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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事实材料

发布时间:2021-03-15 04:14:08

⑴ 英语专业就业前景好吗

英语作为世界通用语言,在国际地位上越来越重要。从而学习英语的人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学习商务英语的。商务英语现在已成为外企、跨国公司一道门槛,想要从事外贸工作,就必须学习商务英语。面对着一些咨询“学商务英语有用吗”的人,意味着想学商务英语,却不足够了解商务英语的相关信息。

(1)国际经济法的事实材料扩展阅读:

1、国际贸易实务方向

本专业方向掌握商务英语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英语应用技能及商业运作能力,能从事商务与秘书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人才。该专业由英语语言能力、商务运作能力和计算机应用技术三个技能模块构建成整个教学计划的核心,就业前景乐观。

2、国际商务管理及秘书方向

本专业方向掌握商务英语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英语应用技能及商业运作能力,能从事商务管理与项目策划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人才。该专业学生毕业后掌握商务运作的知识与技能,能熟练运用英语和计算机从事国际商务及秘书工作。

3、会展英语方向

本专业方向掌握会展与广告设计基本理论和知识、具备会展设计规划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艺术创造设计的实用型高级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能从事国际、国内各种会展的组织与策划、会展翻译、会展协调与服务、外事办公等工作。

⑵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基本原则如下: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

(2)国际经济法的事实材料扩展阅读

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但是,在国际实践中,也必须注意防止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势力歪曲和滥用《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以继续维持弱肉强食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可见,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的“情势变迁”原则,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紧密地结合前述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⑶ 国际经济法英文案例及翻译 跪求

案例一:

TSAKIROGLOU & CO. LTD. V NOBLEE THORL G. m. b. H.House of Lords
[1962] A. C. 93

事实:
THE FACTS:
By a contract dated Hamburg, October 4, 1956 between Tsakiroglou & Co. Ltd, of Khartoum as sellers, and the respondents, Noblee Thorl G. m. b. H. of Hamburg/Hargurg as buyers, through agents, the sellers agreed to sell and the buyers to buy about 300 tons of Sudanese groundnuts in the shell basis 3 percent, admixture new crop 1956/1957 at $50 per 1,000 kilos including bags c.i.f. Hamburg. Shipment November/December, 1956, with payment cash against documents on first presentation for 95 percent of the amount of provisional invoice, balance to be paid after the analysis on final invoice. The contract form was to be the incorporated Oil Seed Association Contract No.38(hereinafter called “I.O.S.A Contract No. 38”) with arbitration in London. Clause 1 of I.O.S.A Contract No. 38 provided for “shipment from an East African port…by steamers(tankers excluded) direct or indirect with or without transshipment.”
Both parties contracted on the basis that the goods would be shipped from Port Sudan. Clause 6 of the contract provided: “in case of prohibition of import or export, blockade or war, and in all cases of force majeure preventing the shipment within the time fixed, or the delivery, the period allowed by not exceeding two months. After that, if the case of force majeure be still operating, the contract shall be cancled.”
At the date when the contract was made, both partied contemplated that shipment would be made via the Suez Canal. On October 29, 1956, the Israelis invaded Egypt, on November 1 Britain and France commenced military operations, and on November 2 the Suez Canal was blocked to shipping. At the date when the contract entered into, the usual and normal routes for the shipment of Sudanese groundnuts from Port Sudan to Hamburg was via the Suez Canal. However, the closure of the Suez Canal prevented transport from Port Sudan to Hamburg via the Canal and the impossibility by that route continued until April 1957. The distance via the Suez Canal is approximately 4,386 miles and the distance via the Cape of Good Hope is approximately 11,137 miles. From November 10, 1956, after the closure of the Canal, a 25% freight surcharge was placed on goods shipped on vessels proceeding via the Cape of Good Hope and this was increased to 100% on December 13, 1956.
The seller’s claim that the contract was frustrated and was at an end because of the closure of the Suez Canal was not accepted by the buyers.

法院程序:
PROCEDURE BEFORE THE COURT
In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the umpire, by an award dated February 20, 1957, awarded that the sellers were in default and should pay to the buyers as the damages the sum of $5,625 together with $79 15s. costs of the award. The sellers were dissatisfied with the award, and a board of appeal appointed to hear the appeal on January 28, 1958, dismissed the appeal and upheld the umpire’s award.

判决:
JURISDICTION
The board of appeal’s award was in following term: “so far as it is a question of fact we find and as far as it is a question of law we hold:
(i) These were hostilities but not war in Egypt at the material time.
(ii) Neither war nor force majeur prevented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 goods in the contract period to the contract destination, since shipment via the cape was not so prevented when the shipment via the Suez Canal was prevented by reason of force majeur.
(iii) It was not an implied term of the contract that shipment or transportation should be made via the Suez Canal and shipping the goods on a vessel via the Cape of Good Hope was not commercially and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from shipping the goods on a vessel via the Suez Canal. So, the contract was not frustrated by the closure of Suez Canal.”

分析问题:
MERITS: Is there an implied term that the goods shall be carried by a particular rout? Is the contract frustrated?
(a) usual and customary route
The contention that the shipment of goods must be via Suez can only prevail if a term is implied, for the contract dose not say so. For the general proposition that in a c.i.f. contract the obligation, in the absence of express terms, is to follow the usual or customary route. It is not the date of the contract but the time of performance that determines what is customary. As the section 32(2) of the Sale of Goods Act, 1893, provides that: “unless otherwise authorized by the buyer, the seller must make such contract with the carrier on behalf of the buyer as may be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ed to the nature of the goods and the other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Therefore, if there is no customary route, that route must be chosen which is reasonable. If there is only one route, that must be taken if it is practicable. At the date when the performance was called for, there was no usual or customary route because the Suez Canal was closed and the only practicable route was via the Cape of Good Hope. The sellers could have fulfilled their obligation by a bill of lading via the Cape.
(b) whether the contract was frustrated by the closure of Suez?
The board should consider whether the imposition upon the sellers the obligation to ship by an emergence route via the Cape would be to impose upon them a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obligation which neither party could at the time when the contract was performed have dreamed that the sellers would be required to perform. The board found no justification for the positive answer. A c.i.f. contract is for the sale of goods, not a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he primary ty on the part of sellers was to dispatch the groundnuts by sea from one port to destination of the other.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e buyers attached any importance to the route. They were content that the nuts should be shipped at any date in November or December. There was no stipulated date for arrival at Hamburg. There was no evidence either, that the nuts would deteriorate or the transportation would involve special packing or stowing as a result of a longer voyage, nor any evidence that the market was seasonable. In a word,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e buyers cared by what route, or within seasonable limits, when the nuts arrived.
What, then, of the sellers? Clearly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will be different and so may be the terms of insurance. In both these respects the sellers may be put to greater cost: their profit may be reced or even disappear. But an increase of expense is not a ground of frustration, the doctrine of frustration must be applied within very narrow limits, and this case falls far short of satisfying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With all these facts before them, the board of appeal made their finding that performance by shipping on the Cape route was not commercially or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from shipping via the Suez Canal, and the appeal should be dismissed.

TSAKIROGLOU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V . NOBLEE THORL m . b。H。上议院

亚特兰大93][1962年

事实:

事实:

日期由一个合同,1956年10月4日汉堡,Tsakiroglou &公司之间。有限公司是作为卖方,和对喀土穆的受访者,Noblee Thorl g . m . b。h .汉堡/ Hargurg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因为买方,卖方同意出售,买方购买约300吨花生壳的基础上在苏丹3%,新作物1956/1957掺合料在50美元每1000公斤包括塑料袋的cif价格。汉堡。1956年11、12、装运,以付款交单方式付款先介绍为95%的数量的临时发票后再付款,平衡分析最终的发票。合同的形式也要被合并的石油合同出版社,种子协会(以下简称“三八”号合同,我们已将I.O.S.A)与仲裁在伦敦。合同第一条规定的I.O.S.A 38号规定的“装运港…从一个非洲东部由轮船(加油机除外)直接或间接的或有或无转船。”

双方的合同的基础上从港口装运的货物将苏丹。第6条合同提供的:"如果发生禁止进出口,封锁或战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抗力防止固定的时间内装船,或交货、时期所允许不超过两个月。在这之后,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还是操作,本合同应取消了。”

当合同之日起,两partied沉思,货物会经苏伊士运河。1956年10月29日,以色列入侵埃及,11月1日,英国和法国开始军事行动,并将于11月2日苏伊士运河航运堵住了。当合同之日起进入,常规的和正常的路线的装运港苏丹从苏丹落花生去汉堡是经过苏伊士运河。然而,关闭苏伊士运河运输从港口阻止苏丹运往汉堡,通过运河与不可能通过这条路线一直持续到四月1957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距离大约是通过4,386英里的路程,距离好望角是大约11,137英里。从11月10日,1956年关闭后,运河里,有25%的货运附加费是放在通过血管进行货物的好望角和这是增加到100% 1956年12月13日。

卖方的要求正当,宣布该合同不灰心、到了末日,因为苏伊士运河的关闭由买方不被接受。

法院程序:

程序之前,法庭

在仲裁程序中,裁判裁决日期,2月20日,1957年,授予,卖方违约,应在买方支付美元的损害5,625的总和15s.连同79美元的成本奖。卖方不满的奖励,听到中的上诉委员会任命上诉1月28日,1958年,解散了上诉,维持裁判员的裁决。

判决:

管辖权

中的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是在以下条件:“到目前为止,因为它是一个事实问题,我们发现,只要是一个问题的法律,我们持有:

(我)这些人都是在埃及敌对行动而不是战争在材料的时候。

(二)并且战争还是不可抗力阻止了一批合同货物与合同的合同期限装运目的地,因为通过好望角时也不那么预防经苏伊士运河装运的原因是预防不可抗力。

(3)这不是一项默示合同期内的那批货的装运或交通应经苏伊士运河和运输货物的船只通过好望角不是商业和根本不同的船只装运此货通过苏伊士运河。所以,合同都没有挫伤的关闭苏伊士运河。”

分析问题:

优点:有一项默示的术语,它的货物,应当由被某个特定的溃败吗?是合同烦躁吗?

(一)常规和习惯航线

争论货物的装船必须经苏伊士运河只能流行如果一个学期的合同是暗示的,不这么说。在为广大主张合同义务的到岸价格,在缺乏明示条款,是遵循通常和习惯的路线。它不是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过时间的表现,决定什么是惯例。作为部分32(2)的商品销售的行为,1893年,规定:“除非其他授权由买方、卖方必须做出这样的合同与载体代表买方合理有认为商品的性质和其他情况下的案子。”因此,如果没有习惯航线,这条路线的一定要选哪是合理的。如果只有一位路线,必须采取措施,如果它是可行的。在约会当表现是呼吁,没有普通或者习惯航线,因为苏伊士运河被关闭和唯一可行的路线是经过好望角。卖方可以履行他们的义务由提单通过的斗篷。

(b)是否该合同是沮丧的封苏伊士运河吗?

董事会应该考虑是否在卖方的税款的义务,由一个出现船通过好望角路线会强加在他们身上是一个从根本上完全不同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在海上保险合同进行的想象中,卖方将被要求完成。董事会发现没有理由积极的回答。合同是到岸价格销售的商品,而不是一个运输合同中的。对部分的基本义务的销售商是派遣落花生海运从一港运至目的地。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的任何重要附路线。他们是内容应该被清理的坚果在任何日期在11月或12月。没有规定的日期为到达汉堡。不是的,是没有证据的坚果会退化或交通将涉及到特殊包装或害羞,结果较长的旅程,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市场得到了及时。总之,没有证据表明买方关心哪条路线,或在被限制,当螺母及时到达。

那么,什么卖方索赔吗?运输合同中的清楚的将是不同的,因此可能是整个的保险待遇。在这两个方面的卖方可能把利润更大的成本:他们可能会减少甚至消失。但增加的费用支出不是地沮丧,沮丧的教义必须应用在非常狭窄的范围,而本案异常不够满足的必要条件。他们与所有这些事实之前,董事会的求援:他们发现,在开普敦性能由船公司没有商业路线或从根本上不同于船舶经苏伊士运河,上诉应该被开除。

⑷ 国际经济法问题。违约救济之损害赔偿

可以的,请看下面的参考资料:

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违约致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法律所给予的补偿办法。各国法律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办法。各国有关违约的救济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2)损害赔偿。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救济办法。但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损害赔偿的方法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也各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认为,必须具备3个条件,即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无过失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关于损害赔偿的方法,德国法对损害赔偿是以回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赔偿为例外。法国法与德国法不同,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而以回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认为,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得利息两个方面。法国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法认为,计算损害的基本原则,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3)解除合同。罗马法原则上不承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在买卖法中,则允许卖方在买方未于一定期限内支付价金时,可以解除合同。这项原则后来被法国法所接受。《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所订立的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德国法也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英美法同大陆法有所不同。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2种情况;美国则把违约区别为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按英美法的规定,只有在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时,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一方仅仅是违反担保或轻微违约,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在中国,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4)禁令。这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种行为。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英美法院仅在2种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一是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二是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5)违约金。这是违约补救的最常用办法之一。但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违约金具有两重性,即惩罚性和赔偿性,英美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在数额上,法国及日本等国认为,法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予以增减。德国及瑞士等国法律却规定,违约金过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减少。

⑸ 关于国际经济与贸易考证的问题

有没有兴趣学个第二外语啊,我个人觉得这个对以后还蛮有帮助的。

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证书及考试细则:
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CET-4,CET-6):极其重要;
全国计算机二级证书:
奖学金证书、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奖学金证书非常重要;
党员;
第二外语证书;
注册会计师(CPA)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报关员证书;
驾驶证;
兼职实习证明;
发表论文、专利证书
竞赛获奖证书;
毕业证、学位证、第二学位;

1月9、10日,硕士研究生考试
11月25日,国家公务员考试
4月25日 湖南省公务员
3月21日 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在线测试
3月27日至3月31日 计算机等级考试 计算机等级网上辅导 在线测试
4月10日 湖南从业资格证考试 会计从业网上辅导 在线测试
5月22、23日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资格在线测试 课程辅导
6月18、19、20日 注册税务师 税务师网上辅导 在线测试
6月19日 大学英语四六级(CET-4/6) 四六级网上辅导 在线测试
9月18日至9月22日 计算机等级考试 计算机等级网上辅导 在线测试
10月17日 审计师 审计师网上辅导
10月23、24日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资格在线测试 课程辅导
10月24日 统计师 统计师网上辅导
11月7日 经济师 经济师网上辅导 在线测试
11月13、14日 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口译笔译网上辅导
11月21日 跟单员 跟单员网上辅导
BEC???

国际经济和贸易专业可以考下面的一些证件:
1、报检员: 认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考试内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进出境集装箱、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及申报、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注册、报检、电子转单、电子通关、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交通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的报检等。考试方式:笔试。考试费用:考试报名费100元,书费约60元,资料费40元,合计200元。考试难度:4级。人气指数:5。适合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含报关及东盟方向)、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专业。使用教材:《报检员全国统一考试教材》 。职证工种:独立承担报检业务(自理报检)的外贸企业、负责报关报检业务的报关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无船承运人、专业咨询公司的代理报检企业;国际航行交通工具(上海主要是船舶、民航和火车)的出入境报检等。报名时间:第一次报名:一般2月份。考试时间:第一次考试时间:一般4月份(一般一年考两次,2006年第二次考试的报名时间:一般9月,考试时间:11月)

2、外销员: 认证机构:国家商务部(原国家外经贸部)。考试内容:外贸综合实务:含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法、国际营销学和国际经济合作内容。外贸外语由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任选其一。考试方式:笔试与外语口试。考试费用:考试报名费100元,书费约80元,资料费40元,合计220元。考试难度:4级。人气指数:3。适合专业:市场营销、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含报关及东盟方向)专业。使用教材:《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对外经贸理论与实务》上、下册、《外经贸英语》、《外经贸英语500句》。职证工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工作人员,具有外销员资格证书者,在外经贸部招聘我国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工作人员时优先。报名时间:3月底。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9月底或10月初。

3、国际商务单证员: 认证机构:中国商业技师协会。考试内容: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知识与进出口贸易单证实务。考试方式:笔试。考试费用:报名考试教材办证费用合计280元,资料费10元,合计290元。考试难度:3级。人气指数:3.5。适合专业: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含报关及东盟方向)、电子商务专业。使用教材:全国统一教材:《国际商务单证员基础知识与实务》。职证工种:适合外贸企业进出口贸易单证管理,包括制单、审单、报单、送单等单据业务。报名时间:3月起。考试时间:4月16日、6月11日、10月15日、12月17日。

4、报关员: 认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考试内容:(1)报关专业知识(包括报关概述)(2)报关专业技能(包括报关程序)(3)报关相关知识基本常识。考试方式:笔试。考试费用:考试报名费90元,书费约60元,资料费40元,合计190元。考试难度:5级。人气指数:5。适合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含报关及东盟方向)、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专业。使用教材:《报关员实务教程》(上、下)《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职证工种:在海关申请注册,从事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报关工作。报名时间:7月底。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6日、11月7日

具有现代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熟练掌握外语听说读写,熟悉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经营管理模式,精通国际贸易相关法规惯例,富有现代市场意识和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同时又能吃苦耐劳、爱岗敬业,能独立完成各类企业的进出口各项环节的运作,并能承担企业的财务核算及日常管理工作.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能从事国际营销、外贸管理与对外交流工作.比较具体的工作或职位(1)从事专业外贸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工作;(2)从事各类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的进出口业务工作;(3)从事各类外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工作;(4)从事各类专业的报关、承运货物等国际物流工作;(5)在各类涉外型的企业、机构从事初级财务工作及业务管理工作;(6)从事国际市场调研、策划及国际贸易纠纷调解的辅助性工作;进外企需要哪些证书\接受哪些培训?证书:(1)计算机国家二级证书;(2)英语四级合格证书;(3)商务英语初级证书;(4)外销员合格证书;(5)书法相关等级证书;(6)报关员资格证书;(7)商务英语二级证书
证件 工作职责 报考条件 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 考试内容 备注
国际贸易单证员(国际贸易单证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 负责国际贸易中运输、海关、商检等环节中各种单证的管理和操作 高中以上学历 每年的5月份、10月份 考试前1个月 国际贸易单证操作实务、外经贸英语函电两部分,其中国际贸易单证操作实务又包含国际贸易实务和单证操作实务两部分 单证员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外贸业务结汇的时效和成败,
国际贸易单证操作技能是每个从事外贸业务工作者必备的基本功,毕业生进入外贸、外资企业从事外贸工作,一般都从单证操作员做起

国际货运代理员(国家货代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 接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国际货运代理实践经验,或已接受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每年9月份 每年5、6月份 国际货代业务和国际货代专业英语两部分,其中国际货代业务包含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国际多式联运与现代物流理论与实务等内容 国际货代行业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外销员从业资格证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工作人员,是我国外贸行业的中坚力量 中专以上学历,国际商务专业中专在校生和其他专业大专、大学本科在校生也可报名 每年9月份 每年6月份 外贸综合业务、外经贸英语函电和外经贸英语口语三部分 《国际商务从业资格证书》是外经贸从业人员上岗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必备条件,作为外贸企业业务主干力量的外销员
在外经贸部招聘我国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工作人员时会被优先考虑
报关员资格证(《报关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经海关注册,代表所属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务的人员 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 每年6月份 每年3月份 海关报关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实用报关英语 报关员资格考试难度较大,全国的平均考试合格率仅为8%
含金量相当高
报检员资格证 在外贸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企业和机构中专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每年5月和11月 考试前1个月(网上报名,网址为www.bjy.net.cn) 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报检业务基础、基础英语知识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国家外贸领域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外贸业务中的关键岗位,负责外贸业务的核算、风险评估等事务 大专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外销员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8年 每年的9月份 每年的4月份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知识两大科目,内容涉及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微观经济学、国际金融、国际商法、营销与企业管理等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外贸领域中惟一的国家级执业资格证书,也是所有外贸类资格证书中级别最高的一张“硬派司”。通过考试者同时还可获得中级职称。
国际商务单证员 测试应试者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1、具有一定的国际商务单证业务实践经历及从事国际商务单证业务的在职人员。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志从事国际商务单证工作的求职人员或在校学生。3、参加2009年我会组织的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统一考试单科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2010年6月6日(星期日) 下午:13:00—15:00 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
下午:15:30—17:30 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 报名网址: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中心:www.icd.net.cn,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10日至5月20日, 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由中国商务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考试大纲及复习指南》等教材
注册会计师 通过会计、审计、税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以及证券投资、信息管理等的学习,使之能够胜任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以及专业性会计和管理咨询工作。也适合政府与事业单位、公司企业、金融证券机构等领域的会计和审计工作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009年9月19日 上午8:30--11:00 审计,下午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9月20日 上午8:30--11:30 会计,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7:30--19:30 税法 4月20日至4月28日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网上预报名,现场:2009年4月23日至4月29日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 高中(中专)及以下各类教师资格的所有非师范类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已毕业人员 2010年1月4日至2月25日。衡阳师范学院学员由华泰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前培训点组织 教育学、心理学 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试讲)
内容包括备课、说课、上课、答辩四个环节

物流师 从事第三方物流、生产制造、零售批发、电子商务、外贸、邮政、运输、仓储、配送等相关工作的人士或谋求发展的人士 物流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中心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即可报考。
2、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经本中心正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3、持本科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经本中心正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经本中心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书。5、取得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书。
助理物流师:凡参加本中心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不论学历与资历均可报考助理物流师。 (全国统考,每年两次)每年5月第三周周日和11月第一周周日 物流师:1、《现代物流概论》:物流基础知识,物流系统及其构成,物流成本、服务、质量与标准化,第三方物流,物流技术与设备,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2、《物流管理》:物流市场分析与供需管理,采购与供应物流管理,销售物流管理,物流信 息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与库存控制,配送管理,物流网络系统、物流设施布置与设计,物料搬运系统设计,仓库规划与设计,物流成本管理与控制。
助理物流师:1、《现代物流概论》:物流基础知识,物流系统及其构成,物流成本、服务、质量与标准化,第三方物物流技术与设备,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 2、《物流实务》:物流市场分析与供需管理,物流信息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与库存控制配送管理,装卸搬运组织 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公务员(综合管理类(A类)、专业技术类(B类)、行政执法类(C类)三类。) 2010年
湖南省计划招考公务员4397名
省直关536名、省以下垂管系统425名、市县乡机关3436名(其中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190名
2010年4月25日。上午9∶00-11∶00行测,下午14∶00-16∶30考申论,衡阳市
3月20日之前,现场报名 网络报名: 2010年3月14日至23日
资格审查:2010年3月14日至24日
网上缴费:2010年3月14日至3月25日 1、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考试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100分。 2、专业科目考试根据招录机关的申报和招考职位的需要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并在公布招考计划时统一公告。专业科目考试按有关规定统一命题、制卷与评卷。 3、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在笔试中不能反映出来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一般不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内容,其测评内容和测评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是测查报考者对从事党政机关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内容。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思考、迅速而又准确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它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准确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技能,主要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形、表格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数据性、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四、申论科目考试(一)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二)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贯彻执行能力、文字表达能力。阅读理解能力——要求能够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观点、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综合分析能力——要求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贯彻执行能力——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解决问题能力——要求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文字表达能力——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

⑹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法包括后三者。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国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冲突。以选择性的条款居多。

国际公法则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内容,如领海的划分,各国权力的行使之类的。

国际经济法顾名思意是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一:国际私发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二、国际公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三、国际经济法特点:

1、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3、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4、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6)国际经济法的事实材料扩展阅读

国际法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1、主权

(1)、依照国际法,共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

(2)、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

2、承认

(1)、承认的主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外交关系。承认的主要形式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一块领土上行使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辖权,简称为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

(2)、承认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认也可能并不是全面的,而只限于承认一群人为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如果这些叛乱者事实上已经控制了该国部分领土。承认在原则上是可以自行斟酌决定的,但过早地承认别国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是和该国专有的国内管辖权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3、同意

(1)、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遵循国际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为缔约双方确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缔约双方同意所订立的协定,其中止、修改和终止也应经缔约各方的同意或默认。

4、信实

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所谓信实主要是指不背信弃义。以后,信实的含意逐渐与公平合理、符合常识的要求一致起来。缔约双方或者应对自己的单方面行为负责的一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

5、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只能对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行使管辖权;而在战争时期,则可根据海战规则和捕获法规干扰敌国及中立国的航运。对于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须合理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海盗行为和贩运奴隶都是对公海的非法利用。

6、国际责任

关于国际责任的规则要有两个前提。

(1)国际法主体的下属机构违反国际义务,构成了不法行为或国际侵权行为;

(2)、这种国际侵权行为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们是可以经过同意和默认加以修改,它们也可以用双方同意的规则规定类似国内刑法的那种处罚来加以强化,或者通过默认和不行使权利而予以放弃(也称消灭时效)。

7、自卫

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也可以对不受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自卫必须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缓的。只有为了击退即时的、紧迫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

⑺ 你好 如果我是学工商企业管理报考国家税务局公务员审批没通过说专业不符合

企业管理和工商管理内容不一样吧,我觉得最好和你毕业证上的专业是一致的,不然核查你档案时会算做与事实不符吧,我想你最好考虑清楚,不然一旦被认定,以后报考会被限制的,划不来的

⑻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8)国际经济法的事实材料扩展阅读: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参考资料:网络-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⑼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两者具有以下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9)国际经济法的事实材料扩展阅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

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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