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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析题

发布时间:2020-11-26 14:16:12

经济法简单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
1答:该行为的性质为承诺。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无效部分:第一,定金为合同总额的5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第二,甲乙约定了双方迟延履行之时的违约金,又单独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遇到迟延履行之时,除了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外还要支付20万的违约金,此约定可能导致违约金额过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若超过了法定的违约金比例,超过部分无效。
3.答:甲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乙违约,应适用违约金条款,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第二题
1答:乙对甲的抗辩权属于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题
答:1. 可以向侵权人乙主张,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违赔偿责任,因为甲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题
1答: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外,劳动者在辞职时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答:不可以,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若收取的,应退回。因此单位于法无据。

3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试用期超过4个月是可以的。
(2)试用期工资为不得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❷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丁某应偿还2万元。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❸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面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面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题过程与步骤: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械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贷。

❹ 经济法 论述题

如:论国家运用经济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当性(05年经济法研究生的论述题)

回答论述题,首先要审题,不要跑题和偏题。

在回答论述题时,一般是首先回答“是什么”,例如什么是正当性,什么是国家干预,什么是经济或者经济模式的类型(例如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其次回答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再次进行适当的展开,即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原理是什么(例如市场失灵)以及相关的概念(例如什么是市场失灵)和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原则(例如国家与市场以何者为主)。

最后,回答这个题目反映出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例如,在当前的社会经济中,国家干预是多了还是少了,是有法律约束还是没有法律约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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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及,授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

建议你还是自己写出来比较好,考试不可能永远考相同的题目。

❺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

朱某等5位董事会成员的观点是对公司法第十二条的曲解,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转变经营投资的决定。首先,董事会未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而决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职权。虽然公司有权对各位股东的股金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但转投资可能造成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还可能通过控股造成公司的合并或兼并,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必然要受到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并通过,而董事会是无权的。其次,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代表公司行使一定职权。但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擅自进行转投资,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三,无论是超越职权还是超越代理权,董事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均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董事会成员承担。

❻ 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将60%的国有产权转让给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双方拟订的有关协议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报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2)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审批后,由甲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3)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丙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的85%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4)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5)甲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应当首先安置本公司职工并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解缴本级人民政府国库,用以弥补财政赤字。
(6)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应当首先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要求:(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1)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3)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如果丙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丙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根据本题要点(4)的内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5)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7)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8)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本题要点(6)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首先,甲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次,甲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报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P80)。
(2)由甲公司组织清产核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P80)。
(3)按照评估结果的85%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P80)。
(4)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P74)。
(5)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而非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而非10日);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而非3年)。(P81)
(6)甲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用以弥补财政赤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净收益,应当首先安置本企业职工并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解缴本级人民政府国库,列入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者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弥补财政赤字、发放工资奖金(该考点超出教材范围,仅供参考)。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P82)。
(8)甲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顺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甲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P77)。

❼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成立。本法规定,(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基本特点,因此尽管合伙人之间约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没有对劳务出资做特别规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规定承担连带责任;(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丁的主张不成立,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解散时,三人分配企业财产不合法。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再依法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再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个人请求全部偿还,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请求部分偿还。
4、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平均分担,清偿数额超过应该承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❽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采用确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方式进行的。因而自有法律以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广泛的存在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性质和结构不同,不同历史时期人们价值观念不同,因此,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社会中受重视的程度和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就不同。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也就是根源于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认识有所不同,由于经济不发达,整个社会对权利义务的侧重有偏颇,形成了只重义务不重权利,古代社会基本上都是倾向与义务本位。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观念横扫整个中国法制历史。

在古代诉讼中,刑事案件叫做“断狱”,民事案件称之为“听讼”,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说法主要是从私法的角度上说的。私法主要保护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由于古代经济并不发达有“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之说,政治、文化也相对匮乏,又有“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无讼为贵”的法律思想来主导。造成了古代“守法”内涵的片面化。古人仅以守法法理解为遵守法律的义务,称之为“良民”,“好讼之子,多数终凶”,被称之为“刁民”。然而现代社会,正在从重义务逐渐的演变为注重权利,现代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传统将会一步一步的被打破,中国现今各类诉讼案件逐年递升,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了维护人民权利的机构。

权利本位体现了当代社会的价值追求。当代法的价值追求是权利而非义务,法的价值中最高位的权利就是人的自由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要法律至上、权利本位。随之“守法”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除了遵守法律义务这重消极的守法以外还包括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积极的守法,从而保证法的正确实施。“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当前正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与之相对应,而权利本位是法治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关注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实现。并且与法治、人权相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也是当代诉讼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机制,使公众能得到更公平、正义的审判,是当代法制建设不断追求的目标。

❾ 经济法分析题

您好:
本案的责任方为远达贸易公司
在本案中,韩某的行为构成委托代理。由于远达公司给的是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无论韩某的行为是否有权委托,佳丽服装厂有理由认为是被授权的委托代理行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生效。
而且,在韩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来之后,经理未置可否,则视为已经追认了韩某的行为,则韩某的行为视为授权委托,合同生效。
并且,在佳丽服装厂将运动服运到贸易公司之后,贸易公司予以验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从三个方面分析,该合同都已成立生效。由于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起诉的纠纷,由贸易公司负责。
本案应视为合同成立生效,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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