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经济法,急!
合同双方合意不违返法律法规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不是很有利于卖方就是了!
首先解释一下,CIF(成本+运费+保险)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按照《199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到岸价",但这是指价格的构成,是由成本运费+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也负责货物到岸前的风险。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 卖方应及时租船订舱。
3.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 卸货费用的负担,常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2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2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5.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合同。卖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再解释一下,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 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B. 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C.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 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F. 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H. 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 国际经济法
在中国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1、股东、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注册内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
注册外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护照(外国个人投资)或开业证明(外国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护照。
2、公司的法定代表还需提供彩色照片。
3、注册地址证明,主要是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性质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
4、验资证明,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包括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与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C. 国际经济法 处理
1.合同不成立。因为合同得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而承诺必须符合镜子原则,即与要约条件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实质性变更或修改。案例中将发货时间进行了修改,显然不是合格的承诺,而是构成了反要约,所以合同不成立。
2.(1)构成不可抗力。因为对于发生地震缔约方无法控制,在缔约合同时显然无法预知,并且对于这种障碍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克服或避免后果。
(2)是否能够直接解除合同要看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支持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如果支持,就必须实际履行而不得采取其他金钱赔偿等其它方式,反之则可以。(这个答案拿不准)
3,(1)可以,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正的单据业务,实际中货物的履行问题不影响信用证货款的支付,只要符合单证相符原则。
(2)不可以,银行已经合格的履行了自己的审单义务,无任何过错,实际履行的准概况不影响信用证的流程。
4.(1)违反了不歧视原则。
(2)为保护本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可以实施相关的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即“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换言之,GATT第20条并不反对一定程度的歧视的存在,但是这种歧视必须不是“无端的、不正当的或对贸易造成变相限制的”。
5.(1)是卖方,即中国甲公司。
(2)可以,因为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就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实际中有任何不相符,都可以拒绝收单付款。
(3)卖方违约,故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实际履行、要求卖方损害赔偿、要求减价等等。
6.(1)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因为承运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存在巨大的过失,不能免责。
(2)这要看托运时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就题目中已知信息来看,不存在什么过失,应该不负责。
你这题目有点多啊,错的我都想上课了。
D. 2012年7月电大考试 大师~~~~有没有国际经济法试卷号1042 中国法制史试卷号1001 劳动法学 试卷号1021 英语Ⅱ
国际经济法试卷号1042 中国法制史试卷号1001 劳动法学 试卷号1021 英语
e有历年的
E. 国际经济法到底怎么样啊,为什么有人说很不好,有人说还不错。是不是这个专业以后出国好啊请过来人指点
怎么说呢,如果要真正要用到国际法所学专业的话,应该还需要配合对应国家的法律政策,仅仅国际经济法是不够的
F. 国际经济法
呵呵``所有大学生入学前都会这样想的``
1,就业前景良好,我国在法律方面的人才很缺乏.再加上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方面的法学人才就更加吃香了.
2,我不是学法的,我学经济,第二学位是法.建议大一有空就多读读法条和法条解释,虽然很枯燥,在你第一年基础课的时候几乎没什么用,但是你会发现当你后面学的时候会轻松很多.
3,外语的话有法律专业英语.你还可以看原版的法条.这个一半图书馆有阅览的,网上也有,再就是看著名国际官司的实录,比如克林顿的.
4,政府肯定是需要的``不过我认为做跨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可能更那个些``呵呵``
G. 国际经济法之贸易术语
E组(EXW) 启运
F组(FCA FAS FOB) 主要运费未付
C组(CFR CIF CPT CIP)主要运费已付
D组(DAF DES DEQ DDU DDP) 到达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H. 西南政法 国际经济法
国经还真没有利害的,这可是地处重庆的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