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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依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1-26 11:39:46

Ⅰ 宋朝的经济法律规范有哪些

(一)禁榷律法

宋时,商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唐代的“市坊”制度已被取消,商人的贸易活动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但是体现“抑商”政策的专卖法,涉及的范围更广。宋代将禁榷作为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除传统的盐、酒、茶以外、矾、铁、煤等矿产均被列为禁榷物种。

在禁榷律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重要,也最完备。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对于盐的生产完全由政府控制,在中央有三司中的盐铁使,在地方有各产盐地和商埠所设市易务专理盐的专卖。至于运销则分官运官销和商运商销两种。官销由市易务专管,商销在官府的控制下或包买包卖,或代销,禁止私贩。犯私盐一两,笞四十,二两加一等,二十斤徒一年,二百斤配本城。但因官盐价高,私贩是禁而不绝。

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场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场为“榷酤”。官府严格控制酒的制售并且税课繁重,后人评价“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

(二)市场管理法

宋朝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见于《宋刑统》和有关敕令。

熙宁五年颁行“市易法”,是在王安石变法过程中制订的专门的市场管理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在京都开封设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的专门机构,以控制商业贸易。市易务由政府拨付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负责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需求,再向商贩成批地赊购出去,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

市易法的推行,有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国家的集中管理,因此京师开封实行市易法以后,陆续推行于各地。

(三)外贸法规

宋朝是中国封建时代开拓对外贸易的重要时期,尤其是海外贸易,从宋初便遣人到南海诸国招徕商人。北宋海外贸易的方式,主要有以“朝贡”、“回赐”为名目的官方交易和民间的贸易往来两种方式。凡属贡、赐的货物,免交商税,民间贸易则征收出税。

宋朝法律中关于外贸法规有较具细的规定,建立了专门的外贸机构,以市舶司最为重要,主要职掌接待中外贡使商贾、征收税率、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等。宋朝还确定了外贸征税的基本标准,并且规定禁止贩运人口及制造兵器物资。

宋时外贸交易中,已经开始注意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宋时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只要领取市舶司颁发的“验符”,或其他官方凭证,其合法利益即受到保护,并可以在中国定居,熙宁时已有大量“蕃客带妻儿过广州居住”。外国商人在华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侵犯。

外商在中国与中国人发生法律纠纷时一《宋刑统》关于“化外人”有犯的规定,与唐律相同:“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说明对涉外纠纷基本上采取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宋朝推行鼓励海外贸易的政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为了招徕外商、扩大海外贸易,宋朝制定的调整中外贸易的法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别开生面的一页,其内容无疑超过了唐律。

Ⅱ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陆海联动基本思路实现的六大突破指哪些

加快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是完善国家沿海区域发展布局的战略部署,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的战略决策,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是统筹陆海、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这次国务院批复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是“十二五”开局之年获批的一个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规划,这标志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提升了浙江在全国发展中的地位。这既是中央对浙江多年来发展海洋经济成绩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浙江发展海洋经济工作的大力支持,更是对浙江发展海洋经济提出的更高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领悟中央精神,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埋头苦干,锐意进取,努力在坚持陆海统筹、体现浙江特色上出新招、作示范,在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上攀新高、作示范,在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上闯新路、作示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省、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着力优化海洋经济结构,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海洋科教支撑能力,创新海洋体制机制,统筹海陆联动发展,推进海洋综合管理,建设综合实力较强、核心竞争力突出、空间配置合理、科教体系完善、生态环境良好、体制机制灵活的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形成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战略定位,是“一个中心、四个示范区”。“一个中心”,就是建设我国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四个示范区”,就是我国海洋海岛开发开放改革示范区、我国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区、我国海陆协调发展示范区、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和清洁能源示范区。建设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示范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6万亿元,海洋生产总值接近7000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6∶41∶53,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30%以上,科技贡献率达70%以上,清洁海域面积达15%以上,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9.2亿吨,形成较为完善的“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港航服务水平大幅提高,海洋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海洋经济强省目标。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力争突破12000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5∶40∶55,科技贡献率达80%左右,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达35%左右,全面建成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要坚持陆海统筹、产业集聚、绿色发展、规划先行、创新驱动的原则。统筹协调、有序推进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沿海基础设施网络、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海洋综合开发体制等六个方面工作。同时,要紧紧抓住“牛鼻子”,加快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和建设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这三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目标已经明确,任务已经部署,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统筹推进。要大力增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对全省和周边省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与内陆地区的联动协调发展。要深化地方海洋立法工作,形成配套完整的地方法规与制度体系,全面推进海洋、港航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经济学和经济法有啥区别

一、性质不同

1、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分为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经济学两大类型。

2、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起源不同

1、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经世致用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3)陆海依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Ⅳ 经济法中有一个“留置权取消的消极条件”,其中“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有没有哪位大

【案情】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运输玻璃瓶,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字认可,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交给收货方,并带回收货方的收条交原告入账,但未约定何时结算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05万元,至2011年10月有1.29万元运费未结算。2012年8月,原告让被告将价值5.3万余元的玻璃瓶运往某制药厂,被告却在途中将货扣至某仓库,并单方委托估价3.2万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其以留置货物符合担保法为由,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剩余的1.6万余元运费。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可以行使留置权,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虽未约定支付运费的时间,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权:1、约定不得留置的。这是留置权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2、留置动产违背公序良俗的;3、行使留置权与合同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4、留置权行使与特殊约定的内容相抵触的。

具体到本案,首先,合同未明确约定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该批货物不违背公序良俗。然而,从双方约定情况看,本案被告应依约将货交给第三人,而留置权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当债务得不到履行时,债权人拒绝返还留置物。如果允许被告行使留置权,必然影响第三人即收货方的权利,对收货方造成损失。这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即须安全、及时按指定时间、地点送到收货方是相违背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这里指的合同承担的义务不是指返还物给债务人的义务,而是指其它义务,如涉及第三人的情况。最后,合同约定承运方不但运货,还应当对货物的清点负责,且交给承运人之后,须把收条交回原告入账,这是合同的特殊约定。被告的行为既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相抵触,又违反了合同的特殊约定,因此被告所谓的留置权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Ⅳ 经济法中合伙的四共指的什么

经济法中合伙的四共指的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仅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
基本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
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
三、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基本民事制度;与此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美国统一合伙法,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基本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四、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具有团体的属性
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当然,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那么高,团体的属性没有法人那么强。如果说法人是一种高级的组织形态,那么合伙则是一种低级的组织形态。

Ⅵ 以史为鉴 以台湾为鉴 大陆怎样依法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

以史为鉴,以台湾为鉴大陆怎样依法推进政治经济体的改革?这个大陆现在还是推行了一种有的还一国两制的一个制度。

Ⅶ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作用: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交相配合, 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现代经济法独立的直接根源。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发达及经济职能的强化, 一方面是为了修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趋强化的同时,调整这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迅速大量涌现,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部门法, 即经济法。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Ⅷ 求2011年经济法司考真题(选择题)!!!

35.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3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9.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40.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41.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

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

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

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

42.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

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43.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

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

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

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

44.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

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

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

D.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7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A.合同

B.侵权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78.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79.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80.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渍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

A.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

B.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

C.运输延迟造成货损

D.运输中因遭遇台风造成部分货损

81.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

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2.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定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对该合同因战乱而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

B.因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丙银行可以此为由不履行保函义务

C.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

D.保函被担保人无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

83.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B.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C.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D.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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