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说信息经济学是一门边缘学科
信息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信息的经济现象及其运动变化特征的科学,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1.信息的经济作用。主要研究信息的经济属性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功能;信息技术的发展完善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信息与社会生产的规模、结构形式、组织管理的关系;信息经济模式在经济结构中的应用过程和作用等。
2.信息的成本和价值。主要研究信息价值的定性和定量描述;信息的价值和成本的关系;信息价值的表现形式;信息价值的计量标准和计算方法等。
3.信息的经济效果。主要研究信息的使用价值量与劳动消耗量的比例;信息的经济效益计算和考核;信息工作在社会生产中的最佳投资和投资效果;影响信息经济效果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提高信息经济效果的途径和方法等。
4.信息产业结构。主要研究信息产业结构及其发展规律和趋势;信息产业与部门经济结构、服务性行业结构、教育机构的关系;信息产业结构对就业结构的影响;国民经济结构变化的信息因素和非信息因素的分析等。
5.信息系统。包括如何建立和发展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聚集与分散对信息系统价值的影响;从经济角度考察信息系统评价的标准和方法;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其相互关系;信息系统经济的管理;最优化信息系统的选择等。
6.信息技术。用技术经济原理研究信息技术对提高信息经济效益的作用;比较各种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出采取新信息技术的最佳方案;了解信息技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等。
7.信息经济理论。包括对信息经济学的对象、内容、性质、方法、作用、历史等基本问题的研究。
2. 经济学、博弈:一本关于边缘策略的书
书 名:《传媒博弈论》
作 者:孙光海 陈立生
3. 经济学中的考虑边际量是什么意思请问能举个例子解释一下吗
边际的一般含义是表示一单位的自变量的变化所引起的因变量的变化量。
抽象的边际量的公式为
边际量=因变量的变化量/自变量的变化量
4.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边缘性
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核心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5. 在经济学中,边缘经济学的定义和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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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边际的数学含义和经济学解释是什么
“边际量”是指某个经济变量在一定的影响因素下发生的变动量。
经济学认为,经济事物总是在各种影响因素下不断变动的变量,因此,边际量就是理性人在做正确决策时的重要参考。这就是经济学十大原理之三——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经济学家用边际变动这个术语来来描述对现有行动计划的微小增量调整。记住“边际”指“边缘”。因此,边际变动是围绕你所做的事的边缘调整。理性人通常通过比较边际利益与边际成本来做决策。
边际量是每增加一单位投入所增加的产量。
用拔河来做比喻,一方共有10个人,总拉力为300公斤。现在增加一个人张三,张三的到来使得这一方的拉力增加了25公斤,这个25公斤就是边际量。又增加一个李四,李四的到来又增加20公斤拉力,这个也是边际量。
总的说来,边际量的增加往往是递减的,还用拔河做例子。
假设每一个人的力量都是一样的25公斤,当人数少的时候,大家配合的比较好,每一个人都能发挥25公斤的力量。
后来增加了一个人,大家一起使劲的时间就有点错位,新增加的人实际只能让总拉力增加24公斤的力量。
继续增加人的话,大家使劲的时间就有更多的错位,他只能让总拉力增加23公斤的力量。
随着人数的增加,每个人带来的增量(就是边际量)都在减少,总拉力(就是总量)增加的速度越来越慢,直到最后再来一个人也不能增加为止,如果再增加人数的,就有可能带来负的边际量了。
7. 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是什么
边际效用是指某种物品的消费量每增加一单位所增加的满足程度。边际的含义是增量,指自变量增加所引起的因变量的增加量。在边际效用中,自变量是某物品的消费量,而因变量则是满足程度或效用。消费量变动所引起的效用的变动即为边际效用。
边际效用的大小与欲望的强弱成正比,与商品消费数量的多少成反比,边际效用在实际中可以是0甚至负值,但在理论分析中边际效用不会为0或负值。
(7)经济学边缘扩展阅读:
边际效用理论还可以解释经济学中著名的“价值悖论”。价值悖论又称价值之谜,指有些东西效用很大,但价格很低,有些东西效用很小,但价格却很高。这种现象与传统的价格理论不一致。这个价值的悖论是亚当·斯密在200多年前提出的,直至边际效用理论提出后才给予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解释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区分总效用和边际效用。
水给我们带来的总效用是巨大的,没有水,我们无法生存。但我们对某种物品消费越多,其最后一个单位的边际效用也就愈小。我们用的水是很多的,因此最后一单位水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就微不足道了。相反,相对于水而言,钻石的总效用并不大,但由于我们购买的钻石极少,所以,它的边际效用就大了。
根据边际效用理论,消费者分配收入的方式是使一切物品的每元支出的边际效用相等。人们也是根据这一原则来把收入分配于水和钻石上的:钻石的边际效用高,水的边际效用低,只有用钻石的高价格除以其高边际效用,用水的低价格除以其低边际效用,用于钻石和水的每元支出的边际效用才能相等。
所以,钻石价格高,水的价格低是合理的。或者说,人们愿为边际效用高的钻石支付高价格,为边际效用低的水支付低价格是一种理性的行为。“物以稀为贵”的道理正在于“稀”的物品边际效用高。
8. 在经济学中边际量是什么概念
“边际量”是指某个经济变量在一定的影响因素下发生的变动量。 经济学认为,经济事物总是在各种影响因素下不断变动的变量,因此,边际量就是理性人在做正确决策时的重要参考。这就是经济学十大原理之三——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经济学家用边际变动这个术语来来描述对现有行动计划的微小增量调整。记住“边际”指“边缘”。因此,边际变动是围绕你所做的事的边缘调整。理性人通常通过比较边际利益与边际成本来做决策。 边际量是每增加一单位投入所增加的产量。 用拔河来做比喻,一方共有10个人,总拉力为300公斤。现在增加一个人张三,张三的到来使得这一方的拉力增加了25公斤,这个25公斤就是边际量。又增加一个李四,李四的到来又增加20公斤拉力,这个也是边际量。 总的说来,边际量的增加往往是递减的,还用拔河做例子。 假设每一个人的力量都是一样的25公斤,当人数少的时候,大家配合的比较好,每一个人都能发挥25公斤的力量。 后来增加了一个人,大家一起使劲的时间就有点错位,新增加的人实际只能让总拉力增加24公斤的力量。 继续增加人的话,大家使劲的时间就有更多的错位,他只能让总拉力增加23公斤的力量。 随着人数的增加,每个人带来的增量(就是边际量)都在减少,总拉力(就是总量)增加的速度越来越慢,直到最后再来一个人也不能增加为止,如果再增加人数的,就有可能带来负的边际量了。
9. 经济学是什么啊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的学科。经济学核心思想是物质稀缺性和有效利用资源,可分为两大主要分支,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
经济学起源希腊色诺芬、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早期经济学,经过亚当·斯密、马克思、凯恩斯等经济学家的发展,经济学衍生出了演化证券学、行为经济学等交叉边缘学科。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学研究和应用受到国家和民众的关注越来越高,理论体系和应用不断完善和发展。
(9)经济学边缘扩展阅读:
一般情况下,经济学理论建基在理性的“极大化”这假设之上,每个人都会在局限下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假设真假并不重要,只要假设推论出来的可被验证含意,能够解释及推测现实世界,我们就接受这个理论。但是奥地利经济学的理论是建立在人是有目的的行动的行动公理基础之上。其学派旗帜鲜明的反对把理性状态和极大化作为经济学的逻辑前提。
凡是有解释能力的理论,都一定有被事实推翻的可能性,但未被事实推翻。 我们永远不能证明一个理论,因为下一次的事件总会有机会推翻该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