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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邱本

发布时间:2020-11-26 05:57:20

① 邱本写的《经济法通论》的读后感最后一段怎么写在线等。

《经济法通论》内容分为十一章,每一章既自成体系又互相配合,均包括本章概要、导入案例、正文等模块。“本章概要”对本章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并提出学习要求;“导入案例”以社会真实事件引导大家进入理论知识的学习,意在帮助同学们更好理解法律的内容和精神,激发学习积极性;“正文”阐述本章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是本书的核心部分。

②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应当包括:(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原则要素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经济法基本原则
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③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④ 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

(一)

1.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经济法律关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经济法主体。

2.从追究责任的主体来看,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追究违法当事人的经济法责任。

3.从追究责任的目的来看,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追究违法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为了补偿损失,而是为了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某种经济惩罚促使其行为合理化、合法化,恢复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从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来看,是剥夺违法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权力或经济利益。

5.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来看,既可以采用司法程序,也可以采用行政程序,而且更主要的,更大量的是采用行政程序。

(史文清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84页。)

(二)

1.在责任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上,作为经济责任的基础——经济义务,既可以由经济法律规范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在责任发生的范围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是各不相同的。经济责任只发生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中。其次经济责任却大量发生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计划性”宏观经济协作关系和微观经济协作关系之中。

3.在责任的实际内容上,经济责任具有不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特点。经济责任主要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并且还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在承担责任的主体上,承担经济责任的主体结构具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所不可比拟的复杂性。

5.在实施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和机关上,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之间也各有千秋。……在认定责任所依据的法律方面当然就是经济法的规定。在追究责任的机关上,实施经济责任的机关,除了人民法院之外,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及经济仲裁组织。

6.在责任的执行方面,经济责任也有不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地方。

(杜飞进著:《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32页。)

(三)

1.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它体现在:既有经济法义务,又有经济法权利。

2.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它不仅涉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具体来说,追究政府机关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赔偿或补偿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得并不明显,追究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惩罚经济主体,其赔偿性和补偿性并不明显。

4.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政府机关的经济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政府机关,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经济主体。

5.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当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权利,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是法定代表或者工作人员,而是相应的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

(苏惠祥、邱本主编:《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181—187页。)

(四)

1.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并非同类,不属于同一层面,因而他们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所谓本法责任即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所谓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应当承担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但是在经济法律责任中,本法责任是第一位的,由本法责任引起的他法责任是第二位的。

3.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而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也是必须引起重视的。申言之,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⑤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应当包括:

(1)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2)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

(5)经济法邱本扩展阅读:

1、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普遍性;法律性;经济法特性。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存在的灵魂和基础,是经济规律的高级表现形式,这些原则的作用在社会经济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资料参考:网络_经济法网络_经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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