25.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根据《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承诺开放的部门是( )
A.教育服务 B.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C.销售服务 D.健康与社会服务
E.环境服务
26.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可以分为( )
A.技术服务合同 B.专利权转让合同
C.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E.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27.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赫尔原则”是指征收补偿应当( )
A.充分 B.适当
C.及时 D.合理
E.有效
28.以下普遍被认为属于避税港的是( )
A.瑞士 B.澳门
C.香港 D.巴哈马
E.哥斯达黎加
29.下列关于中国与GATT/WTO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中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方 B.中国是WTO的创始成员方
C.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 D.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
E.中国坚持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30.根据中国《仲裁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B.仲裁应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D.仲裁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裁决书不附具裁决理由;当事人要求写明的,应当写明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32.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中有关金融服务的“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
33.简述贷款人为保证所设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地位通常所采取的保障措施。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货物贸易管制的目的、特征及主要国内法律措施。
35.论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
36.中益达公司是一家中国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美国外贸公司。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家俱买卖合同,CIF天津,装货港为旧金山,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30日。开证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交货日期到来前,听说买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财务困难,便以预期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买方对卖方提起诉讼。
问题: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卖方在什么地点将货物交到哪里?
(2)本案中,卖方可否以买方预期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为什么?
(3)开证行向卖方付款的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概论:1C 2D 3D 4D 5A 6C 7C 8B 9C 10D
多选 21CDE 22BC 23CD 24ABCD 25ACE 26ABCD 27ABCD 28ADE 29ABCE 30ACDE
31.所谓“欺诈例外”, 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
欺诈例外之“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①欺诈一般应是受害人的行为;②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③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行为。
32该附件特别指出,一成员基于审慎原因,可为保护投资者、存款者、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或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与GATS条款不符的措施,此即“审慎例外”条款。
国际经济法概论
33 在国际融资实践中,为了保证所设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地位,贷款人通常采取的保障措施有二 一是在浮动抵押协议中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再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等同于或优先于贷款人浮动抵押权的其他担保权利,并就该浮动抵押协议办理登记手续,使得这一限制性条款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 是先在借款人担保价值较高的财产上设定一般担保物权。
34各国对其国际货物贸易进行管制主要出于以下目的:①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2.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3.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4.为实现某种政治或外交上的目的服务。
特征:1.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2.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3.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两大类。(一)关税措施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措施是一种古老而当令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对外贸易管理措施。(二)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总称。
35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管辖权。
案列分析
1 卖方在旧金山将货物越过船舷时即完成交货
2不能 ,因为 买方开出了以卖方为名义的信用证所以卖方无条件履行合同
3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具有以下两样 A买方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B 两公司买卖合同的单据

6. 国际经济法1多选

1.ABCD
2.BC
3.ABCD
4.ABC
5.BD
6.ABC
7.ABD
8.ABCD
9.BC

7. 国际经济法学的07版信息

·作者:邹立刚,张桂红,刘笋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485 页
·出版日期:2007年09月01日
·ISBN:97878008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3.00 邹立刚,海南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访问学者。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法学研究》、《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国际经济法学刊》、《法学评论》、《法商研究》、《香港大公报》、《东南学术》、《求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辞书、其他著作巧部。主编的有:《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商法英汉词典》。
张桂红,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国际法学教研中心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中国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瑞士比较法研究所、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德国萨尔大学访问学者和美国富布莱特高级研究学者。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著述丰硕。
刘笋,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经济法系主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先后作为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法学院和美国圣地亚哥托马斯杰弗逊法学院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辞书8部,出版专著《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和《WTO法律规则体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2部。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三节 世界银行集团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票据规则
第二节 国际支付规则
第三章 国际贸易管制和促进
第一节 国际贸易管制
第二节 国际贸易促进
第三节 国际贸易条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第二章 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限制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中国外资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经济特区和各类开发区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第四节 涉外投资法律文书
第五节 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保护
第一节 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二节 保护投资的国际公约
第四编 国际金融
第一章 国际货币金融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体系
第二节 国际货币本位制
第三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
第四节 现行国际汇兑体制
第二章 国际金融市场及其法律管制
第一节 国际金融市场
第二节 国际融资工具与金融主体
第三节 对国际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法律管制
第四节 东南亚金融危机与国际合作
第三章 国际融资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借贷
第二节 国际证券融资
第三节 国际信托
第四节 国际融资担保
第五编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四节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二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第二节 限制性商业做法及其法律管制
第三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第六编 国际税法
第一章 国际税法与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及防范国际逃避税
第一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第二节 国际重叠征税问题
第三节 国际逃税和避税及其防范
第三章 国际税收协定与中国的实践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 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实践
第四章 中国的涉外税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编 国际经贸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各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第三章 国际融资租赁
第一节 国际融资租赁概述
第二节 国际融资租赁的合同条款和基本程序
第三节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第四章 国际工程承包
第一节 国际工程承包概述
第二节 国际工程承包的招标与投标
第三节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节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八编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各国仲裁法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及其管辖
第二节 国际仲裁条约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第四节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8.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主要考哪几章

第一章绪论就不要看了,最多考两分的题!
第二章简单一看,记住几个原则大体讲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
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
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
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
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上面说的《一考通》教辅不错,可以参考,命中率挺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愿你早日顺利通过自考!

9.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主要体现于何处

1、我国幅员辽阔、经济规模巨大、离岸经济金融税制齐全、法制环境严格规范,采用避税港型模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2、 我国的经济、金融现状,尚不具备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所要求的条件。

3、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从政策上杜绝国际离岸资金向国内市场渗透,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需要大量资金的重庆来说,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意义和必要性将大打折扣。

4、通过离岸金融市场引进经济建设所必须的一部分建设资金,无论从成本还是效率上看无疑是引进外资战略中的一个必要和可行的部分。

5、 分离—渗透型离岸金融市场既便于保持我国金融政策的独立性,又便于扩大利用外资。

10. 国际避税港的发展趋势

“国际避税地(港)”(tax heaven)之所以能成为全球众多公司的注册点,主要在於其配套的金融服务和宽松的税收环境。正是这些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其成为一些企业避税的“天堂”,同时也成为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反避税的主要对象。

这里,有一组数据耐人寻味:2002年1月至10月,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以38.41亿美元位列第二,这个方圆仅153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小岛,有来自世界各地的35万家公司在此注册。而在当地多如牛毛的“企业”当中,又约有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某些国人耳熟能详的品牌,实际上并非纯粹的“中国牌”,因为其整体或某部分的注册地是在维尔京、百慕大、开曼等地,也就是说,就其属性而言,它们可算得上是“混血儿”。

1992年10月9日,中国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第一支股票“华晨汽车”,其公司全称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就是於1992年6月在百慕大群岛注册;1999年初,新加坡证交所出现了一张新面孔——“鹰牌控股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鹰牌陶瓷公司,成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其原来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公司”,以“侨兴环球”的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接著於1999年2月17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第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达4.2亿港元。

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避税地

作为英国殖民地的维尔京群岛不过区区弹丸之地,究竟有何能量使其对华投资总量超过美国?

目前,在维尔京群岛上注册的公司有两大类:一类是按1885年法律注册登记的居民公司。这类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合理合法经营。而另一类公司,就是所谓的离岸公司,则是在1984年当地颁布了《关於国际商务公司法令》后建立的。按该法令的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以离岸公司形式在岛上注册登记。登记注册后的国际商务公司办公地点和代理商名义上应该设立在岛上。公司不需要设立庞大的业务班子,只要业主或经理一个人挂名即可,纯粹是一个“信箱公司”。当地政府机构也不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都被简化了。於是,很多国家的企业络绎不绝来到这个被称作“避税天堂”的小岛安家。至今在当地注册的公司仍在以每月200家的速度递增,平均算来每户当地居民竟然能摊上20家公司。这其中,中国企业在当地的离岸注册也已蔚然成风。

由於各国对避税地的认知不尽相同,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务手册列举了30个避税地,德国列举了34个避税地,日本列举了39个,而法国列举了4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於2000年6月公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进程”报告中列举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认定避税地的标准:1.对金融或其他服务所得不实行所得税或只有名义上的所得税,或将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2.不能有效进行情报交换;3.缺乏透明度,如税收制度与税收徵管不公开;4.有利於外国实体建立没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

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区之所以能够发展成“避税地”,有著深远历史渊源。这些有殖民历史的国家和地区长期受别国统治和控制,没有税收自主权,从而形成了有利於资本输入国的税收制度和法规。脱离宗主国后,其制度和法规没有改变,从而成为了国际避税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很小的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当地政府另辟蹊径想出了一个吸引投资、增强地区竞争力的策略,即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增强配套的金融服务,把本地建设成为一个避税天堂。从避税地地域分布看,大部分避税地靠近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从而便於为纳税人的避税活动提供服务,如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和东南亚地区。

“离岸注册”的真相

离岸公司反映了跨国企业一种特殊的法律组织地位,这个地位使其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离岸公司享受诱人的税收待遇,其先决条件是公司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其正式注册的管辖区以外开展。只有这样,离岸公司才能被免於管辖区域内全部或大部分税收。所谓“离岸”的概念就出自於此,其真正含义应为“在国外”。

从法律观点看,离岸公司与其他企业和公司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它是一个与其他公司享有同等权利的经营主体,可以与其他的法人实体开展平等的交易活动。公司的运转只需要某些形式上象徵公司存在的要素,如业主、经理(一般不少於两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管辖区内与其他公司签定商业合同,那麼就将被撤消公司的离岸地位。

外国公司的离岸注册登记一般都寻求专业的谘询仲介服务公司。事实上,离岸公司的注册和业务活动大部分是在这些公司的仲介下进行的。离岸公司所有权的保密性也成为避税的工具。在登记注册文件上法人代表的名字不是真正的业主,而是一个挂名的其他人。离岸商业的方法和技术可以是十分多样的,它不仅包括股份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包括其他一些商业法律组织形式,如合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公司和其他混合形式的公司。

目前,不仅可在一些传统的离岸管辖区,如维尔京群岛、欧洲的人岛、地中海的直布罗陀等地,还可在欧洲一些享有威望的国家内登记注册离岸公司。很多欧洲国家的法律允许开展离岸形式的商务活动。例如,在瑞士的某些州内允许某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可进行离岸业务,其税收比正常税收低几倍。而那些被认作避税地的专业离岸管辖区都在竭力向离岸投资者提供新的条件和税收优惠,相互间为了吸引外资而展开激烈竞争。

离岸公司——是金矿还是黑洞

尽管国际上对国际避税地评说并不一致,但某些国际经济组织和发达国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都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并制定了专门法规,抵制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离岸公司避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尽一致,但反对避税地法规的方针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辖区应对公司所得中通过无税管辖区子公司所获得的那部分所得徵税。不管这笔所得是否进入母公司账目中,或是留存在离岸公司,都应视作母公司的所得。如果这项法规能达到目的,那麼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优势就将被消除。在执行类似法规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可能要面临很多行政罚款,从而加重其税收负担。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反避税地法规的国家。早在1962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裏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必须在美国缴纳税收的外国子公司的收入种类。此外,美国纳税人如参与受美国经济制裁或受《美国国外反贪污法》严格控制的国家经济往来,可能要遭受严厉的罚款惩处。

德国“涉外税法”也对外国离岸公司所得的徵税作了详细的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实现的所得按控股比例归属其德国居民股东的那部分,应在德国缴纳所得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在2000年报告中提出的35个避税地的有害税收竞争下了最后通牒:给上述避税地12个月的时间,让其决定是否与该组织合作,并在2005年底之前取消有害税收制度。如果不与该组织合作,它们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报告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制裁不合作避税地的11项措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这些公司的监管,如加大徵税、稽查、反不公平竞争行为等力度。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反避税地报告之前,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等6个国家和地区提前作出了承诺,愿意在2005年底之前消除有害税收活动,承诺采用国际税收中的透明标准、进行情报交换、实行公平税收竞争。

虽然我国因为出於鼓励外国投资的需要,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反避税政策措施,但加强与各国反避税组织的合作,统筹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和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全面提升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已成为涉外税收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工作试点,并提出了反避税实施,其中包括实施反避税调查,组织实施反避税协查和联查,调查处理各类避税行为,预约定价的谈签、管理和实施,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受控外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等。

不少国际避税地迫於国际压力也相继修改其公司注册法规。维尔京群岛近期将对公司注册规定进行新的修订,取消境外公司股票无记名制度,并将大幅度提高每年的规费。

随著国际社会压力的增大,国际避税地的存在将越来越陷於声讨和孤立中,在那裏注册的公司必将有所触动,避税的“好日子”不可能永远过下去,中国的离岸公司将面临新的选择和应对。(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资料:注册离岸公司7大好处

一些离岸公司争相出海的重要原因,就在於利益的趋使。根据了解到的信息,类似的离岸法区在香港、澳门和其他一些地区普遍存在。手续简单、待遇优厚成为它们的共性。一般而言,注册一家离岸公司至少能为注册公司、企业带来以下7个方面的好处:

1、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则成为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的捷径。

2、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且还能够成功地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3、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一般说来,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和在香港或新加坡的二板上市,相对而言会比较简单便捷。而且,由於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太多约束,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很多通过这种方式上市的企业,乾脆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再根据国内企业经营的具体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

4、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

5、税收上的优惠。离岸公司通常没有任何税收负担,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赋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等。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当地政府一项固定的费用。

6、公司成立快速、注册方便。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一般当地政府批准成立只需1-2天的时间。公司成立手续简单、费用低。通常海外公司要求在最少一个股东一个董事并且股东购买一个股份的条件下即可成立。

7、公司管理简便灵活。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公司股东可以是个人或者公司,可以非现金方式购买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向股东发行不同等级的股份,比如优先股、可回赎股、无记名股等,不同地点成立的海外公司会有一些差异。(《环球》杂志 朱洪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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