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高分!!经济法案例分析提问!! 9月20日,学生张刚委托同学购买9月30日下午5:00以后由苏州
1 在本案例中,张刚的同学李铁是要约方,铁路运管部是承诺方
2 客运合同9月20日上午11:00成立,因为当时李铁已成功买到车票
3 检票进站乘车在合同中属于履行约定。
4 客运合同是9月30日下午5:00生效,高铁出发属于履约行为。
❷ 经济法案例分析提问
1.传真应定性为承诺撤回。该撤回应做无效处理,因为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很明显,该承诺撤回已经晚于承诺的到达。
2.存在买卖合。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案例中应为口同形式的合同。
3.不能拒收,否则应赔偿损失。
❸ 注会经济法考试准备要点
关于综合题 综合题以较复杂的案情、较长的内容为特点,要求回答的问题难度较大综合性强。尤其是近年的考试出现跨章节的综合案例,难度和复杂程度增大不少。对于综合题的解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看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有什么关系,提出的问题是什么;也可以反过来进行,即先看清问题再带着问题回头去读案情。方法因人而异,在复习过程中应明确自己适合什么样的方法。阅读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文字、句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简单的关系图标明。 2.针对案情和案例提出来的问题,运用已知的条件和自己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得出答案。要在头脑中尽快调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规规定,准确地与试题中提出的问题对号入座。 综合题的提问一般有以下方式: (1)标准提问。综合题问题的标准格式是:“……?并(分别)说明理由。”这样的提问占90%以上,答题的标准格式是:“……。根据《××法》规定,……”。大部分问题都是标准提问。 此处注意:“根据《××法》规定"可以简写为"根据《××法》"或"根据规定”,都是可以的,不影响得分。 (2)单纯提问。例如,2006年考试中的综合第2题问题(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对此只回答“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即可,没有要求说明理由可以不说。这种提问方式,近两年没有出现。 (3)统一提问。这样的提问方式是:"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并说明理由。"。回答这样的问题,应当按照案情叙述顺序一一作答,例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①、②、③……。 此处注意:这样的提问方式一定会要求“分别说明理由”。例如,2008年考试中的综合第4题问题(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补充提问。这样的提问方式是:“如果……。"例如,2008年考试中的综合第1题问题(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这实际上相当于扩展了原有的案情。 (5)要求叙述。这样的提问方式一般包含"试述"和"如何"等字样。例如,2008年考试中的综合第1题问题(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应将有关规定叙述清楚。 3.有些问题可以脱离案情,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看明白案情也可以正确解答。例如,2008年考试中的综合题第3题问题(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因为对于任何当事人来说,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为准。 4.评分标准是答出要点即可得分。答题与标准答案不一致,文意正确的也可以得分,例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可以。回答的问题应直截了当,不必过多展开说明,切忌画蛇添足。 5.如果确实不会,也不要完全放弃。综合题是按点给分的,如果说不出理由,仅对答案判断(或猜测)正确,一般可以得1分。 6.在答卷纸上回答问题,要注意简洁、直接、准确、避免错别字。应当先答结果或处理方案,后根据题目要求展开理由或说明根据。需要计算的,注意是否要求要把计算过程写出来。
❹ 求经济法基础考试提问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纠正一下,这里不应该是权力吧,是权利还是效力?请你核实一下!
2.(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债权是债务关系,股份是分红行为.
4.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订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合同中可约定特定事项的授权代表.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达地址确认问题.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设定要慎重.重视争议解决问题的约定.
5.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两大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统计法、财政法、税收法、金融调控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国际收支平衡法、审计法、经济审判法等。
6.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
7.3万元
❺ 关于一个经济法的提问
应该是先清偿法定债务如工资、税赋等;
其次按照债务的时间顺序来清偿!
应该是同时清偿的。
❻ 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17.AB
解析: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A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选。
该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规定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所以B项当选。
该法第188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项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破产,不应继续清算,C错误,不选。
D项,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D错误
18.AD
A项: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B项:需一次性缴付
C项:一人只能开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❼ 经济法作业、提出五个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什么
2.经济法的作用
3。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4.违反经济法律的责任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❽ 经济法老师提问,会计事务所为什么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1)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外都有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合伙制又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等不同形式。
(2)根据大陆《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合伙所(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两种)和个人所两种组织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而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既有公司制也有合伙制。像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在华开展业务采取了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设有限公司的形式。
2012年5月,财政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要求其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已经于2013年1月改制完毕。而其他的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在财政部的推动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下,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一些合伙人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之间,相当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
(3)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律所和会计所多采取合伙形式,承担责任的形式是一个方面,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迫使其在执业中更加谨慎小心,也更容易取信于客户。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税务上的,合伙制有税收穿透的优点,合伙人不用像公司股东一样在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双重纳税,特别适合以人为核心资产的中介结构。
❾ 国际经济法中的提单问题
防止寄单行在寄单的过程中丢失。
❿ 关于经济法的三个问题(回答希望详细点,谢谢)
2.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的“不合格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存在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问题】请你根据所学的相关法律知识,判断并分析该说法的正确性。
【参考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对该条【释义】如下:(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2)“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3)“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的产品。包括处理品和劣质品。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要求,但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并且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产品。(4)“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得以处理品或者劣质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品。本说法中的“‘不合格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存在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不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中的“不合格产品”的全部,仅是其中的“劣质品”,不包括“处理品”,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因此不正确。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这里的‘不合格产品’包括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存在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点不当:(1)A、B拟出资设立C的注册资本仅900万元,低于法定要求的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C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超出法定范围,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准机关为中国证监会,不需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D的存续期限为3年不符合“不得少于5年”的法定要求;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而不是5个月;D在募集期限内发行的基金数额仅为4亿份,未达拟定6亿份的80%,该基金不得成立。(3)基金托管人不应由A担任,因为A不是商业银行;D用于股票、债券投资的比例仅为75%,而法定要求是不低于基金总值的80%;基金之间禁止相互投资,禁止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4)D的收益分配形式和比例不符合规定。基金分配应采用现金形式,且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值的90%,而非85%;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