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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提纲

发布时间:2020-11-26 08:44:28

经济法的问题

1、(1)债权让与6月日甲与丙达成协议时生效。6月5日通知乙时对乙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的,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丁对甲的保证债权也转让至丙。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丙可以要求乙承担100万的付款义务。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意思不能决定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情形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需要向受让人作出履行,以消灭债务。所以,如果甲通知乙后乙仍然向甲作出履行,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其债务不能消灭。
(4)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理由:凡债务人对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丙可以接受乙的90万之后,可追究甲的对让与之债的瑕疵担保责任。)
2、(1)该抵押合同自2016年6月1日签订时成立。理由: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
(2)乙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乙能对摩托车行使抵押权。
理由: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本案的处理方法:
①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②如果受让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该行为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或者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
③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望采纳。

㈡ 求助初级助理会计师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请勿网上下载转贴)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 法的概念:
(1)来源:国家制定与认可(但国家制定与认可的不都是法)
(2)实施:强制力
(3)本质: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如社会意志、整体意志不属于法)
(4)内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普遍适用性)
特征为(1)(2)(4),法的概念四者缺一不可。

2、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部门属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属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8)国际条约:国家之间
注:(4)(5)(6)地位相等,判决书不是法的形式。

3、 法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4、 法律规范:
(1)是法的最小单位(细胞),它不等于法律条文,1个法律条文可以是1个或多个规范,1个规范可以是1个或多个条文。
(2)前提为通常,完整的结构为假定、处理、制裁=如果、那么、否则。前提与完整的结构两者必须有其一。
(3)种类:
按性质分:义务性(必须)、禁止性(必须不)、授权性(可做可不做)

按强制性程度分:强制性、任意性

5、 法律关系:
(1)要素:
A主体:人或组织;
B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C客体:除人或组织之外,其中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
分类:
A法律事件(非人类控制)B法律行为(人类控制)
A中因自然现象引起的为绝对,因社会现象引起的为相对。
B中又可分为:①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②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③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④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⑤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⑥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6:经济法
(1)要素:同法律关系;
(2)调整对象:
A市场主体组织关系B市场运行调控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
注:财产赠与、财产继承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不属于调整对象。

7:经济纠纷:
(1)主要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仲裁
①受案范围:A财产B合同(除a带有身份性质的纠纷b行政机关处理的c劳动争议仲裁d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②基本制度:A协议仲裁:a书面仲裁是受案依据(口头不行)b效力独立存在c明确具体仲裁委员会(注: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平级,与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可自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但不得自选法院、法官)
B一裁终局:a开庭但不公开b只管裁不管执行c一方不服仲裁判决,对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③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由法院裁定。
④程序与裁决
A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B仲裁庭可由3名裁决员和1名仲裁员组成;
C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D申请后可自行和解;
E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者,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3)行政复议(有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免费复议)
①非复议范围:A行政处分(非处罚)B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C不服行政机关做出民事纠纷调解决定;
②申请时间及做出决定时间:60日之内
③当事人: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复议机关不是当事人)
④复议机关:A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复议;B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C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复议;D对国务院部门、省政府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复议。
⑤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⑦复议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除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除外)
(4)诉讼
①受案范围:除了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及最终裁决,其余的都可以。(其中最终裁决一律不得另行起诉)
②审判制度:A合议制度:3人以上的单数(少数服从多数),其中,合议庭的组成一审有两种a审判员+人民陪审员b审判员,二审只有审判员一种。
B两审终审制度:a有时一审为终审b15天诉期c为最终判决,不执行强制执行d二审不服,可审诉,无时间期限,但必须执行;
人民法院的审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③管辖: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C专属管辖
a民事案件:普通管辖(原告就着被告)
b行政案件:如不复议,则在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判,只能到最初做出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结果如为改变,还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④诉讼时效:A丧失胜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B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为1年(身份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为20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期限开始算起。C诉讼中止(最后6个月内,如果非最后6个月内,则不影响诉讼中止)则补零头,中断则重新算。
⑤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一律不调解。

8、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㈢ 会计初级考试考试大纲那本书有必要订么是否只看《经济法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就好了!

初级职称必须一次性通过2门才算通过考《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单选,多选,判断,最后的部分计算题经济法是简单题和计算题会计是计算题,都是很基础的,只要你把课本吃透,再买两本北大东奥的轻松过关一 我就是这样考过的 希望也可以帮的到你 并祝愿你也顺利通过考试

㈣ 如何利用经济法更好的规制市场主体 求一片小论文 或者求怎么写 提纲也可以谢谢了

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实现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在其中必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主要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核心是经济利益关系,或称物质利益关系。由经济活动形成的各种具体经济关系,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整个社会秩序,与社会的正常维持、发展和安危密切相关。一般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相应地经济法一般也认为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所组成。

1.在市场主体法中,重塑和完善经济体制的基础———企业制度。经济法认为,现代公司、企业法人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它包含着内部意志外部化、外部意志内部化,企业法人没有自己的意志,企业法人的意志是而且应当是投资该企业的产权人的共同意志。要使市场主体中最重要的部分———企业能规范运作,通过合理的权利配置来实现激励兼容,促进企业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的形成,同时承担其对社会的责任,需要经济法不仅从实体上合理确定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而且从形式上要保证利益主体间维护自己权益的程序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现代社会特别强调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责任:企业除了要满足利润最大化要求外,还要体现出对社会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这些公共政策可以包括公平的就业机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与健康、环境的保护等等。

2.在市场规制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干预这只“有形之手”纠正市场调节“无形之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无形之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不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产品质量法、会计审计法,无不是从促进市场交易,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保证各方经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特别要看到,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应该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发达国家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在市场交易中出现许多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市场封锁、行业及公用事业垄断等现象,垄断现象的存在造成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而且使行业之间获取利益的机会不均等,拉大不同行业之间人员收入的差距,不利于社会安定,因此需要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

3.在宏观调控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增长。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经济法意识到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并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因此,宏观调控法在允许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广泛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干预、调控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运行。

4.在社会保障法中,经济法重点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保障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社会保障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有两个层次的目的,其表层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其深层目的是通过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当前我国还存在着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困难群体,即使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一部分人由于身体状况、个人能力差别等种种原因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国家对之放任不管,是很难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法确保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逐步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利运行,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经济法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调整作用不容忽视。它在对经济生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平衡协调原则,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些本质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必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㈤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和2019年相比有什么变化

第一章:基本无变化。主要是删除了仲裁“三要素”的说法,只表述为仲裁的三个特征;对民事责任进行了重新表述。
第二章:基本无变化。主要是新增了“会计档案的概念”的具体表述;对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表述;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进行了重新说明,并且明确了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第三章: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票据交易。调整:对国内信用证及预付卡内容进行了补充。
第四章:本章主要变化集中在增值税,增值税涉及税率的部分按照最新的政策( 16%、10% )进行了调整。调整:“税收管理体制”改为“征收机关”“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改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纳税人会计核算。
第五章:整体变化较大,新增: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 2.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3.增加经营所得。
删除:1.扣缴义务人;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调整:1.将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由"2.5%"调整为“8%”;2.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进行大范围调整; 3.对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重新表述; 4.对烟叶税纳税期限进行修改。
第六章:整体变化不大。重新编写了印花税法律制度;新增船舶吨税。
第七章:本章变化不大。删除"(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下面列示的具体内容、删除“(一) 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下面列示的具体四小点的内容。
第八章:本章基本没有变化。

㈥ 有没有大学《经济法》的练习题或期末复习提纲啊

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答: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而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即合资企业中按着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合同分配相应的收益,产品及分担风险和亏损.)
2.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兴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而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
二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简述企业设立的一般实体条件
1. 投资人符合法定人数;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 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2. 生产者应当提供必要,真实,明确的产品标识;
3. 特殊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产品质量法>>还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搀假,搀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六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一般而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取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2. 特征: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交易领域内发生的竞争行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营者.B,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C,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七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有哪些?
1. 以欺骗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
3.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竞销行为
6.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7.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8. 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9.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0. 公共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11. 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八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军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2. 有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九 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有哪些?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 仿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十,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在优先负破产费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 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欠缴和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 劳动者的其他费用.
2. 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各种税款
3. 清偿普通的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应按比例分配.
十一,国有独资股份公司的特点
1. 国有独资公司事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点,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5.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6.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7.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的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㈦ 有没有2019年会计初级实务考试大纲和经济法考试大纲的word版

我有,但是这个没有办法添加附件发过来呀,嘤嘤嘤

您加我好友给你分享吧!!!下面这个是我帮您总结的关于今年教材较去年变动的部分。纯手打:

《经济法》教材变动情况

第一章:总论

本章整体变化不大,修改部分表述,使内容更加严谨。

新增:诉讼时效届满。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整体变化不大,修改部分表述。

调整:(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总会计师。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

主要是商业汇票内容的调整。

新增:(1)基本存款账户实现备案制的试点;(2)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删除:办理电子商业银行汇票银行的资格条件。

调整:(1)ⅲ类账户余额的限额规定;(2)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依托的系统;(3)商业汇票的付款、贴现。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主要是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新增:(1)既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2)固定业户要外显销售货物的纳税地点。

删除:(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2)纳税人放弃减税的规定

调整:(1)税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税种;(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3)增值税税率17%修改为16%,11%修改为10%。调整部分表述;(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变化较大。

新增:(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2)抵免限额的确定方式;(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4)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5)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删除: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调整:(1)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由2.5%调整为8%;(2)保险费扣除规定;(3)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重新编写。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变化较大。

新增:(1)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2)船舶吨税。

删除:(1)岩金矿资源税的税收优惠;(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调整:(1)印花税重新编写;(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三档调整为两档;(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4)耕地占用税部分表述;(5)烟叶税的征收管理。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变动不大,修改部分表述。

调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本章中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变动不大。修改部分表述。

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

《会计实务》教材变动情况

第一章:会计概述

无实质性变化,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第二章:资产

新增:(1)增加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相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调整:(1)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和处置的会计处理。将取得时价款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得现金股利或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处置时,不再将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投资收益;(2)调整应收款项减值会计处理的科目。原确认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现改为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而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科目不变,仍为”资产减值损失“。(3)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区分出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售产生的处置净损益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产生的处置净损益通过”营业外收入“或”业务外支出“科目核算。

第三章:负债

调整:增值税部分全部按照最新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新增:所有者权益构成增加“其他权益工具“

第五章:收入、费用、利润

新增:资产处置损益项目的解释

调整:(1)调整营业利润计算公式。需要考虑“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损益(损失)“的金额。(2)”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损失)“改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指因自然债还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章:财务报表

调整:根据新准则修改部分报表项目

第七章:管理会计基础

调整:(1)调整管理会计的知识架构,增加要素之一(工具方法)详细解释。(2)联产品成本分配方法中“实务数量法“改为”实物量分配法“

删减:(1)删除复利计算方法的解释。(2)删除递延年金终值得计算、递延年金现值得定义。(3)删除年偿债基金、年资本回收额的内容。(4)删除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和内容。

第八章:政府会计基础

调整:按新政府会计制度重新编写第二节。

删减:删除第一节中改革原则、任务、理论创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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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是一门很琐碎很零散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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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重点是 公司法 物权法 合同法 证券法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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