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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情景剧剧本

发布时间:2020-11-26 08:05:34

① 跪求~~关于诈骗题材的情景短剧剧本!!!!~~~~~~

优秀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06年6月12日
地点:哈尔滨工程大学模拟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主审法官:周薇
审判员:杨平 张紫琦
书记员:
原告: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原告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雪娟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学生,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原告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被告2:我叫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2004年1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我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 原告刘雪娟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刘雪娟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刘雪娟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主审法官:
被告: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上诉人刘雪娟于2004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一审认定“该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是错误的。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主审法官: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乐金公司还在一审中将“限用合格日期”解释为:“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使用期限,可以保证质量。”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
被告:
原告: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被上诉人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诉人刘雪娟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
原告:通过两审审理,上诉人刘雪娟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刘雪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上诉人刘雪娟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刘雪娟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作为消费者,刘雪娟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刘雪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5年3月1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刘雪娟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三、驳回上诉人刘雪娟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上诉人刘雪娟负担20元,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② 求一份法律短剧.

我怎么没听明白呀。是你有这样一个短剧作品,希望有实力的热心网友帮你起个有噱头的题目,再编出梗概、补充旁白。还是你现在什么也没有,而不久的将来,你需要向XXX交付上述剧本,因此来求助。
补充:我还是不明白了,楼主您说:‘就是一份法律短剧~ 一个案件总有触犯了法律中的条例吧.触犯了哪几条?从中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点~~’。其中的‘就是一份法律短剧’该语言表达的字面意思是什么?是意思A:‘就是请别人代写一份法律短剧’。我看不象,因为楼主自始至终也没提到过一个‘请’字,更没有要人代写的字样。意思B:提供一份这样的文稿,不是你写的,也不是我写的,将它就给你。我看也不对!你后面明明有‘触犯了哪几条?’这句话。难道您很喜欢玩文字游戏吗?还是您喜欢得了便宜还卖乖?(声明:以上纯属个人猜测,与事实无关,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还有。。。。。。楼主,您还是说明白点吧。
补充:楼下那位先生说的,就是我想说的。我也送你一个小故事,自己改编、提炼、创作去。
隔了一天去投案 还是涉嫌逃逸
昨天,绍兴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向公众透露一起电动自行车致人死亡案件的初步调查结果: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涉嫌逃逸,隔了一天后投案自首。一起原本可以实施救援的交通事故,却因黄某的涉嫌逃逸,而使案子的性质发生重大改变。
5月24日下午4点多,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报警称,越城区东湖镇果蔬批发市场门口南侧路上,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相撞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据现场目击者说,骑车男子撞倒一个老太太,事发后,男子停车,把倒在地上的老太太扶到附近的花坛边坐下,但随后他就骑车走了。不幸的是,老太太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开人世。据了解,老太太77岁,家住东湖镇某村。

就在事故处理民警积极寻找肇事者时,5月26日上午,家住袍江新区的黄某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事故处理大队,他张口就说:“5月24日骑电动自行车撞伤老太太的人是我。”对于自己撞人后涉嫌逃逸的行为,51岁的黄某自有一套“说法”:“我身体不太好,撞倒老太太后我吓坏了,但我其实并不想逃的。我把老太太扶到花坛边坐下后,只是急着想回家拿点钱,好给老太太治伤。但到家后我怎么也找不到钱,只好等老婆下班。老婆直到夜里11点30分才回家。她知道这件事后,劝我去把事情说清楚。”第二天,黄某在老婆的陪同下,一起找到了村干部,在村干部劝说下投案自首。

目前,黄某已拿出了3万元钱交到了事故处理大队,他和家人都表示将继续积极凑钱给予赔偿。据交警部门反映,今年以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总体交通事故总量的50%以上,主要是因为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速度超标,车子本身的制动性较差,加上骑车者交通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多发。

③ 急求关于法律的话剧剧本,谢谢。。。

场景一:
同学A:呼,终于逃出来了!
同学B:就是呀,老师竟然花了四分之一柱香的时间讲完了世界是变化发展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少四分之一柱香的时间了……
同学A:要是老板能踩着七色云彩来接我们就好了!
同学B: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嘛!快走了啦!
场景二: 两同学要溜进网吧,被老板揪住
老板:两位同学……
同学A&B:干嘛?
老板:没什么,你们有身份证吗?如果你们有,就得拿出来给我看;你们不拿出来给我看,我又怎么知道你们又还是没有;你们拿出来给我看,我才知道你们有。不过看样子你们也是有的,如果没有你们怎么回到我这里来呢?既然你们来了就说明你们有的,对不对?如果你们实在没有,我也不能强迫你们,对吗?进去吧……
同学A&B:哦~~~
场景三: 网吧内两个人激烈拚搏CS
同学A&B:GO!GO!GO!
同学A:土匪都是AK47!从下水道冲!
同学B:不来三!土匪三把重阻枪,吊桥!吊桥!
同学A:手雷、闪电丢呀!
同学B:C4埋好了吗?兄弟们冲A区呀!
同学A:当心,警察在后头暴头!
同学B:不要害怕,我已经帮你把他狙掉了!
同学A:两个人从政门冲,M4从中门出来!
同学B:谁买了剪刀啦?~~~噢!B31好丢掉了呀!
同学A:捡把MP5冲出去呀!
同学B:Machine先冲出去吓吓你啦!
同学A:The terrors win!
场景四:
老板:噢哟!稽查队大队长!什么风把您给吹来了?好久不来了!来来来,这边先坐一会儿,喝杯茶暖暖身子,再抽根烟!
大队长:不必了,例行公事,现在生意怎么样啊?这两天有没有放学生进来啊?
老板:托您的福,这阵小生意红火着呢,您瞧里面躲热闹啊!我可是彻底贯彻上面的规定,绝对没有学生在里面的!
大队长:噢?你什么时候变得这么本分了?让我瞧瞧!
场景五: 大队长开始检查,老板跟着,到处遮遮掩掩。突然,大队长看见A&B。
大队长:你们两个几岁了?
同学A:烦累,要打坐下来一起……打~~~~~~~~ (同学B开始乔妆打扮)
同学A:呵呵,你说呢? 大队长:你呢?
同学B:(声音可以加粗)我啊,我四十岁了。
大队长:四十岁,皮肤怎么还这么白啊?
同学B:我保养得好呀!你没听说过:男人四十一枝花吗?
大队长:一枝花?哼……(转向老板)
大队长:你是怎么回事啊?这两个学生怎么解释?
老板:他们啊?嗯……他们……嗯……,哎,你们怎么进来的?!
大队长:你别给我装糊涂!你是怎么执行新颁布的条例的?!
老板:是、是、是。我知道了,下次不敢了!
大队长:喏,念你初犯,罚款5000元
学生A对学生B小声地说:我们还是溜吧
大队长:哎!两个小鬼,跟我走!
学生A&B:我轻轻的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挥一挥鼠标,只留下辉煌战绩!

④ 大学生普法情景剧剧本

看看央视普法栏目剧,找个好演的整理一下。

⑤ 普法小品剧本

法律小品(优秀法官)

演员数:4人

人物:老刘(男)、老刘妻(女)、老张(男)、院长(男)

服装:制服、便衣

道具:锦旗(上面有横木杆支撑的)、椅子、大菜篮子、矿泉水,小盒子

开场:(老刘挎着个大篮子从舞台左侧上,拉着刘妻,刘妻十分不高兴,撅着嘴懒得理老刘,老刘手搭凉棚往舞台右侧望望)

老刘:(一字一顿)人——民——法——院!老婆,你看,到了!到了!(冲观众笑)我们大老远来到人民法院,不为申冤只为报恩,王院长心系百姓办实事,替我们家解决了大困难!这次说啥也要见上王院长一面,顺便向他表达一点心意!(用手指指大篮子)老婆子,你看你拉着个脸,不像来报恩倒象来讨债!

刘妻:你这就象报恩啦?人家王院长帮咱们那么大的忙,你瞧你拿的这点东西!两条破鱼一块猪肉,不嫌磕碜!

老刘:你可以侮辱我,但不可以侮辱我的肉和鱼!肉是我托隔壁张屠户给我留的最好的猪后丘,鱼可是我托村里养鱼的老李给我选的最新鲜的大鲤鱼!人家一听说我要来看王院长,一分钱都不要,你还说破!你这话也太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了!

刘妻:人家那是看咱家穷不好意思要!

老刘:你傻呀?你当人家是慈善机构兼百万富翁?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

刘妻:啥?

老刘:咱们王院长有魅力呗,啥也不懂!

刘妻:你多尖啊,你智商二百五行了吧?你自己去吧,我回去了,我嫌丢人。

(刘妻说着就要往舞台左侧走,被老刘一把拉住)

老刘:你给我回来!我说老婆子啊,现在全世界都在提倡民主,咱家咋就总以你为主?一说不过我就要闹分手,你是越活越倒性!不就是带啥礼物没跟你商量吗?

刘妻:要不是人家王院长,咱们那点钱能要回来吗?咱们的饥荒能这么快就还上吗?是,咱们是穷,可就是借钱也应该买条金项链啥的送给人家,那多显得咱们有诚意,你看你!哼!

老刘:你傻呀?咱家啥情况人家王院长不知道?你忘了人家王院长对咱们的事儿有多上心?天天往咱家跑了解情况!风雨无阻!你借钱买个金链子就表示有诚意了?我看你是成心为难人家!

刘妻:你!好,你跟我犯倔是不是?那行,见到王院长之前你跟我保持距离,以我为中心,3米以内不准靠近,知道不?(用手扇鼻子)又腥又臭的,我可不想让人家见我绕着走!

老刘:不啦,能见你一面我们就知足了。你帮我们要的赔偿款解决了大问题,你的大恩大德,我们这辈子都忘不了啊。不来看看你,心里实在是过意不去!

王院长:没啥,都是我们应该做的!秉公执法、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你们安定幸福,是我们努力地目标啊!

老张:王院长,要不是你们给我亲自送去的3万元执行款,我现在还在生死线上挣扎着呢!那时候我家里困难,我病的严重,你们送给我家面粉和食用油,简直是雪中送炭啊!现在我病也好了,家里状况也好多了,我今天是特意来感谢您的!这是我写的感谢信!

老刘:这是我们送给您的锦旗!(打开)

(5)经济法情景剧剧本扩展阅读:

小品创作

1、深入生活,贴近生活,体验生活,从生活中找灵感。要用艺术的眼光去发现题材,挖掘题材。

象黄宏、宋丹丹的小品《超生游击队》,赵丽蓉、巩汉林的小品《如此包装》,赵本山、范伟、高秀敏的小品《卖拐》、《卖车》等,都是在生活中发掘出的老百姓所熟知的凡人小事,通过他们活灵活现的演出,使观众捧腹大笑,回味无穷。

2、题材宜小不宜大,要“大题小做”,不要“小题大做”。切忌包罗万象,搞“高大全”,一个小品最好只反映一件事物,或者只反映一件事物的一个侧面。内涵丰富,说理充分的题材,是电视系列片或长篇小说的事,不要混为一谈。

⑥ 求经济法法庭模拟剧本

审判长:无;主审法官(审判员):XX;书记员:XXX;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原告是否到庭?;原:到庭;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书:被告是否到庭?;被代:到庭;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没有;被:没有;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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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无

主审法官(审判员):XX

书记员:XXX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没有。

被:没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

(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

击性语言;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

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原:

审: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原代: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被: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被代:*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123和委托代理人、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杭州市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123与被告中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下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 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有权提起反诉;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审判长同意

不得擅自发言;

(五)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

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审: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员及有关人

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双方什么时候受到开庭传票?

原:三天前。

被:三天前。

审:原、被告在三天前收到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开庭。现在围绕

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2001年11月,昌邑市铁矿改制为{公司0}(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华星公司是由原告

姜光先等49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华星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2004年7月、2005年5月进行了三次公司盈余分配,再加上2005年下半年应分配而尚未分配的公司盈余,原告应得88万元,但是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自被告公司成立以来,还按月息2分支付股权利息,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盈余分配款(分红)8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利息款12.88万元(自2001年11月至2005年9月);(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4)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1)原告在被告处的投资是原告挪用国家的资金注入的,是犯罪行为,因而原告不能

享有股权;(2)本案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应为给付之诉;(4)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取得股东资格,不能分取红利,原告主张的股金和利息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方应将证据的出处、证

据的名称及证明目的逐一表述,质证方围绕证据的三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定。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审: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代:1华星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2华星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其中载明原告姜光先是股东之一。

审: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无异议

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代:.1:2003年6月2日,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姜光先投入到华星公司的资金14万元系挪用应属于华星公司的资金,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已从姜光先个人处追缴全部14万元赃款

2.昌邑市体改委和经贸局文件,证实因姜光先已构成犯罪,不能再担任董事长,取消其股东资格,由其他人认购其14万元出资;

3.华星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证实39名股东(无原告姜光先)出席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因其14万元属于挪用的企业资金,所以不享有股权,取消其股东资格,并推选赵安会为新的董事长;

4.华星公司提供的三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审:原告可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我方对于被告提供的第2和第3点证据有异议,被告方无权取消原告的股

东资格。

审: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需要补充的吗?

原、被:没有了。

审:针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其中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存有异

议的部分,待本院进一步审查后再予以确认。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审: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我院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总结了如下两个案件争议焦点:(1)原告姜光先是否还具有被告华星公司的股东资格?(2)原告姜光先主张的分红和股权利息应否支持?原被告对于上述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代: 没有。

被代:没有。

审: 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接受姜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姜光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⑦ 大家帮帮忙,我要法制教育情景剧剧本5分钟左右的,急用要搞笑一点的

这个比较难了,要有文采的才行了,而且5分钟的情景剧写出来也要写很多东西的。比如道具情节人员等等。

⑧ 快给我一个法律情景剧的剧本!

小区上演失窃情景剧

以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人物:张淑芳

身份: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大院32栋南楼业主

3月3日,家住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大院32栋南楼××××房的张淑芳晚上8点左右回到家中。

小区并无二致,还是和住常一样静悄悄的,入口处的保安也照例在站岗。张淑芳刚进房间,发现房间一片零乱,衣柜放贵重物品的抽屉锁被打开,存放现金的信封不见了,里面有3万多元的现金,部分首饰也不见了,总价值4万元。家里进贼了!张淑芳的脑海中浮现出这样一个念头。她立即将情况告知了物业管理处,并报了警。

物业管理处管理员李强告诉张淑芳,当天13时10分,32栋楼的北楼抓了两名推销员。张淑芳了解后又得知,14时45分,21时30分,就在32栋楼的南楼,类似的一幕也上演过:有一不明身份的男子撬××××房的门,不料被在家休息的主人李氏发觉,该男子声称找错人慌忙溜走。16时,李氏开门外出,发现保险门被反锁且被破坏,在物业管理处的帮助下得以出门。

张淑芳请了律师,准备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索赔。她认为,在小区发放给业主的《用户手册》中,明确指出“大楼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楼内住户凭出入证、外来人员凭身份证登记进出”,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按照执行,像这个不明身份的男子就没有登记,而且小区监视器老化,摄下的那个男子的图像也不够清楚,无法辨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是,在广州金卫物业管理公司回复张淑芳的律师函上,却申明“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是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因为小区的保安人员只对治安中意外事件负防范之责。这是一种服务,而不是职责,并且这种服务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不是对他人身体和财产安全的维护……除非在委托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家庭财产不应当承担任何保护责任。”

9月1日,条例将实施,张淑芳准备在条例实施后起诉。她想,也许条例会使这些争议趋于明朗化。

物业公司:具体赔偿还得具体分析

受访人:浙江金都物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坚

绿城、南都、金都是杭州物业管理行业最为知名的三大品牌。浙江金都物业常务副总陈坚对《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失窃,物业公司依法赔偿“规定的第一反应是:今后,物业公司会更有合同意识。

原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十条第四款对小区“失窃”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只是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现在,《物业管理条例》将这一问题明确地提了出来,成为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

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坚对这一规定是这样理解的:物业管理担负的只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的职能。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关键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承诺提供24小时安全巡逻、全封闭管理,并对巡逻次数加以规定,让业主监督,如因保安不依时巡逻造成所保管车辆被盗或业主其他财产失窃的,物业管理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家中失窃就和物业公司无关。但即使是前者,物业公司也不必负全责,因为物业公司承担的毕竟只是管理责任,不是直接损害业主利益。

杭州的物业管理氛围比较规范,不像广州,失窃事件时有发生,这一规定会促使物业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物业管理也只是微利行业,杭州共有300多家物业公司,大多数是小公司,陈总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一些规范管理的大公司影响不太大,但可能会拖挎一些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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