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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a卷

发布时间:2020-11-25 01:52:33

『壹』 急:茂名学院成人学历教育《经济法概论》考试试卷A卷

1.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法意见义上的实施,对发明或实用新型而言,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利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3)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4)请求保护的权利。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
(5)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6)放弃其专利的权利。放弃也是对专利权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放弃可以通过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不交年费的方式实现。
(7)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在专利权获准前要缴纳专利申请费的义务;在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有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同时,实施专利技术是专利权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2.
1\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区别在于:
(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 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 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 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3) 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 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 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4.首先,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次,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贰』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1 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2 金钱和人身权。版3.要约和承诺 4.原价返还、双倍赔偿权
二、1-5错错错对错 6-13对对对错对错错错
三、1-5BDCAC 6-10 AADAC 11-15DBACD 16-18BAC
四、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叁』 重庆大学201103次考试试题经济法 A 卷 您做出来了吗

经济法 A 卷
一、1-5 DABBD 6-10 AABDA
二、1、ABCE 2、ABCDE 3、ABCDE 4、ACD 5、CDE 6、BDE 7、ACE
8、ABC 9、ABCDE 10、ABCDE
三、错 对 错 错 错
四、1、(1、公共事业 2、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 3、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4、经营 5、地域)
2、(1、《美国联邦储备法》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发行人为使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公开挂牌交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实施的旨在取得证券上市资格之目标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动态)
4、(1、统一立法模式 2、分别立法模式 3、统一立法模式 4、分别立法模式 5、分别立法 6、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 7、反垄断法律规范)
5、(1、企业专职法律顾问2、聘请的法律顾问3、企业一级法律顾问4、企业二级法律顾问5、企业三级法律顾问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7、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8、企业总法律顾问 9、法律事务机构 10、法律事务机构)
五、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3、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六、简答题
1、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21世纪以后,尤其是近几年,学者们由于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更为深化,赞成宏观管理主体(国家)、中观自律主体(行业协会)和微观市场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三层次划分,提出了深层次的经济法律关系模型,突破早期单一权利、义务层次,提出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和权利与义务两者均有的多层次法律关系模型。其理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多重的,因而法律关系也是多重的,不会像民商法律关系那样,只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单一对应。如国家作为管理主体,它就不对应权利与义务,而是对应职权与职责;而中观主体,如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它们的法律关系则是双重关系,既有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又有职权与职责的对应。只有微观的市场主体是标准的权利与义务模式。有的学者更激进地提出,现在的经济法律关系模型的建立是落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窠臼,应当推翻重建或者在经济法中不予讨论。因为,不用这个关系模型,也能解释经济法律现象。
七、案例分析题
1、
2、正确。因为:《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3、因为本案双方间劳动关系的性质是非法劳动关系,劳动法不保护非法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北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京就业的合法凭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人员。沈某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根据规定,应在原籍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后,携带来京务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录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亦应办理相应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手续。沈某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沈某某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务工,属非法务工。
4、赵某的主张合理。因为,赵某私人购买汽车作为代步工具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该买卖发生的索赔纠纷是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某汽贸公司将假冒北京吉普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伪劣汽车出售给赵某,并提供伪造的合格证及与车不符的临时牌照,售车发票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未加盖“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赵某的合法权益。虽然某汽贸公司已将车款退还赵某,但某汽贸公司与赵某之间因买卖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索赔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某汽贸公司应承担赔偿赵某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某汽贸公司应当给付赵某赔偿金55200元,并赔偿赵某赴京鉴定的差旅费1200元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5、应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因为:原告徐州某漆厂生产的水性漆先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及众多用户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被告某装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荣誉作为其业绩,在网上作虚假宣传,客观上产生了截留客户的后果,属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毁损,使其产品销售量明显降低,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比2001年减少了100000余元。结合公证过的被告网上宣传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利用原告的产品和所获荣誉,宣传自己的产品,其宣传的商品和服务与真实性不相符,含有虚假的内容,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和服务范围,从而在客观上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原告提供相同、类似产品和服务范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肆』 大学课程经济法a与经济法b的区别

很简单:
AB是针对考生的外语类型划分的
A是英语或者日语考生
B是德语考生(南大不招收其他外语考生,这个必须关注一下,因为大陆法主要来自德国,普通法主要来自英美,中国法律很多专业词汇来自于日本,所以只招收这三种外语的考生。)

经济法A 和传统的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一样
经济法B 主要研究中德经济法

具体如下2011年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报考须知
一、研究方向:
A组:01经济法理论02比较与涉外经济法03公司与企业法04竞争法(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05金融法(含银行法、证券法与保险法)06知识产权法07劳动和社会保障法08财税法
B组:09中德经济法学
二、考试科目
A组:①101政治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③612法理学④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
B组:①101政治②264德语③612法理学④929经济法专业综合二(经济法学、民法学、德国概况) 复试:A组:经济法学、商法学; B组:经济法学、民法学、德国概况(我提示一下,这个科目用德语答题,《德国概况》需要从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免费索取,必须用德语写信,过一段时间他们的工作人员会寄给你)
三、参考书目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经济法学》(第四版)杨紫烜、徐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第三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商法》(第三版)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Tatsachen ueber Deutschland, Societaets Verlag,《德国概况》德国莎西埃德出版社,2005年版。可以购买,也可以免费从德国大使馆索取。
另外,A组和B组是分别排名,B组是单独招生。
B组可以到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交流一年。
A组竞争非常激烈,因为经济法是南大法学院唯一的博士点,也是江苏重点学科。
B组近年的情况是,招收各大法学院德语系考生,法学德语班考生比较多。
报考人群主要有:南京大学法学院德语班,南京大学德语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德语班,青岛大学,同济大学,其他大学德语系或者法学德语班。
B组应当对照自己的大陆法学实力和德语水平再考虑报考。
B组经典面试提问环节:
特色是对大陆法系的理解
用德语回答一些法学词汇,比如解释法系,民法典,无因性等等。

『伍』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1996年10月8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6万多元。两厂之间协商多次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现问: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说明理由。

(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C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4)D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5)F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6)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陈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提出来的要求?为什么?

[答案]

(1)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该仲裁协议无效。

(2)E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中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

(3)C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条款无效。

(4)D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虽然约定履行地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并不在D县,因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5)F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履行地点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为F县,因而F县为履行地,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

(6)A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7)陈律师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陈律师可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责任纠纷起诉,B县为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陆』 求助!我的会计中级经济法考试忘在答题卡上涂A卷B卷了怎么办演草纸上也忘写考号了

演算纸是草稿纸吗,如果是就没有什么关系,
我觉得你应该第一时间打电话给老师啊~看看能不能帮忙一下,沟通一下,如果按照我们学校的风格,成绩单上直接会打上 涂错答题卡

『柒』 急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道 经济法律关系一章的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

[例题]: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看一下题目,实际上第一问是说: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这是表见代理的问题,回答: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尽管从内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为已经越权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

(2)、(3)这两个问题涉及债务人偿债顺序的问题。首先(应该用企业的存款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然后是拖欠国家的税款,所以)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计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可是这78000元不够,怎么办,这里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问题,要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为了增加这个题目的难度,这里又间接考察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先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外商投资企业法》

[例题]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你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备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指出,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做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证券法》

[例题]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达到6%,随后A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B企业以14.89 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后,于200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00年6月购买A公司的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

请回答: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B企业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B企业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属于内幕信息单位,其不以收购为目的,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即为非法。

(2)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因为,尽管李某是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但其在该报告公开5日后的时间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即为合法。

(3)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凡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答案补充 《合同法》

[例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以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是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1)试述家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力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力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答案补充 [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的性质。乙报价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邀约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邀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本例中,乙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的行为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大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形式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力消灭。

『捌』 经济法概论试题 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
(1)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2.虚假广告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3.参考答案
(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玖』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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