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思想上促进经济法的产生都有哪些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经济主体在运行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1.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保护一切合法的经济利益。坚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作用,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又要有利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国家调控原则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和市场调节为手段的经济运行方式。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使市场出现了不良的现象。国家如果用宏观的手段进行调控,就会实现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克服市场功能的缺陷。经济法应该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把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3.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来源于竞争。经济法鼓励市场主体之间展开竞争,但是竞争自由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禁止不择手段地竞争。经济法维护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的自由竞争,禁止一切显失公平和公正的、妨碍和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二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使经济关系上升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关系。“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一定的职权和权利;“责”是指法律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应当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权、责、利、效是相统一的,它们在经济生活中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经济法对权、责、利、效的调整必须四方面兼顾,孤立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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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注会考试科目有哪几个科目
会计学考研科目如下:
1、会计分学硕与专硕,学硕的初试和复试科目即使一样也要求不同,专业课各校自己命题,专硕的初试科目都是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和英语二但复试的要求不同。
2、各大学学硕的初试科目除了相同的统考课①思想政治理论;②英语一;③数学三,一般还有1门管理学因学校不同而可能要求不同(政治、外语各100分,数学和专业课各150分,总分合计500分)。
3、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初试均为统考共两科总计300分,科目是:
①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由数学、逻辑和写作构成,其中数学75分,逻辑60分,写作65分,合计200分);
②英语二(100分)。专业和思想政治理论由招生学校在复试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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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什么是循环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循环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给出了定义: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的推进,只有这一部总纲性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还是不够的,要落实这部法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要使循环经济变成经济生活中被各方参与者视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制订更加详尽的分门别类的法规、规范、标准等等。这是当前迫切的工作。先进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教训与经验,他们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日本为例,循环经济法就有《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利用法》、《废物处理法》和《绿色消费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是日本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硬约束,确保了日本在发展“动脉产业”的同时发展“静脉产业”,做到了“动脉产业”与“静脉产业”同时发展,步入更加环保的循环经济,步入良性轨道,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们也注意到,我国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去日本学习环保和垃圾处理,取得一些成绩,但我国在立法上,还有很大差距,在对垃圾处理方面遵循循环经济原则研究的比较多的是家电等大宗垃圾的处理上,而对日常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回收等遵循循环经济原则来处理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这和一部分人用焚烧技术误导有很大关系,焚烧技术似乎能够解决垃圾成山的问题,却忽视了大气污染与制造有毒飞灰等问题,而且也严重偏离了循环经济的方向。
④ 涉外经济法的经济义务
所承担的经济义务:
1尊重我国的国家主权,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履行涉外经济管理的职责。
3守信誉,重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
4依法缴纳税金。
5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扩大对外开放,同时坚持独立自主发展我国国民经济。
2平等互利,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4尊重国际惯例,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1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交往
2完善涉外经济立法有助于国家依法统一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3涉外经济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的有利武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 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第二十九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三十条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 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
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构成犯罪的,比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⑤ 市场规制法与商法联系和区别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是指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必将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⑥ 为实现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和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你还有哪些好的建议
贾子龙得知真生有盛酒饮之不尽的神壶和点石成金的点金石时,提出用此神物赚钱,被真生拒绝。真生告知实情:自己本是修炼的狐仙,相貌丑陋,机缘巧合,得仙人所赠神壶、点金石和一副俊朗外表。但有得必有失,贾子龙的贪心,让他失望,他决定离去,过自由自在的神仙生活。
⑦ 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外化为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决定与法律的功能。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根本功能在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进步,不同的法律部门以各自的方式,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作用,经济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价值。而经济法的功能在于保障和规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这种规范和确认起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
⑧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差异
我也只是那么听一些教授的讲座哈。不懂太多。
法经济学说的就是用经济成本的角度来研究某一个法律是否符合经济学原理。或者说某一个法律的规定是促进还是阻碍使经济发展。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一个理论性的东西。
而经济法就是实实在在的规定的法律。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还是给你贴点经济法的概念我自己也说不上来)
重点是前者研究的是经济,而后者重点研究的是法学。
每一部法律或者说每一条法律的出台必将对社会经济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才会有法经济学。而经济法学则是对国家制定的有目的性的对经济产生影响的法律的研究。 经济法只是涉用到整个国民经济宏观的东西,而法经济学则不公限于此,他有很多东西都是有关经济的。
比如美国有很多立法就关第到法经济学。
举个例子。这个是我们学校老师讲的。那就是说一个女生,一直都觉得自己挺漂亮的。上大一时觉得:我得找个有钱,又帅的男生。可是要求太高了。上大于之后想着,要不有钱也行,不帅不要紧。可是再后来,上了大三她还是没谈上恋爱,他这时候就想,随便一个比较不错的男生就行。再后来上大四了,她可能会想嗯。只要不太差就行。
她这些每一阶段的想法都是一个价值观,而这个价值观如果比作经济的话,那么她在每个价值观的相对应的每个想法(标准)都是给她自己立的一个“法”,也就相当于法律,这就是法经济学的最最直观的一个举例了。就是价值对有对应的法律。
经济法学我想理解起来就比较容易了。
比如我国现在有的立法《税法》,其实也是涉及到法经济学,但是说到底他还是从宏观经济来说的。而不像法经济学细入微观。
⑨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的内容包括总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理念等)、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内容。
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9)促进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⑩ 要考CPA需要做些什么准备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多、难度大、通过率低,但其资格证书由于含金量高,社会认可程度高,成为会计工作者的梦想和追求。每年都有一次通过六门的考生,数量真的很少,建议考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报考科目,不一定要一次通过六门,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下注会证书就是英雄。当然,如果你信心很足,学习能力很强,也可以一次报六门,压力也可能变成动力。
CPA单科通过率是在8%-15%以内,全科通过率的话用6科的通过率相乘可以计算得出。难度有难的也有简单的,个人排序是审计》会计》财管》税法》经济法》战略风险。
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注册会计师现在一般是三四月份报名,十月份考试,届时可以关注一下高顿网校的网站通知,报名是在中注协报名。
报考建议
报考的建议上,第一应该考虑自己的专业背景和知识水平,另外需要考虑自己的学习时间,一般来说会计、审计、财管都是需要考前三四个月准备的,而税法、经济法和风向管理都是适合考前三个月以内开始学习,另外考虑到各个科目的学习周期,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时间搭配考试科目。
1、报考一门会计。只报考一门建议从会计开始,从此开始注会的学习旅程,注意打好基础,不要只为了60分通过,考虑到会计的重要意义,学习不好同样会影响到注会整体的学习。
2、报考两门会计+税法/财管。税法的所得税学习对于会计的学习很重要;而会计的学习对财管的学习也很重要。不过财管和税法相比,税法更合适一些;另外有人建议“会计+审计”的报考,这里不做重点推荐,因为审计学习需要会计基础,而审计学习周期长很多,所以无形中这个组合时间学习会更长,报考应慎重。
3、报考三门会计+税法+财管。会计和税法的学习可以明显促进财管,所以财管不宜单独报考,要注意知识体系的内部联系。财管的学习上位于会计之后,学习周期不是很长。
4、报考四门会计+税法+财管+风险管理。主要考虑的是难度问题,而且也是学习时机的问题。因为风险管理适合在财管之后学习,学习顺序上与税法可以并列,位于会计和财管之后,总体上不是太影响注会的整体安排。
5、报考五门会计+税法+财管+风险管理+经济法。经济法的特点是适合考前三个月左右开始学习,所以增加经济法并不会影响大局。学习安排上风险管理可以安排在经济法之前,也可以并列学习。
6、其他选择。从税法、经济法开始也是一种避重就轻的报考方法,但是也给后面增加了学习任务,因为会计、审计和财管的学习再以后会压力比较大,所以从会计开始学习的方法既能打下注会的坚实基础,也能够做好两年通过的打算,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妥的。
学习方法与计划
学习方法很重要,针对不同的科目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当然对于备考注会来说,三阶段学习方法是大家普遍接受的学习方法,不管针对哪个科目,全面学习、重点突破和考前冲刺都是适用的备考进度,当然每个阶段学习重点也大体适合每个科目的特点,不同的是具体计划的安排比重上有所差异。
1、基础学习阶段 全面学习,夯实基础!做题以客观题为主,数量不再多,在于及时有效。教材多看,保证进度,一天三个小时计算,一个月时间搞定第一遍学习,不要指望第一遍全部看懂、听懂!进度最重要!会计和审计来说,教材整体精读看三四遍是正常的;财管和税法整体精读看两遍就可以了,后面都是零散记忆;经济法和风险管理整体精读一遍左右,零散时间记忆。
2、强化提高阶段 相关章节一起看,重点突破。做题以主观题为主,少涉及跨章节综合题,注意循序渐进。注重前后联系,比如会计学习应该找到教材中的公允价值、摊余成本、递延所得税等整套业务流程主线,串联起全部章节内容。审计要注重整体思维的建立和培养注册会计师思考的意识;至于财管和税法主要通过加强练习和计算掌握各种模型和计算方法。经济法和风险管理重在加强理解,通过实际案例培养自己法理分析的能力。
3、考前冲刺阶段 模拟题训练,知识点冲刺。这个时候更要注意相关知识的学习,相互联系的章节主动去串联,比如会计中存货可以和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日后事项、会计差错等结合,审计中重点关注业务循环中的程序设计,财管中要求做好模型复习法、经济法、税法等通过例题复习法,通过模拟题训练掌握细小的知识点。考前两三周开始多做模拟题了解自己的不足,针对问题解决问题。
4、学习顺序安排 学习上会计适合在其他科目之前学习,之前应该看看税法的所得税章节。所以会计的基本特点就是报考排在最前,学习放在首位!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高顿网校是网络财经教育领导品牌,更多财会问题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提问。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