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学法 >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发布时间:2020-11-26 08:08:19

① 历史上的说明经济法如何调节经济关系

历史上调节的经济关系是管理私有制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内生容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点:1.它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它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它的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能地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4.它一般就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的程序。
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的显著特点:可概括为全面、系统综合:1.经济法由里及外地全面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2.它自始自终的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3.它对经济法律关系采作多种手段予以综合地管理和保护。
如:重大社会转型是时的:、商鞅变法维护私有制,还有《罗马民法大全》,拿破仑法典这里都包含维护私有制进而调节经济关系

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地说,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只要有以下两类: 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 国家在对整个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③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目前法界权威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的生态化》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④ 经济法调整什么关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⑤ 举例说明经济法是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的。。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部分。如公司法、反不正当

⑥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哪几种

您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谢谢阅读!

⑦ 我国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历史任务就是防止市场失效。市场失效是现代国家职能扩张的社会经济根源,政府职能的扩张,最终是为了矫正,修复和改进市场机制,要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就必须对市场失灵及其矫正手段做一个系统的分析。 (一)市场失效是市场运作的必然结果,但是引起市场失效的原因是不断变化的。引起市场失效的原因可能来自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到底哪些因素是引起市场失效的主要因素,对特定的市场而言,要对具体情况做具体的分析,是没有规律可循的。 (二)市场失效的症候具有潜伏性,其症成具有长期性。市场失效往往是市场结构出现了问题,对市场结构上的问题进行诊断,不是单从市场主体的行为,从市场短期的表现就可以确定的,它必须对所有结构性要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通过市场绩效的数据分析来把握市场是否出现了失效,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失效等问题。因此,这种结构性问题的暴露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准确把握它们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观察和验证。 (三)市场失效的发生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偶发性。所谓必然性,是指市场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市场失效总是会而且必然会发生;所谓偶发性,是指市场失效的实际发生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在何时,何地发生,发生哪一种失效不具有确定性,是与特定市场环境相关的,具有偶发性。 (四)市场失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其原因具有根本性,制度性或结构性的。市场失效实际上是制度或机制的失效,必须通过制度的调整或创新才能最终克服这些问题。 市场失效的这些特征就决定了对它加以矫正或调整的法律手段或方法所应具有的特性。我们认为,这些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回应性。所谓矫正和调整的回应性是指矫正和调整的启动及其目标是社会的需要。矫正或调整并不是目地,而是手段。通过矫正或调整是为了解决市场失效导致的垄断,外部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等方面的社会问题,实现公平与效率。矫正和调整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由其追求的目标来决定。回应性还有一层意思,它是指各种矫正和调整的手段和措施并不是常备的,就某一时期来说,也不是必须的,而是在社会需要,在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时才发动的,这是由市场失效的偶发性和不连贯性所决定的。 (二)预警性。所谓矫正和调整的预警性,是指矫正和调整带有威慑性,事前劝导和警告的性质。由于市场失效具有潜伏性,其暴露过程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事后矫正或调整就可能会给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经济带来非常大的损失,而且会给矫正或调整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在矫正或调整的机制上必须有预警的功效,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劝诫,使相关当事人进行自我调整,作出积极回应,不至于酿成灾难性的后果。 (三)相机性。矫正或调整的相机性是指矫正或调整的效力不是普遍性的,它确立的一些行为标准和规则不具有一般性,非人格化的特征,在适用上受主体的特殊性和身份的影响,如它将市场主体按照它们的交易地位区分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垄断企业和中小企业;在权利的分配上是有选择性的,确定了优先的顺序:分别执行了优惠待遇,普通待遇和差别待遇标准;在行为的正当性判断上,重视其实际的效果,而不是行为的本身的特征。如某些行为,它区分了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两种。但不论哪种行为,其正当性都已实际效果来判断。 (四)宏观性。矫正或调整的宏观性是指矫正或调整的重心不是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而是整个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其最终的目地是要最大限度的促进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整体福利。矫正或调整的宏观性是由市场失效的结构性或制度性所决定的。 我们在认识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特点时,还必须搞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在上面的阐述中,我们已经说明了间接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区别与直接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特点,我们在此进一步说明,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是一种综合手段,而非某种单一的手段或其组合。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是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必然要求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经济法就是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现。在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的表现为法律形式。例如税收,财政,金融,价格等作为经济杠杆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但这些经济杠杆在经济法中都已被法律化了,理所当然的又成为法律手段了。又如间接性的行政手段,如建议,许可等,也都在经济法中被法律化了。因此,将经济法的调整手段说是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是不科学的,犯了语法错误。 (二)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必然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手段也并不必然只能由行政法来运用,而别的法律部门就不能加以运用。我们之所以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为在我国,经济法尚未有自己的执行机关,仍需由政府部门来加以执行。其实我们认为经济法应由其他部门来执行,我们建议这一职责由央行来承担,至于为什么,由于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在此我们不加解释。所以,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全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此外,行政手段也并不必然只能由行政法来运用,其他法律部门也可以运用,如宪法也经常运用行政手段来保障宪法的权威,在经济法中,大部分规范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来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规范就成了行政法规范了,还要看其运用行政手段的力度,强度,频度,方向,目的,作用机理等方面来区分其是经济法手段还是行政法手段。 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基本认为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有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国家在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时,有的运用经济法,有的运用行政法。到底政府的哪些行为属于经济法上的行为,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行为,就要以调整方法的标准了。根据以上对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分析,我们不难看到: 在市场管理法上,凡是政府运用宏观的,间接的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的的行为都是经济法上的行为,凡是政府运用直接的,微观的,一对一的管理的,以维护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目的的,就是行政法上的行为。 在宏观调控法上,也以上述标准来划分,例如在税法上,国家的正常征税行为是行政法上的行为,但国家运用税收手段来进行国民经济的调控,如为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而予以减税,为迟延某一产业的发展而加税。又如在投资方向上,国家鼓励的投资产业可以予以减税或税收优惠,不鼓励的或需加以限制的产业,可以加税或其他税收措施。 在社会保障法上,国家可以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来保障需要保障的社会群体的利益,而其他的社会保障行为则属于行政法上的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调整方法上的不同,在结合以利益分析原则,是完全可以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从而也证明了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采纳哦

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调整这样的社会关系:即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产生之前,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或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社会团体章程、行政行为等调整,或由成文的民商法、行政法调整。在这些社会关系逐渐尖锐,矛盾冲突加剧,衍生为重大社会问题后,其属性发生质变,需要由国家介入,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市场经济秩序关系
(!)企业关系析解
(2)竞争关系析解
(3)消费关系析解
(4)产品质量关系析解
2、宏观经济利益关系
(1)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析解
(2) 区域经济关系析解
(3) 固定资产投资关系析解
(4) 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关系析解

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

您好: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的部门,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一般标准。
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本质区别是可以区分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最后,虽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但“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认为法的部门的建立需以单一的调整对象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其调整对象都必须是单一的,调整对象不单一的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种观点,就意味着否定调整对象并不是单一的民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没有单一的调整对象而否认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阅读全文

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