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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版

发布时间:2020-11-26 14:16:14

❶ 法学,经济法方向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法学专业2015年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
研究方向:
01 经济公法理论
02 财政税收法
03 市场规制法
04 金融法
05 企业法
06 都市经济法
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
③662法理学
④850经济法
复试科目、复试参考书:
1.经济法基础(笔试),
《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经济法学》,杨紫煊、徐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五版)。
2.法律综合知识(口试)。
3.外语听力、口语测试。

❷ 想问一下有没有经济法第六版赵威主编的学习指导书的电子版啊,我之前看到有第五版的,但是q加不了

可私信。《《经济法》 第5版 学习指导书》
作者:赵威主编 页数:176 出版社: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01
有pdf

❸ 有谁能提供 劳动经济法 第五版 高等院校双语教学适用教材 乔治.J.鲍哈斯著 孙劲悦 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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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请问有经济法赵威第五版吗

有经济法赵威第五版。《《经济法》 第5版 学习指导书》作者:赵威主编 页数:176 出版社: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01

❺ 《经济法(第五版)习题与案例集》电子版 word或者PDF都行,好的无限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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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求 法律 国际经济法 答案

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3)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4)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6)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7)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D是不对的,应当选择A、B、C。

2.答案:A、B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具有以下区别:(1)在主体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国际组织。(2)在法律渊源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国内立法等。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商业惯例不是国际公法的渊源。(3)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此外,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除国家主权原则之外,还包括平等互利原则等。所以A、B是正确的。

3.答案:A、B、C、D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此外,国内判例在普通法国家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但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的渊源。故A、B、C、D都是正确的。

4.答案:B、D
【精讲解析】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该规范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性的作用,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约束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在选择其适用时,可以根据交易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者删除。故B、D是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

❼ 经济法赵威第五版和第六版差的多吗

建议学最新版,改版后的内容更完善,更全面,法律规定更前沿。

❽ 武大考研经济法应该推荐什么书

研究方向
01经济法基础理论
02企业公司法
03金融法
04竞争法
05宏观调控法
06财政税收法
07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更多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语或241德语
③624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
④833经济法学(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公司证券法学)更多考试科目信息
复试科目、复试参考书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①中国法制史
②知识产权法

❾ 能推荐一些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书籍吗

能推荐一些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书籍吗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为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编写的专门教材之一。它结合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律的发展变化和发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有助于读者对国际经济法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余劲松,吴志攀著 /2014-06-01 /北京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国际经济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郭寿康,赵秀文主编 /2015-07-01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王传丽主编 /2015-03-01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
国际经济法(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

王传丽主编 /2012-01-0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 第五版
国际经济法 第五版

王传丽主编 /2015-08-0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

陈安 主编 /2007-01-01 /法律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21世纪应用型法学系列教材)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21世纪应用型法学系列教材)

杨帆 /2015-03-04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

左海聪主编 /2014-07-01 /武汉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张庆麟主编 /2014-05-01 /武汉大学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经济法(第三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经济法(第三版)

余劲松,吴志攀 主编 /2009-04-01 /北京大学出版社

❿ 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五版第六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 教材P123 案例分析 1、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前后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为: 首先,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及其他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本题中,债务人A公司于2007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最迟应在6月25日作出裁定,但是法院未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在6月27日才做出裁定,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少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规定的申报期限只有20日,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条是根据老师在课上指出后而加的,大概意思如下,如有不妥,请自行修改: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本题中,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某事务所为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没有明确指明是从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2、A公司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A公司达到了破产界限。因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应依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本题中,A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对近三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息均无力偿还,并呈现出连续性状态。可见,A公司已经符合法律规定达到了破产界限。 3、A公司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有多少? 有50万元。分析如下: 第一,800万元房产分别担保了400万债权与1000万元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故此部分财产不能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其债权人分配。 由于A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仍未收回的债权250万元,故此部分财产实际上也不能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其债权人分配。 所以,A公司能够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只有对外长期投资的100万元、设备250万元以及未售出的A公司生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总计450万元。 即 A公司破产财产为:100 +250 +100 =450(万元)。 第二,根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45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0万元(450万元-50万元=400万元);余下的400万元用于清偿所欠职工债权2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余下的200万元用于清偿所欠税款1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最后剩下的50万元供普通债权人分配。 所以,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 4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2 4、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有多少? 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为1000万元。分析如下: 第一,由于抵押的800万元房产不足以实现被担保的全部债权1400万元,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甲公司的抵押权于4月22日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早于乙银行在5月9日办理的抵押权登记,故甲公司优先行使抵押权,其400万元债权优先从房产变价的800万元中全部得到实现。余下的变价400万元不能实现乙银行全部被担保的1000万元债权,故乙银行未优先受偿的600万元(即:1000万元 - 400万元 = 60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第二,A公司欠银行的100万元为普通债权。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财产不属于破产债权,故欠丁公司的100万元由于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四,欠其他公司未到期的贷款300万元属于普通债权。 所以,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为:6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 5、乙银行可以获得多少偿付? 乙银行可以获得430万元的偿付。 可供普通债权人的分配财产50万元÷普通债权额1000万元×乙银行的600万元+乙银行优先受偿的400万元=430万元。 即50÷1000×600+400=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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