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属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②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事,急
在甲国分别实行免税制、抵免制和扣除制的情况下,公司须分别向甲国政府缴纳的税款额为:0.1 0万美元、2 8万美元。具体计算见下表。 采用免税制时 采用抵免制时 采用扣除制时 纳税人国外所得 100 100 100 向收入来源国纳税 30 30 30 向居住国纳税 0 10 28 纳税人税后所得 70 60 42 免税制、抵免制与扣除制相比有明显的差别。实行免税制的意义,在于一国放弃(或有条件地放弃)居住国税收管辖权,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的独占地位,在跨国纳税人已就境外所得向收入来源国政府缴纳了税款时,本国即完全放弃税收管辖权。实行抵免制的意义在于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同时也保有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由此,跨国纳税人在国外履行了的纳税义务在居住国可以得到完全承认,只是在个别情况下,跨国纳税人才须向居住国另行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实行扣除制则表明居住国无意放弃某种税收管辖权,或承认外国税收管辖权具有优先的地位。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不能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予以抵消,只能作为某种费用从向本国缴纳税款的计税基数中加以扣除,而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扣除该项“费用"后,跨国纳税人仍有所得,那么就必须向居住国履行纳税义务。
③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基本原则如下: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
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但是,在国际实践中,也必须注意防止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势力歪曲和滥用《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以继续维持弱肉强食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可见,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的“情势变迁”原则,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紧密地结合前述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④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税法
你在仔细看一下 题目 两个一样吗?
扣除法举例 某跨国公司年度境内所得800万元,境外所得200万元.境内所得税率30%,境外所得税率20%.计算在扣除法条件下该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收. 计算: 应纳税额=〔 (800+200)-(200 ×20%)〕 ×30% =(1000-40) ×30% =288万元
扣除法指一国**为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从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扣除该所得所负外国所得税款,就其余额征税的方法。
个人认为第一题有问题.你按照此计算公式计算就行.不要被模拟题所困,精神可嘉,但浪费时间.我的观点.
⑤ 扣除法和免税法的区别及扣除法为什么不能很好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免税法能彻底解决国际间双重征税问题,但对居住国政府损失较大,一般很少采用。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扣除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即将其在国外已纳税税款部分作为一项费用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扣除法也不能完全免除双重课税问题。
扣除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数额,不能超过该纳税人已纳的外国税额乘以本国税法适用的最高税率得出的数额。所以不能很好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⑥ 国际重复征税中的扣除法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10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 〔525×(100-50)/1050〕 25万元
实际抵免额 25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 5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应纳居住国税额
=(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4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4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26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800万元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3200万元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
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间接抵免法举例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现计算甲国A公司的间接抵免额及向甲国应缴税额。
3.2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B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0%) 60万元
B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 140万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万元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 7万元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 3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十100)×40%×100/(100+100)] 40万元
因为A公司间接和直接缴纳乙国税额为37万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额40万元,所以实际抵免额取两者中较小数额。
实际抵免额 37万元
A公司抵免前应向甲国纳税[(100十100)×40%] 8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纳税(80-37) 43万元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公司来自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居民公司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中扣除。
⑦ 国际经济法中双重征税的影响有哪些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两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跨国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所缴纳的税收来借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避免、消除或缓和国家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
(1)免税法,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实行该方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征税权,这就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来自国外的所得征税的权力,将这种权力留给该笔所得的来源国政府。
(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
(3)低税法,与扣除法相类似的还有低税法,即居住国政府通过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税率的方式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内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⑧ 经济法中准予扣除是什么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9)国际经济法扣除法扩展阅读: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参考资料:网络-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