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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1-26 06:20:30

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问题,对答案关于一方用市场价一半的价格购买了但答案仍认为其是善意取得一题有些疑惑

可以撤销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经济法科目的考试中,必须要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判断,注意各项条款中是“或”还是“和”。有些条文会和我们的常识、情理相违背,但在考试时还是要以条文稳准的。

祝你今年考试顺利通过,加油

㈡ 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答:合来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自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合伙人设立合伙的目的是通过合伙经营活动而赢利,而合伙的经营活动不是封闭的,必须通过市场与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达到经营目的。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转让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但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甲以台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甲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甲的行为超出了限制范围,则合伙企业不能以甲的行为超越了限制范围为理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仍需承担甲的行为后果。

㈢ cpa经济法 特殊不动产物权法问题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如果动产未交付,那么内表明上面的所有权也没有转容移。回到你问题,如果与甲订立合同并且交付了,即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物权的转移,关键点是动产的物权转移是以交付为准的。但是不动产的物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如果是房产的话,那么登记了才是物权转移的关键。

㈣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答案】ABD
【解析】选项A,占有改定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选项B,转让合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选项C,动产不需要登记。
选项D,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㈤ [CPA经济法 合同法总则]相对人非善意是不是指不过问或明知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东西,有个人招呼你并为你介绍商品,他身上没有挂任何标识表明自己是店主或店员,你会开口查他身份吗?
明显不会。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不一定要相对人主动过问,只要当时的情况能够使相对人相信其具备代理权就可以了,比如说穿着制服、使用有被代理人的标志的物品或者过去多次与相对人进行贸易。民法上对于第三人适用善意推断,只要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为恶意,就可以推断其为善意第三人

㈥ 经济法 丙的<已登记的>一辆汽车被甲无权处分,甲与善意第三人乙就该车签订了买卖合同

不适用,因乙方应检查牌照和相关原车手续

㈦ 60万购买市场价为120万财产属于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购买吗经济法中的一道题。答案是属于。不是

没答案没有问题。
关键是市场价为120万元,你60万元购到,这是合理价格格吗?傻子都知道你拣便宜了呀。

㈧ 经济法:物权法中的不动产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通俗一点,有例子最好!

A和B签定合同 买卖一处房产 但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随后A又与C签定了该房产买卖合同 C对A与B的合同毫不知情 这样的话如果B主张房产的权利 就不得对抗C C可以合理享有房产的权利 B只能向A主张权利

㈨ 经济法中的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如何理解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产生原因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善意第三人一般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在很多时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㈩ 经济法中对融资租赁善意取得的规定

融资租赁不同于经营租赁。首先我给你明确一下融资租赁的实质,不如渔民A想买条船,但是没钱,所以他就找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帮他买下船,然后渔民A分期付款给融资租赁公司。在会计报表中,融资租赁的东西属于承租人的资产儿不是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事起到了银行的效果。。。。但是请考虑一下比如渔民A还不起钱的时候,是不是融资租赁公司会把渔船收回来了。所以是不是相当于渔民A在使用船但是还没还完钱的时候要把渔船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请把它想象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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