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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这两个专

发布时间:2020-11-26 08:19:32

『壹』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融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的范畴要大很多,金融是经济的一部分。
望采纳。

『贰』 海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这三个专业性质有何不同方向是什么

可以从它们的调整对象上来予以区别:
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间国务买卖、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同转让等、国际税收、国家金融等方面的。总之就是调整涉外因素的经济活动。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调整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比如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外交等等。
海商法解决的是海事、商事等方面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希望能够帮到你!

『叁』 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这2本书有什么不同

简单点说,一个是解决国内问题,一个是解决涉外问题。
当然国经要比经济法难学一些,慢慢体会……

『肆』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就业方向

一、内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关系不同

1、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

三、作用不同

1、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

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

2、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2)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4)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四、就业方向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到政府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外贸管理工作,到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及国际市场的营销工作。

到国家机关、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商业部门、涉外企业、合资企业、大型工商贸易公司或企业从事贸易经济、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等。

『伍』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1、经济法: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

2、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二、起源不同

1、经济法起源: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实践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学起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一批经济法规范性文件。

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研究。随着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发展,一批经济法学著作相继出版,并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学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



三、研究对象不同

1、经济法研究对象:经济学的对象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与规律。

2、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陆』 麻烦问下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有哪些区别读研选择这2专业的话,哪种难哪种简单以及,以后的就业方向

法学(经济法方向)

【主要课程】法学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商法总论、知识产权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冲突法、司法文书、经济法总论、竞争法学、税法学、公司法学、证券法学、金融法学、信托法学、房地产法学、保险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票据法学

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主要课程】法学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民法总论(含民事责任)、物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概论、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海商法、WTO法律制度、法律专业外语、国际商法(双语教学)、国际公法(双语教学)等

研究的方向不同。
国际经济法
研究的是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如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诉讼与仲裁。
经济法
主要研究国家宏观调控类的法律法规,如税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等。

至于哪个好,这要具体来看,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前景会越来越好的,但对各方面的要求也很高.假如你外语好,有志向到沿海等发达地区发展,当然是国际经济法好,如果你外语不是很理想,学经济法也很好的,因为国内的经济法相关案件很多,无论当律师还是法官,经济法都是好的选择. 所以最终的决定因素在于你自己的喜好了.结合自己的情况考虑.
希望你学业有成!

『柒』 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有什么区别

我们国家学的国际法主要是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主要是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问题,而国际经济法处理的是国家,国际组织,个人等主体在经济,金融方面的问题,国际私法处理的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概而言之,报了国际法就要学习以上三种学科。

『捌』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这两个专业有什么区别急求高人解答!

我认为这不是两个专业,前者包括了后者。
国际经济法一般包括了:国际贸易内法,国际投资容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
估计即便在研究生阶段,仅仅研究国际金融法的都不太可能——还不能那么专。除非你的导师很专于此而且有意引导你专注于此。
总之,这二者的关系理解为“经济”与“金融”的关系更简单。显然,后者只是前者的一小部分。

『玖』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比较典型体现大陆法系国际法部门划分思维特点的是国际商法学的主要创始人施米托夫。这位有着德国系统法学教育背景又在英国乃至世界取得辉煌成就的学者,在国际法部门划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续了德国人的思维惯式。
在施米托夫的《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一文中,对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有这样一段阐述:“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后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不从属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涉及的是多边公约,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国际经济法还包括怎样对待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私法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国际商业法律组织。”[2](p.3)
施米托夫还有一段经典论述:“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2](p.12)这样,与施米托夫所指的国际商法更为贴近的部门便是国内商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正是基于此,施米托夫更着重于分析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之间的关系,并将国际商法界定为具有国际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属性,是商法的两个分支,即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2](p.82)由此,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便是较为明显的: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尽管在若干年后,施米托夫等人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而发生了改变,一些学者逐渐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独立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或者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按照德国式思维所理解的国际经济法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在德国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于1991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的宪章性作用和宪章性问题》一书中,就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宪章性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时所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剖析。该书中所称的“国际经济法”即是与国内经济法相对应,与传统的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相并列的,以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为核心内容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从实务角度出发的,不注重区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体例和传统也决定了其本身就没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建立像大陆法系那样完整与自足的国内制定法部门体系,因此也不存在与已有的国内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门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问题。
在英美国家,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只具有学术意义而没有法律部门划分上的意义。[3](p.40~52)以美国为例,美国式思维对国际法部门的划分是从具体到抽象,从实用主义出发,按照这种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成了“国际商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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