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微观经济学解释从量税的征收
从量税是从价税的对称,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容积、面积、版长度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权,按固定单位税额计征的各种税是依税收的计税标准进行的分类。中国的盐税,按盐的重量(吨)和单位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按应税车辆数和每辆应纳税额计征。产品税中的个别品目,如对大型电力发电,规定以千度发电量为计税标准,每千度征税10元,也是从量税。
关税凡采取从量征收方法的也是从量税。这种类型的关税以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体积、面积和数量等为计税标准。其中,如何计算商品重量是从量征收关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的标准不一,大体上分为毛重(商品加内外包装的全部重量)、净重(除去所有内外包装的商品重量)和法定重量(商品加内包装或零售包装的重量)三种。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的方法征收进口税。战后,世界通货膨胀已经成为经常性现象,许多国家对大多数进口商品逐步放弃从量税而采用从价税或以从价税为主的征税方法。
采取从量计征方式的优点是:税收负担相对稳定,计算征收较为简便,同时还可鼓励改进商品装潢、商品包装。
『贰』 微观经济学的征税问题,求详细解答
征收10块钱消费税,需求方程不变Qd,供给方程是Qs=P-10+100~
Qd=QS P=155 Q=245 此时需求价格弹性E=dQd/dP X P/Q=31/49
完了~
『叁』 微观经济学 计算题 征税
1) 根据题意:抄 Qs=500p-500; Qd=-400p+4000
Qs=Qd, 解出 P*=5, Q*=2000
2)Qd=-400p+4000; Qs=500p-500; Pd=Ps+0.9 三式袭联立,解出:
Pd=5.5; Ps=4.6; Q'=1800
3) 消费者承担税收比例:Pd-P*/T=5.5-5/0.9=5/9
生产者承担税收比例: P*-Ps/T=5-4.6/0.9=4/9
『肆』 微观经济学政府增加税收问题求解
征税前,由需求曲线Q=260-60P和供给曲线为Q=100+40P,得均衡价格P=1.6,均衡数量Q=164
征税后,供给曲专线为Q=100+40(P-0.5),即Q=80+40P,与需求属曲线Q=260-60P解得,均衡价格P‘=1.8,均衡数量Q’=152
政府税收收入=0.5×152=76
社会福利净损失=0.5×(164-152)×1/2=3,即哈伯格三角的面积。
『伍』 微观经济中税收,现实中。的确要分买者征税和卖者征税吗
你好,从理论体系上讲,税收属于财政学的内容,不过可以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如果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征税,那么税收肯定就会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买卖双方的力量进行分配,也就是说的确要分买者和卖者。不过分的方式并不是说专门问买者或者卖者要钱而只向一方收税,而是不论向哪一方收税,税收就会因为以上两种原因在双方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因要么是卖者提价转移一部分税收负担,要么买者因为提价后价格太高不买了而向卖者转移一部分税收负担。
『陆』 微观经济学 向买者征税时
理解有问题,影响市场供求的因素有很多,某一条需求曲线表示的是,假设其他所有条件不变,只有价格变化时,该产品所有价格和需求数量的组合。但是在你的题目中已经说明这种价格变化时由于税收引起的,因此不满足这个假设,不能沿需求曲线移动,而要移动需求曲线。
再解释(90,3.3)的问题,3.3是对于消费而言的,但是对于生产者来说,他们并不是以3.3而是以2.8的价格卖东西。设需求为Q,则Q=90,这条曲线应该和移动前和移动后的需求曲线相交于两个点(90,3.3)和(90,2.8),前一个点在原曲线上,后一个点移动后的曲线上,中间的(3.3-2,8)*90为税收的挤出。这个例子中不存在均衡价格(有3.3和2.8两个),但是存在均衡数量(90)
『柒』 在微观经济学中,为什么国家征税 但是consumer 和 procer都要交钱
在微观经济学中,为什么国家征税 但是consumer 和 procer都要交钱
『捌』 如何理解 微观经济学中政府对销售商征收销售税的图
在微观经济学中,政府可以对消费者或供给者征收一定的税收,征税必然会导致价格的提高,由于价格偏离均衡价格,因此它必然导致一定的资源扭曲,包括成本上升带来的生产扭曲和价格上升带来的消费扭曲,二者之和即所谓的无谓损失。
在政府征收一定的税收时,供给曲线向外推移,均衡价格比之前有所上升,税收减去两个均衡价格之差即为消费者应该承担的部分,而均衡价格之差即为生产者应该承担的部分,二者承担的税负之和刚好为税收总和。至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谁承担的税收多,谁承担的税收少,则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和生产者的供给价格弹性,需求价格弹性越高,消费者承担的税负较少。供给的价格弹性越高,生产者承担的税负越少。
『玖』 微观经济学:税收分担
负税人在复一定时期内由于国家制征税而形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负担。
税负的主体是纳税人,如果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纳税人,税负是指该国的全部税负;如果是指一个国家的某一经济组成部分、某一产业、某一阶层、某一企业或者个人,那么税负是指国家。经济成分、产业、阶级、企业或个人的税负。
(9)微观经济学商品征税扩展阅读
税负的轻重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经济调控的力度、政权的兴衰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一直是税收理论研究和税制设计的重要课题。
国企缴纳的税款,实质上是国企创造的社会净收入,与国企缴纳的利润一样。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社会纯收入是通过税收在同一所有者内部分配的,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这与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征税转移集体企业社会净收入的一部分所有权,即集体企业失去一部分经济利益的性质不同。
『拾』 微观经济学]电子商务引发的征税问题
因此,为加强对其的税收征管,笔者认为在按照鼓励、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导下,可制订以下相应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征税不应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更应如此。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传统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首先,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因为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只不过是贸易方式的变革,交易的本质还是相同的。其次,要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微软公司的罗杰?纽曼强调:“税法若想生效,需要全球的和谐。如果一个国家单方面出击,就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同时他不仅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公平合理。 3.适当优惠原则。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其实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态度还是一致的。例如美国总统克林顿就公开表示赞同各州和地方的政府在2000年之前不得向通过Internet达成的商业交易征收新的税收,并且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还主张商品由网络进行的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了防患于未然,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无忧论文网 http://www.51lunwen.com/microeconomics/2010/0623/lw201006231142074789-2.html。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 2.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网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这种系统不需要纸张文件,但功能强大,能存储文件表和报告,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作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