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经济公益诉讼的含义:
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经济公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诉诸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1.2001年7月,因为在购买的电话号码簿上查不到有关电话,丘建东状告电话号簿公司,结果被法院驳回上诉。2004丘建东状告厦门航空公司,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五十元,撤销机场建设费,后来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判败诉。
对于上述结果,绝不能过分苛责法院。因为公益诉讼通常会涉及到某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侵犯公众利益,或者垄断企业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于消费者。受理、审判和裁决这样的案件不仅需要勇气,还要通过司法活动进行法律创新,对重大的制度性安排作出判断,所以,除了法官个人的勇气外,还需要高超的能力和娴熟的司法技术,以及制度和环境的支持。
其次,原告胜诉成果不能有效转化,公益诉讼的判决效果不彰。在当代中国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们不难看到这样的现象:虽然第一位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了,但当其他有着同样遭遇的人们继起捍卫个人权益时,却不得不从头开始提起诉讼,以个人之力去对抗强势部门所制造的社会不公。
造成公益诉讼处于困境的现实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是中国公益诉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者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这些条款的通常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理解开展审判活动的。
2.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专业人士的答案~~~~~~~~~
题目内容完整吗?分析甲第一次发出的为要约邀请,乙发出的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成立,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不可以,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3、违约,合同成立后应按合同规定履行,规定五天内交货,二其在第六天交货,所以违约
4、不可以,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绝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违约金。
3. 注会经济法,这几句话是什么意思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1.让与人:指原债权人;受让人:指新债权人。
2.这条规定了债务人抵销权。说的是,债务人如果是新债权人的债主,且这比债先于或者同时和自己欠的债到期,那么可以对新债权人主张抵消。
3.4两条是非常复杂的担保法律问题,三言两语讲不清,你给的分太少,自己去查担保法教材吧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4. 国际经济法求专业人士指点, FOB合同下卖方货交承运人以后通知买方买保险,保险责任是仓至仓,那么从
卖方仓库到船舱之间的风险由卖房承担。
5. 国际经济法案例~请教高人~拜托~
解析:由A公司承担。
本案中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如果A公司及时发出装船通知,B公司作为FOB的买方从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问题在于本案中A公司并未及时通知B公司,直接导致B公司无法办理保险,丧失了B公司可能获得的保险利益。
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卖方)发送给进口商(买方)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买方)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本案中,作为卖方的A公司在第三天才发出传真显然未尽其装船通知的义务。装船通知属于附随义务的一种类型,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卖方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知识
FOB贸易术语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国际贸易FOB术语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交货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通则》规定,FOB中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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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www.superist.com/tradeprocere/11-Insurance.htm
第十七节 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发送给进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6. 深圳出了调整中级会计考试通知还有可能再考吗
是可以再考的抄,但是需要保证还可袭以通过。否则之前的考试成绩就是无效的。
组合1:两年三科1+2
搭配方法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
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
适宜人群
1、 同时备考其他证书考试的考生。
2、 零基础且理解能力偏差的考生。
组合2:两年三科2+1
搭配方法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适宜人群
1、 上班族考生
2、 考过注会或初级类似科目的考生
3、 妈妈级考生想要参加中级会计报名考试
4、 备考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较弱的考生。
组合3:一年三科
搭配方法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适宜人群
1、 学习时间十分充足的考生
2、 考过注会的考生
3、 学习能力强,基础好的考生。
4、 急需证书加持的考生。
7. 经济法中要约人发出邀约,能不能拒绝受邀人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专果撤回要约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8. 经济法基础中的劳动合同解除中,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不需要事先告知解除有什么不同
不需要事先告知解除是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时,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以保障人权与人身自由与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多数是对用人单位实施的保护,为了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毕竟招工也是需要时间的;
9. 经济法基础中酒精,汽车轮胎是否还征消费税
不征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1.取消“气专缸容属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由上述2.和4.知,酒精,汽车轮胎不征消费税了
10.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时间 实务2小时+经济法基础1.5小时应等于3.5小时,怎么通知上为3小时
考试时间是9月14日至20日上午9:00-12:30 ,下午14:00-17:30 。两科连考,因此应该是3.5个小时。可能通知上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