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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时效

发布时间:2020-11-26 12:45:47

经济法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简答题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② CPA经济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前者是指权利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超过2年或1年诉讼时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权利,丧失胜诉权。

后者是指权利人在20年内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权利,丧失胜诉权。

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开始。

如:借条中规定了还款日,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就是还款日,因为,这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可以行使债权。如果超过2年没有中断诉讼时效,导致其债务变成自然债务,丧失胜诉权,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判决债权人败诉。

如果借条中没有规定还款日,那么,在20年内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并受法律的保护,当然,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时候,2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了。债权人20年内都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也导致债务变成自然债务。

③ 经济法诉讼时效的问题,为什么D不对

不是从知道和应当知道时候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是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采纳谢谢

④ 注会《经济法》诉讼时效起算相关问题

要注意是(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而不是(不作为债权请求权)。
不是义务人请求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而是当初双方约定义务人承担一个不作为义务,比如说酒店跟旁边建筑的所有人约定,建筑不得超过特定高度以保证该酒店的景观。这就是不作为义务,而该酒店享有的就是“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当旁边建筑的所有人违反约定,建筑超过特定高度那天就算“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你所理解的情况,应该算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就是30页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之所以理解有误,是因为你没有理解“不作为”这个概念。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没有一定的行动,但是是法律行为(可以看一下15页的沉默形式)。
而且如果是你的那种理解,也会表述成“请求他人不履行债权请求权”,不会说成“不作为债权请求权”。不作为在法律上是一个特殊的概念。

⑤ 经济法(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应是a。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甲仅说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没有提出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而其他三个答案都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包括释明和裁判。

所以,答案a是正确的,其他三个是错误的。

⑥ 关于经济法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因为欠条超过诉讼失效后,该债权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更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 经济法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没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从权力人知道权利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⑧ 经济法中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啊

诉讼时效有两层含义:
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 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⑨ 急急急经济法诉讼时效问题

权利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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