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零基础如何学会计
初级会计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考生们想要接下来的备考效率更高,一定要对考试有个清晰的了解,再结合一些备考技巧,相信有很大机会能够顺利通过。
一、了解初级考试科目
备考初级要知道从哪儿学起,最需要准备的就是教材,需要准备两本教材,一本叫做《初级会计实务》,另一本叫做《经济法》,两本你缺一不可,因为考试就考这两科。2020年初级考试将继续实行机考(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连续考试,题量大,时间紧,想要顺利过关,平时备考要下足功夫。建议你在听课时多做笔记,熟练掌握考试内容。在具备答题的硬实力之后,也不要忘记提前熟悉机考系统的操作方法,提高自己的软实力。平时养成了良好的答题习惯,审题准、答题快,考场上才会游刃有余。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就是说你当年有一科没考过,第二年重新考。
二、吃透教材
零基础考生,面对初级会计备考会感到无从下手,而教材无疑是立足之本,先通读教材,最好能通读2遍,对教材的大致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做到整体上的了解。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地方要标记出来,在后续的备考中着重学习。
三、做好时间规划
另外一定要做好时间规划,合理利用有效时间。备考计划要尽量详细具体,可以具体到一天看多少页教材,做多少道题,听多少个课程视频,这个一定要提前规划好,后面备考才会更加顺利。
四、选择题做完不要勤改动
选择题本来就是模棱两可的题目,因为四个选项给出来总觉得都对,而多选题相对于单选来说,难度会增加不少,也是考生们失分最多的一道题。在做这题的时候,要把题读懂,当机立断,不要犹犹豫豫,好像又好像,答完之后就不要再改,做题往往第一印象是最真实的,看多了脑袋就糊了。备考复习时尽量多做总结,举一反三,这样有利于多选题的得分。
五、不定项选择题少选不多选
不定项选择题的评分规则是选出所有正确选项得满分,选出部分选项可得对应分数,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所以,考生在作答时,遇到不能百分百确定的选项一定不要选,只选自己能确定的选项,这样即使不能拿满分,也至少能保证得分。不定项选择的考查方式都是给出一个案例,然后根据案例回答相应的五道小问题,在答题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案例。另外,在《初级会计实务》中,此类型题主要以考查计算题和会计分录题为主,在《经济法基础》中,税法问题是每年的必考点,所以,你在复习时,要重点关注这些问题。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 《经济法》中论述各种合同效力的具体情形
按我国合同法,合同效力有三种,即:无效,可撤销,待定。
一、无效的情况:
1,合同内容违法的
2,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联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当事人以合同手段掩盖犯罪活动
4,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无相应缔约能力且不能为追认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别合同未满足形式要求的
合同无效都是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胁迫订立的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显失公平
三、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人的
2,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3. 经济法-公司法 甲与乙均是国有企业,双方共同决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符合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之间。发起人为2个,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2014年3月1日之前,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是500万。
3,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能以货币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甲的出资为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乙的出资为货币、知识产权。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出资中货币资金的比例。
4,不符合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应该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理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5,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21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其中必须有职工成员代表,其比例不低于1/3。
4. 经济法课要求写一个公司双方的合同 哪方面的都行。求各位前辈帮下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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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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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全面的internet战略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合作方的旗帜徽标链接或文字链接。
2.甲乙双方授权合作方在其网站上转载对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引用(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甲乙双方在彼此互联网站中转载或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时须注明该信息的来源,并建立链接。
4.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合作方网站信息的版权及所有权,未经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信息用于商业用途,且不得在其网站以外媒体发布来自合作对方站点的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相互宣传
1.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站点追踪报道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在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甲乙双方在有关internet专题的研讨会和电子、it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其他
1.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书面异议,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致使本协议有关条款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据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双方协商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7.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8.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5. 我专业经济学,第二学位是国际经济法,目标是考公务员,请问,我的双学位对考公有帮助吗或者学国际经济
我负责任的告诉你,双学位就是学校用来赚钱的,没有太大用处……我就在休双学位,你是武汉七校的?这个比较浮云,不过拿个证也是可以的,反正拿证很简单,就是周末没休息…对你考公考研完全没用
6. 注会经济法听马兆瑞老师课怎么样
1、会计师是属于职称类的考试,而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属于职业类考试。会计分为职称和资格,职称包括初级职称,又叫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又叫会计师,高级职称,又叫高级会计师;资格是指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我们平时所说的会计师就是中级会计职称,而非注册会计师,两者是有很大差距的。
2、①报考注册会计师的门槛低,没有专业限制,对工作年限也没有作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注册会计师报考门槛低,专业阶段考试报考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我们考注会需要在五年内通过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后才有资格报名参加综合阶段考试。②而会计师的报名门槛相对的要高,主要是对相关工作年限有限制,即“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
3、考试科目:①注册会计师考试实行“6+1”模式,是指专业阶段考试考6门,分别是《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财务成本管理》;综合阶段考一门,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②会计师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总的来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考门槛要比会计师考试报考门槛低,但是考试科目多,考试难度也很大。职称会计师只能在企业任职,只能做帐,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可以审帐,也可以在企业任职,属于金领职业。
7. 中级会计师考试有几门啊
《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
考试科目
(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考生自行订购)。
(7)经济法双公扩展阅读
包括条件注意事项: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体基本条件外,还应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8. 到有一个管理会计师初级,这个和会计初级有什么区别
有一定的差别。会计基础是会计专业最基础的课程,都是最基本的原理性内容。初级会计要比会计基础难一些,会涉及更多的实务
会计基础是会计的入门知识,都是会计方面最基本的介绍,考会计从业资格证要考的一门,会计基础不仅仅会计专业的学习,经管类专业的一般都会学,初级会计学只有会计专业的学,比会计基础更加细化,更有一个深度了,是初级会计职称要考的一门。学了基础会计只了解会计的一个基本框架,初级会计是更深入的学习做账实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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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济法中有一个“留置权取消的消极条件”,其中“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有没有哪位大
【案情】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运输玻璃瓶,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字认可,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交给收货方,并带回收货方的收条交原告入账,但未约定何时结算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05万元,至2011年10月有1.29万元运费未结算。2012年8月,原告让被告将价值5.3万余元的玻璃瓶运往某制药厂,被告却在途中将货扣至某仓库,并单方委托估价3.2万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其以留置货物符合担保法为由,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剩余的1.6万余元运费。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可以行使留置权,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虽未约定支付运费的时间,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权:1、约定不得留置的。这是留置权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2、留置动产违背公序良俗的;3、行使留置权与合同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4、留置权行使与特殊约定的内容相抵触的。
具体到本案,首先,合同未明确约定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该批货物不违背公序良俗。然而,从双方约定情况看,本案被告应依约将货交给第三人,而留置权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当债务得不到履行时,债权人拒绝返还留置物。如果允许被告行使留置权,必然影响第三人即收货方的权利,对收货方造成损失。这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即须安全、及时按指定时间、地点送到收货方是相违背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这里指的合同承担的义务不是指返还物给债务人的义务,而是指其它义务,如涉及第三人的情况。最后,合同约定承运方不但运货,还应当对货物的清点负责,且交给承运人之后,须把收条交回原告入账,这是合同的特殊约定。被告的行为既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相抵触,又违反了合同的特殊约定,因此被告所谓的留置权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10.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化肥100吨,甲
1.根据甲乙合同的约定,甲应该于期限内交付化肥100吨,而现在只交付80吨,另外二十吨回延迟给付并且是瑕疵答给付,根据合同法107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不能。根据债务的相对性,买卖合同效力及于甲乙,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乙只能向甲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甲承担责任后可以再向丙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