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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李昌麒

发布时间:2020-11-24 21:32:23

Ⅰ 什么是经济法

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相当一部分中外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部门。在不同国家中,根据其调整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广义经济法和狭义经济法。前者指调整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家直接干预、管理国民经济,以及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律。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为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法国另一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这部法律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直接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开始。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1919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1923年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经济法规。德国经济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世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影响,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鉴德国的经验,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很重视经济立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但随着东欧形势剧变,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经济法规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核心,辅之以其他经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立法的基础上,开始制定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法。尤其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立法得到迅速发展。我国逐步制定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破产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经济法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概念如何定义,国内外理论界争论较大。西方国家的学者特别是对经济法理论颇有研究的德、日学者中,大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属于公法范围;但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属于社会法性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学者中,大多数曾认为经济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调整国家与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法。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较一致的认识是: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特征构成一个整体,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最后,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众多,经济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需要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共同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于“一定经济关系”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一度分歧较大,有主张经济法综合调整纵向(管理)和横向(协作)经济关系的,也有主张仅调整纵向或经济行政关系的,还有主张以纵向关系为主兼及横向关系的。如徐杰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陶和谦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和与管理、计划密切相联系的经济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榕、马绍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兼有商品性(财产)和行政性(权力)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国民经济中、国家在管理企业中、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经济法是以企业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但随着以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提出,对经济法定义的认识正趋向一致。 根据经济法伴随市场经济孕育,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实际作用,根据不同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宏观性的共同特征,根据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我们可以对经济法作如下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以上经济法的定义可见,经济法调整的一定经济关系就是由国家对经济进行协调、对市场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我们认为,协调与干预并列,范围可更广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间接调控、也可涵盖直接管理,既可体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特征,也可适合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需要,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协调与干预并列,还可照顾到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共同特点,又可兼顾学术界的一般观点。 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除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的,因而它不仅要对各种经济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直接体现、反映和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它同经济关系有着更为广泛和直接的联系。 (二)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规范的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若干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律规范,又包括对外经济法律规范。其次,在调整主体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主体,也包括自然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人。再次,在调整范围上,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三)指导性:经济法的指导性是通过经济法规所具有的促进和限制两种功能、奖励和惩处两种后果表现出来的。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不同的经济法规。有的法规侧重于限制,有的法规侧重于促进,有的法规则兼而有之,来引导各项经济活动走上正确的轨道。

Ⅱ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与李昌麒 经济法 哪个好

无法判断好坏,来隐忍自而已。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和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自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本书也重新作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给读者以有益的启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观点及体现于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够引导读者在学习、研究经济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确的方面,而不致误入歧途。然而,奇则易谬。
李昌麒 经济法 李昌麒教授鉴于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论观点为其基石的,经济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个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始终是把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作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图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

Ⅲ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有什么啊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条件;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生产集中与垄断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原因;战争的需要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Ⅳ 经济法为什么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经济法不但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根据调整对象来划分。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许多多的法律部门,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就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原因;1、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是最
关键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

2、经济法调整的作用不是其他部门法可以替代的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中就包括经济关系;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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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李昌麒的经济法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逐步走向成熟之际,必然也会伴随着某些不成熟,如果分析一下这些成熟或不成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差异。因此,李昌麒教授在自己的论证体系中,一方面重视对自己过去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的缺陷进行反思,另一方面又重视对外国和我国学者科学的研究方法的借鉴,并力图从多样化、整体性、多角度和多维度出发,寻求建立一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
他认为最根本的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学说。对此,他认为经济法的理论观点必须反映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经济法观点也必须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他又认为,任何理论都不应是“现实的奴隶”,经济法学观点以及经济立法实践也不能像镜子一样地反映现实要求,从而认为超前的理论思考和超前的立法都是必要的。
把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
早在1984年他就发表了《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的论文,这是在钱学森教授最早提出把系统工程学运用于法治实践之后,较早的一篇把系统工程学原理引入法学研究领域的文章。该文按照系统论的“大系统”的观点,主张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看成是一个大系统,即“社会主义法制系统”,这个系统是由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各个子系统和孙子系统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法制大系统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强调系统各个单元要素之间的同步协调,互为作用,进而使系统的功能大于各个子系统的功能,最终去实现一个统一的目的,即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这种良好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个子系统和孙子系统可以独立完成的,而是要由它们的协同动作才能完成。接着,该文又运用系统论的“优化控制论”、“决策论”、“信息论”的原理,对建立法制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该文1987年收入由钱学森教授作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系统科学论著选》。1995年他又在其个人专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一书中,提出了建立“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的问题,同时提出了要运用系统论所揭示的整体性原则、互相联系原则、有序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建立经济法学科的结构体系。按照“整体性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被分割的体系,而是由各个部分所组成的其总体功能大于部分简单相加的功能总和的有机整体;按照“互相联系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各种现象的孤立存在,而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整体;按照“有序性原则”建立的经济法体系,不是一个现象之间的无规律杂乱无章的联系,而是一个本质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结构;按照“动态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一个凝固不变的机械式体系,而是一个由体系内部多个要素之间通过对立和统一的运动而不断变化并适应客观需要的高级活动的动态体系;从而认为,经济法学体系是由经济法理论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实施体系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动态的有机整体。这就使经济法学体系从狭隘的、孤立的、静止的认识状态中走了出来,而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大胆吸收西方法学流派中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
他始终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于西方各个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法,采取全盘拒绝和全盘否定都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法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者的世界观是紧密相关的,或者说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学研究方法。就世界观而言,无非是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区别;但是,就一个单个的法学研究者及其研究方法而言,两种世界观可能是泾渭分明的单独存在,也可能兼而有之,在兼而有之中,又有主导和非主导之分,因此主张对西方法学派及其法学研究方法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办法。凡是有利于解释和树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这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逾百年,他们积累的许多反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已经成了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没有理由不分青红皂白地全部拒绝。但是,他又认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应当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要求,因为,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不可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所以也不应当全盘接收。通过对西方法学各个流派研究方法的分析,他提出了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可以借鉴的方面主要有:借鉴自然法学派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我国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以便把握经济法应有的品格;借鉴实证主义法学派以法律为对象的研究方法,阐明“经济法是这样的法律”,以便把握经济法的立法含义;借鉴非实证主义法学派不拘泥于只对现行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经济法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以便从更高层次上完善经济立法;借鉴法社会学派对现实各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现行经济法律本身的局限,以便及时规范未曾规范的现实经济关系;借鉴法经济学派把法律与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阐明经济法必须具备的经济效应,以便使经济法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直接的力量;借鉴制度法学派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象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法律是一种制度性的事实,以便全面把握经济法律制度的实质 。
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相结合
他认为,所谓适合性是指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土壤,符合我们党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所谓移植性是指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所创造的符合市场经济普遍要求的经济法理论和经济立法实践。所谓实证性是指通过对现实存在的经济法律和法规的研究,阐明经济法的共同的一般的定义、原则、特征、功能及体系。所谓假设性是指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要从预测和完善的角度,阐述经济法当具有的功能和体系。

Ⅵ 哪个学校的经济法较好

经济法较好几所的学校一.关于经济法较好的几所学校关于经济法的几多较好的学校,我本来很早就想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实现愿望。现在我就经济法这个部门法来谈一下我的拙见,从各种理由综合考虑,我认为一下几所大学的经济法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方: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西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武汉大学的经济法、厦门大学的经济法、清华大学的经济法。为什么这几所学校的经济法比较好呢?理由如下:1、以上几个学校有比较好的经济法老师,西政有李昌麒以及其所属的一帮人等,北大的杨紫烜以及其所属一帮人等,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的漆多俊以及其所属的一帮人等,清华有王保树以及所属的一帮人等,他们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模式,对学生培养方面来说具有重要作用。2、从地域上说,北京、武汉、厦门地方都很不错,稍微差一点就是重庆。3、从学术氛围看,北京是全国最好的,其次是武汉,最后就是厦门和重庆。4、从群带关系上看,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校友工作是全国做的最好的学校,这两所学校的校友形成了“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群带关系,其影响力非常大。 下来就是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校友工作也是全国有名的,但是其影响力还在清华、北大之下,最后才是厦门大学和西政了,为什么要把这两所学校放在一起呢?因为厦门大学海外的校友非常多,校友的力量也非常大,在这个方面它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西政凭借其底蕴,有着多年的历史传承,其校友遍布全国各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西南地区,其影响力也非常之大,厦大与西政两所学校与清华、北大、武大相比还是具有差距的,但是两所学校相比就是平分秋色,位于伯仲之间。5、从研究生培养方面来看,清华大学是实施精英教育最好的学校,每年的招生规模就能知道其培养学生的方式,其次是北京大学,北京大学以其独具遥遥领先的文科优势,法学院在培养学生方面也是非常独到的,与清华不分伯仲。再次就是武汉大学,武汉大学以其深厚的法学积淀来培养学生,这样可以让学生感受到其强大的力量,但是武汉大学法学院不断的扩招,招生的规模一定远远超过了法学院师资力量的承受能力,这个就有点入不敷出了。还次就是厦门大学,,厦大师资数量总体上比武大稍微好一些,但是厦门大学同样有武汉大学的弊病,同时厦大师资质量暂时没有武大的好,这个是其排在武大后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最后就是西政,西政虽然可谓是“中国法学的摇篮”,可是西政自恃枉大,不思进取,依仗其传承的优势在培养学生,招生规模非常大,其培养学生的方式更是以“批量生产”为其主要模式,因此其学生质量落后于全国一些好的法学院,但是其深厚的底蕴还是让人赞叹不以的。还有其他原因,在下就不再一一列举了……..综上,从综合考虑的角度来说 ,我认为在这几个学校中经济法最好的是北京大学,其次是西南政法和武汉大学,再次是清华大学,最后到厦门大学。二、对经济法考研提出的几点建议考研的第一步就是先要明确目标,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选择机子报考的学校:1、 为了以后有更大的发展,为了自己能学到更多的东西,我建议选择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因为两所学校的培养方式,让你有更多的机会,同时两所学校的师资力量绝对是一流的。尤其是清华法学的发展朝气蓬勃,大有赶超第一的趋势。2、 为了竞争力,为了以后有一个不错的发展机会,为了一个不错的学习环境,我建议选择武汉大学和厦门大学,从地位位置上看,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个区位优势比武汉、厦门、重庆远远要好,但是在武汉、重庆、厦门三个城市里选择,三个学校不分上下,各有特色,但是从就业的区位上看,武汉和厦门还是稍微好一些,因此我觉得武汉大学和厦门大学是一个中等偏上的选择3、 为了竞争力,为了发展,为了对经济法的追求,我建议就选择西南政法大学。西政招收的人数比上述几所学校要多一些,因此竞争力相对平和一些,西政毕竟有其深厚的经济法底蕴,在那学习一定是一种享受,不管是末端的感受还是前卫的感同,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4、 如果我是考经济法研究生的考生,我从综合角度来说,我的选择是(先后排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以上仅为拙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Ⅶ 经济法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经济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法,但是,学界还是有一定争议。其法律性质类似于刑法、民法、社会法、行政法。

实际上经济法与民法有交叉,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既属于民法,也属于经济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也有交叉,又有一个说法是,经济法也可称为经济行政法。比如:税法既是经济法,也是行政法。

经济法也有被归类到社会法的说法,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现象较为普遍,故社会与政治、经济的界限模糊。比如:劳动合同法,既是经济法(关于经济性质的合同内容),又是社会法(规制劳动关系),其中的一些规定又可以说是行政法(关于劳动行政机关的法条)。

##############

你如果要官方性的标准语言,是如下表述: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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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Ⅹ 经济法自身发展出的一些特定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目前还没有规范统一的概念和解释。 1、对经济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进行规定,应该是:经济法律责任是特定经济关系通过经济法律对违背其要求的经济主体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孙皓晖主编:《经济法学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页。) 2、经济法律责任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在经济法上承担的法律后果。 (杜飞进著:《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 3、经济法律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不正确行使权利或违反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史文清主编:《新编经济法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84页。) 4、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2页。) 5、经济法律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N年版,第187页。) 6、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未能完成经济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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