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课后答案(张秋华,王晓红)第二章41页5案例分析(2)的答案
5.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试分析:(1)该企业的设立有无不合法之处?(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是否合法?(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无不合法之处?(4)法院判令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
(1)该企业设立时使用“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刘某允许黄某参加企业投资经营,致使该企业不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而必须依法力理变更企业登记,改变企业为其他性质。
(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互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王的,应当依法与职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不合法。刘某与黄某虽已形成客观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因未履行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形成法律事实上的合伙企业,故法院不应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判令黄某位企业债务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