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⑵ 要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1.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界说。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在基本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 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
2.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
1921年,苏联由于粮食匮乏引出新经济政策。苏联的经济法受到德国经济法思想的很大影响,但是更重要的是与苏联的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苏联一样,摆脱不了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束缚。 a.两分法。苏联法学家斯图契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苏联存在两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最终将灭亡,被经济法取代。30年代中后期,两成分法被认为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而遭到全盘否定,当时的法学权威雅辛斯基斥之为“法律机会主义”的理论。在随后的大清洗中,斯图契卡被处决,两成分法也淡出了苏联主流经济法思想。 b.大经济法说。20世纪30年代,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对两成分法进行了批判,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了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内容就是以经济法囊括民法。这一学说尽管同样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却受到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学和民法学研究的重视。 c.纵横统一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纵横统一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流派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经济法理论,起影响不仅遍及战后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国经济法思想。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倡导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纵向,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额经济关系。由于体制上的弊病,苏联的纵横统一经济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谓的“纵横统一”实际上演变成了“纵统一横”,过于强调经济上的集中。苏联解体后,拉普捷夫对于转型期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做出了新的诠释,提出了一个与时俱进的经济法概念。 d.经济法商法化理论。南斯拉夫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它实行了“社会自治计划”,实质上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否定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经济法概念也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现代经济法的本来意义。《南斯拉夫法律网络辞典》认为,“经济法这一概念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商业法’或者‘商法’一词,商法是调整企业的地位和商业事物法规的总称”。
3.我国的经济法概念: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国家干预论。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已经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锁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上述所谓的权威概念也并非是真正的权威,随着我国经济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经济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在不断地变化与调整,而无论是管理也好、协调、干预也罢,都不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的一种描述,以之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提出,总是略显单薄。关于此一点在我的论文中曾多有提及,请参看链接部分。而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不可以机械地把三个本质属性割裂开来看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或者主观地认为某一方面的属性可以高于或者主导另两方面,甚至代替另两方面。比如以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来否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来质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实现,等等。
⑶ 什么是经济法
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相当一部分中外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部门。在不同国家中,根据其调整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广义经济法和狭义经济法。前者指调整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家直接干预、管理国民经济,以及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律。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为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法国另一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这部法律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直接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开始。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1919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1923年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经济法规。德国经济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世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影响,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鉴德国的经验,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很重视经济立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但随着东欧形势剧变,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经济法规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核心,辅之以其他经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立法的基础上,开始制定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法。尤其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立法得到迅速发展。我国逐步制定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破产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经济法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概念如何定义,国内外理论界争论较大。西方国家的学者特别是对经济法理论颇有研究的德、日学者中,大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属于公法范围;但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属于社会法性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学者中,大多数曾认为经济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调整国家与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法。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较一致的认识是: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特征构成一个整体,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最后,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众多,经济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需要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共同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于“一定经济关系”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一度分歧较大,有主张经济法综合调整纵向(管理)和横向(协作)经济关系的,也有主张仅调整纵向或经济行政关系的,还有主张以纵向关系为主兼及横向关系的。如徐杰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陶和谦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和与管理、计划密切相联系的经济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榕、马绍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兼有商品性(财产)和行政性(权力)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国民经济中、国家在管理企业中、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经济法是以企业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但随着以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提出,对经济法定义的认识正趋向一致。 根据经济法伴随市场经济孕育,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实际作用,根据不同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宏观性的共同特征,根据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我们可以对经济法作如下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以上经济法的定义可见,经济法调整的一定经济关系就是由国家对经济进行协调、对市场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我们认为,协调与干预并列,范围可更广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间接调控、也可涵盖直接管理,既可体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特征,也可适合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需要,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协调与干预并列,还可照顾到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共同特点,又可兼顾学术界的一般观点。 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除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的,因而它不仅要对各种经济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直接体现、反映和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它同经济关系有着更为广泛和直接的联系。 (二)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规范的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若干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律规范,又包括对外经济法律规范。其次,在调整主体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主体,也包括自然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人。再次,在调整范围上,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三)指导性:经济法的指导性是通过经济法规所具有的促进和限制两种功能、奖励和惩处两种后果表现出来的。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不同的经济法规。有的法规侧重于限制,有的法规侧重于促进,有的法规则兼而有之,来引导各项经济活动走上正确的轨道。
⑷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⑸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公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部门法划分界限的逐渐明确以及法学学科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法学意义已经被特定化为与民商法相并列的经济法法律部门以及与其相对应的经济法学科,而不再是“调整经济法关系的法”或“与经济法相关的法”这样的表面含义。
(5)明确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特点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⑹ 关于经济法
一、什么是一般商业贿赂与回扣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二、一般商业贿赂与回扣有何区别
(一)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⑺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 2003-8-18 作者:唐 勇
摘要:该文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出发,针对现行教材的不足,通过对学者已有观点的总结,提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此完善经济法体系,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并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了立法方向。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注释:
①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8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③ 顾功耘、刘哲昕著《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和前瞻——2000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精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④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第264页,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编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⑤ 同注①第74页
⑥ 主要参考 刘隆亨著《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⑦ N?格里高利?曼昆著《经济学原理》第5页,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⑧ 刘隆亨著《经济法概论》第5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资料:http://www.51lw.com/article/law/3217.htm
⑻ 经济法的含义是什么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产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是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
2、市场管理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
⑼ 关于经济法~
问题一:公司与合伙制度不同
1.公司可设一人公司,但合伙是2-50人;
2.对投资的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无此限制;
3.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3万,10万),合伙没有出资限制;
4.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5.出资转让:公司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合伙,普通人要全同一致同意,并通知有限合伙人;
6.法人资格:公司有法人资格,合伙无法人资格;
7.出质:公司自工商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合伙则是一致同意时
8.与公司/企业交易: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股东会同意,否则不能与本企业交易,合伙,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能与企业交易,有限合伙人,未约定的则可以与本企业交易;
9.从事与本企业业务有竞争的行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不可以,但有限合伙人没有约定不可以的,就可以;
10.责任承担:公司与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
1.投资人:有限2-50人,股份2-200人;
2.董事会:有限3-13人,股份5-19人;
3.注册资本:有限3万,一个有限10万,股份500万;
4.组织机构:有限如果是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而股份则不能;
5.负责人的产生:有限的董事长产生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会主席是选举产生,股份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均有选举产生;
6.召开监事会:有限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每六个朋至少一次;
7.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不同
有限
A.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1/3董事
C.监事会
股份
A.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要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⑽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