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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1-26 06:51:17

① 外国经济法相比中国经济法有何特殊的背景与法律需求

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中国经济法不是在社会内部自发产生,而是政府自觉地“从治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西方经济法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一开始,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这种情况用普通的民商法无法弥补,但是必须限制自由主义,由此,国家开始进行干预。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实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
(2)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
(3)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完全不同,体现在:“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另外,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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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广义经济法体系和狭义经济法体系。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③ 国外有哪些著名的大学开设有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 回答的好,或者给的资料详实,我再加100分。

1、乌兹别克斯坦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以下简称“大学”)于1992年根据乌总统卡里莫夫的命令成立,是一所致力于培养和提高乌世界经济、外交、国际经济关系、国际关系、国际法、国际新闻等方面专家的教育机构,依据乌国家宪法、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开展各项活动。大学校长由乌外交部长阿卜杜拉齐兹·卡米洛夫兼任,负责日常事务的为第一副校长(前外交部副部长)别克姆拉多夫。大学下设国际经济关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和国际法学院,共有学生1000余人。
国际法学院创建于1993年,下设六个系:(1)公民法系;(2)国家机构与法律系;(3)国际比较法系;(4)国际私法及人道主义法系;(5)国际经济法系;(6)国际法中的英语系。
2、华威大学
华威大学(The University of Warwick,又译:沃里克大学) 为英国的一所校园式大学,创建于1965年,现有超过17000名学生及4000多名教职人员,学生中有来自100多个国家的超过4000名的海外留学生。作为一所年轻的大学,华威大学在英国乃至全球都有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近年来一直都保持在全英前二十所顶尖高校的行列。
法律与商学

3、海德堡大学
海德堡大学是德国最古老的大学,也是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继布拉格和维也纳之后开设的第三所大学。十六世纪的下半叶,海德堡大学就成为欧洲科学文化的中心。
海德堡大学(Ruprecht-Karls―University of Heidelberg):法学系有法学、外国和国际私法与经济法、法学史、社会经济法、刑事法、财政税和德国与欧洲管理法等专业;
4、杜塞尔多夫大学
杜塞尔多夫大学,即杜塞尔多夫海因里希·海涅大学(Heinrich-Heine-UniversitätDüsseldorf)是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杜塞尔多夫的一所国立大学。杜塞尔多夫大学成立于1966年,由一所医学院发展而来,逐渐成为一所拥有医学、法律、哲学、数学、自然科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注册学生约18000人
杜塞尔多夫大学(University of Dusseldorf)法学系的经济法专业闻名全国。
5、白俄罗斯国立经济大学

白俄罗斯国立经济大学始建于1921年,具有悠久的历史.建校初期的校名为白俄罗斯国民经济学院。原苏联解体后改名为白俄罗斯国立经济大学。该大学不仅是原苏联时期大型的经济类高等院校之一,而且是目前白俄罗斯共和国唯一的、大型的、配套齐全的经济高等学府。

对外经济法专业
6、斯坦福大学

斯坦福大学是一所四年制私立大学,原名小李德兰斯坦福大学,由当时的参议员、加州铁路大王、曾任加州州长的老利兰斯坦福和夫人为纪念他们在意大利游历时染病而死的儿子于1885年创办于加利福尼亚州帕洛阿尔托,旧金山半岛圣弗朗西斯科城南约30英里的地带,1891年开始招生。被《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评为全美第5名明星级大学,全美学术排名第一。2002年《美国新闻》公布了最新的全美研究生院排行,工程学院属全美第二,教育学院全美第二,商科研究生院更是高居第一,企业管理研究所和法律学院在美国数一数二,法学院在美国法学院排名中也一直位于前列。
7、宾夕法尼亚大学
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是美国一所著名的私立研究型大学,八所常青藤盟校之一。学校创建于1740年,是美国第四古老的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美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
法学院 创建于1790年,是美国最早开设法学教育的大学之一。也是美国最负声誉的法学院之一
8、赫尔辛基大学
世界名牌大学—赫尔辛基大学是位于北欧芬兰的最高学府。1640年创建于芬兰古都土尔库,1828年迁至赫尔辛基。赫尔辛基大学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藏书,一流的设备, 齐备的专业以及杰出的成就,闻名欧洲。它同时也是芬兰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著名高等学府,世界排名为第60位左右。
9、斯特莱斯克莱德大学
斯特莱斯克莱德大学始建于1796年,是苏格兰第三大大学,十九世纪以来逐步成为全英最负盛名的大学之一。它在500英亩的校址上建有67栋大楼,大学现有在读生22,000多名,共分五个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教育、工程、自然科学和斯特拉斯克莱德商学院。每年有50,000名学生就读于该大学(包括函授、短期课程、专业进修和夜校),这使它成为英国第一大提供研究生和教育的大学。斯特莱斯克莱德商学院享誉世界,在工程、通讯、法律、科技、生物科学和商科等领域尤为突出。
10、悉尼大学
悉尼大学是澳大利亚历史最悠久和最负盛名的大学,被称为“澳洲第一校”,在世界范围内亦是最优秀的高等学府之一。该校创建于1850年,位于新南威尔士州的首府悉尼,目前的在校学生达到40000人,是澳大利亚最大的高校之一。

④ 全球哪个大学经济法专业最好

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

⑤ 急·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①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②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七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国际发展法),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1976年科伦坡第五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有: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等。

⑥ 外国人是经济法主体吗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⑦ 国外的经济法学家有哪些

我国票据法与国外票据法存在差异
1、空白票据的使用问题。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律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主要包括预留收款人、出票日、到期日、金额等空白票据。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英、美、德、日等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允许空白票据流通,并其附属行为背书、保证、承兑中也允许空白票据存在,承认空白票据正当补齐后,与自始为完全票据的效力一样。

相比之下,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并且只有金额和收款人两要素可经出票人授权补记(见《票据法》第86条、第87条第一款),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支票出票行为中,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在经济活动中,空白支票使用情况已相当频繁,预见商业承兑汇票授权补记也会出现。

国际经济一体化格局正在形成,国际贸易迅速扩大,甚至会有国外财团出具的商业汇票空白票据涌入,法律与实践的冲突将不可避免。我国票据法虽允许在支票出票时的空白票据存在,但《票据法》未规定空白支票补充权滥用时的票据效力。而国外票据法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票据法》第10条作出的相应规定,其补充权滥用时效力主要有三项:

(1)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2)可以对抗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可以对抗滥用补充权人。但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后将票据转让的,出票人只能基于授权而对补充权人追究民事责任。

2、汇票承兑的撤回(涂销)问题。承兑的撤回又称承兑的涂销,是指付款人为不使承兑发生法律效力而为的一种行为。即付款人已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并签名于上,但尚未交予持票人之前,涂销其承兑的行为。承兑的撤回只能通过涂销进行。撤回承兑的效果与拒绝承兑一样,但付款人如果已将其承兑的意思以书面通知持票人或汇票上其他签名人的,即使未交还票据予持票人,亦视为不得撤回,即使撤回也不发生拒绝承兑的效果。上述规定在《德国票据法》第29条中有明确表述。

我国票据法对承兑的撤回没有规定,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按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在此期间内,付款人必然占有票据,若在交付前对已承兑的记载不允许变更或涂销,似与法理不合。也不符合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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