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法地位
1、经济法在法域中的地位
公私法划分存在着局限性,基于此,法域理论的发展——第三法域的观点提出。日本学者桥本指出:在个人与国家各自的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金泽良雄则在“三分说”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而此种观点基本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界的通说。
在冲破传统的两大法域樊篱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进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部门的兴起,传统公法、私法二元结构的理论体系已经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新构架所替代。因为经济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私法,而公法、私法是独立的两大法域,所以经济法属于全新的第三法域。关于第三法域,有的学者认为其即是经济法,也有认为其指的是社会法。
第三法域一般指的是社会法域,经济法是从社会法中独立出的一个法律部门,从法域的角度讲,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被包含在社会法法域中。
2、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
经济法学界反对片面地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将其客观化、绝对化。法律的分类,是人们对法律的主观认知,某一类法律,只要其系某些具有同质性的法律规范组成,有共同的法律宗旨、理念、原则,有相同或近似的法律规则、技术,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它们就具有理论与实践相对独立性的价值。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B. 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来法源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C.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
把在法律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 论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样的..
总之都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活专动规则.
规范作用中属有: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有:
1.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经济法的书里面去翻一些吧..肯定会有的..
E. 如何看待经济法的地位它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何在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给点分吧,简单提示,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法和商法也是民法的一种,其共同点都是调节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婚姻等法律关系,只是经济法侧重于调整民事主体特别是法人之间的合同、债权债务等关系。而行政法则是调整行政主体(行政管理者)与客体(行政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民法最大的不同是,法律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F. 如何看待经济法的地位它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何在
1)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其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内律规范的总称容。
2)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商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以及由商品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地位,它是独立的,重要的法的部门。
以下是经济法、民法、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
民法
商法
用以宏观调控
用以微观调控
是民法的特别法
纵向上下的法律关系
横向平等的法律关系
G.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地位是什么意思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对于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与以往私法领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的。所谓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其以利益、由、等三要素为立论基础,主张把个体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这一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得到盛行,伴随生产的社会化、民经济体系化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国际化,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失去了自律性的客观态势,法学理论开始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本位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社会本位是指社会权本位,其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对私人权作出明确的限制,以追求、障社会整体的权利利益为核心。即在法的产生、施、行中,始终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旨在寻求私人权与社会权衡平的合理性尺度过程中去维护和保障社会权或社会利益。经济法正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在其产生、实施、运行的过程中,始终是以追求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基点的,在对私人权的合理性限制中,实现了私人权和社会权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平衡,并最终使得社会权或社会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那么,经济法价值也必然具有这一社会本位性。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的考量应始终是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的,而不是以私人权为立足点。对此论述的意义在于要强调经济法价值考量的这一立足点与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并不矛盾。为什么呢?可以这么理解,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正是经济法价值含义之一便在于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不是说经济法价值的立足点一定要是人呢?当然并非如此。因为在社会个体联系紧密之状况达到一定程度之时,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更能够充分实现实质的、长远的“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取决于前述的“一定的历史社会”。对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其次,还要关注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经济法价值如前文所述。而经济法功能是指经济法的做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很明显,第一,这三个概念属不同范畴。经济法价值是从人与经济法两个角度出发而对人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基于人对经济法的“厚望”而进行的理论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从经济法自身出发的对其内质本性的研究,是经济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质的一方面体现。又经济法作用是从社会关系出发对经济法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的研究。第二,这三个概念属不同层次。经济法价值是绝对抽象的,对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观的理论提升。而经济法功能为经济法内在的质的属性,是客观的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存在是内在的、具体的、宏观的。又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外在具体的体现甚至错误反映,是外在的、具体的、微观的。第三,这三个概念角度不同。经济法价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针对人的需要基于法的功能而进行的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的,是对法的内质本性的阐述。又经济法作用是就社会关系而言的,是对法对社会的影响的阐述。当然,第四,这三个概念之间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法价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其仍不失为人对法的一种追求,其只有依据经济法功能来实现,也就是说经济法功能是经济法价值实现的客观基础,而经济法作用又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途径及外在体现或反映,如果经济法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则经济法功能也就不再成其为“功能”而将毫无意义,最终,经济法价值追求也将没有意义。如上论述,其意义在于要强调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应当明确并注意经济法价值绝不等同于经济法功能或经济法作用,尤其在对经济法价值内容的论述中应当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层次性。
H. 如何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尽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已经无可逆转,但仍然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专的认识甚至多种观属点,这都可能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的认识。一般而论,判断能否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取决于有无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这已被学者们多次论证,因此,本文拟在此基础之上以食品安全立法为视角,揭示经济法与民法在功能上的区别,进一步论证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存在理由。
I. 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毛泽东同志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可见,我们要在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的同时,必须明确它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从而搞清楚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特殊本质,将经济法学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这就是说,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 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将国内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将国际法学划分为国际公关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那么,经济法学在法律体系中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呢?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回答: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国内法学是相对于国际法学而言的。国际法学,是指研究国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国内法学的范畴。
第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的共同问题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因而是一门应用法学。当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论和理论价值。
第三,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的。边缘学科,是指研究对象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学科。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第四,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新兴学科是相对于传统学科而言的。传统学科,是指历史悠久的学科。新兴学科,是指新近兴起的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它问世的时间要晚得很多。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同时,它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
第五,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
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决定于该学科和其他学科学者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