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海商法属于国际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另外,,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有没有提到关于改革现有经济结构的内容,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15章。
㈡ 国际经济法问题!求答案
陶瓷公司的做法的确存在较大的问题,早上出现沉船事故,下午去办保险,不论如何讲理,都会被当作涉嫌欺诈。假如说投保时间在4月12日签订,都还有理由申诉,还可打官司。事发后再去办保险,哪怕有千条理由,万条道理,都不可能被法院釆信。
㈢ 请问海商法是属于国际经济法还是商法
属于商法范畴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内为解决国际容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
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对于广义海商法的性质,国内有学者将其归属于经济法或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3)船舶经济法扩展阅读:
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进一步国际统一的趋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合一”的国家,则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因为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㈣ 国际经济法案例,请帮忙解答一下!
(1)卖方对火灾损毁货物不承担责任。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5,B5,在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的情况下,买方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本案中,卖方备好货物后将其单独存放于上海港码头标准仓库。由于承运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于8月20日到达上海港装货,此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卖方对变质货物承担责任。根据CISG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部分货物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而发生变质,卖方违反了35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㈤ 我国国内的海事法规体系主要有哪几方面
《海事法规体系》分为5个方面法规子系统: 1)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 2)船舶法规系统; 3)船员法规系统; 4)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系统; 5)海事综合法规系统。
㈥ 经济法知识:“车船税中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中的净吨位是什么意思
船舶净吨位是指根据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丈量确实的船舶有版效容积,即扣除不能用权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后得到的船舶可营运容积。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包括船员的生活起居处所、船舶机械和装置处所、航行设备处所、安全设备处所和压载处所等。
根据我国《法定检验规则》,净吨位的计算,以丈量得到的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为基准,并考虑乘客定额以及船舶总吨位和船型尺度,用公式计算求得。
㈦ 国际经济法与海商法的区别,还有具体利弊分析
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分支。
国际经济法是个广义的概念,包含涉及国际经济、贸易、商业的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法的总称,它没有国内立法。而海商法是种特别法,也有国内立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等。海商法也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狭义的海商法指国内立法,广义的海商法还包括海上运输国际公约和国际航运惯例。
补充:既然有争议,这位白色碎米芥朋友,你怎么就能确定海商法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分支呢。目前海商法在我国的性质定为“涉外民商事法律”,而我国没有独立的商法,所以实际上就是民法的特别法,这点和英美法系不同,因为他们大多是民商分离。我国《海商法》是部狭义海商法,没错,我已经说过了,狭义的海商法是指国内立法。但是广义的海商法的渊源和国际经济法是差不多的。在我国没有出台海商法之前,研究海上运输的法学专业就叫做“国际经济法专业”,后来1993年我国实施《海商法》之后,就有专门的“海商法专业”了,但是原来的国际经济法专业或者国际商法专业并没有取消海商法的课程,也保留了海商法的研究方向。
国际教委将海商法从国际经济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我国法律制度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区别(我们民商合一,人家民商分离)。我国《海商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拥有海商法的国内立法,而国际经济法无法进行单独的国内立法,只能通过接受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的方法来变相进行国内立法。这也是二者的区别之一。
研究一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会知道,它已包含了海商法众所调整的对象范围。
补充一下:就业的话,我个人认为海商法更好一些。海事海商律师挣得相当多。
㈧ 船舶二类驾驶员需要考哪几门
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具体科目专为:
试卷一:综合知属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及论述题。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㈨ 请求高手回答国际经济法:班轮提单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参考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并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中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以下责任: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责任 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4船舶合理速遣的责任 5损害赔偿的责任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1使船舶适航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另外,〈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当每件或没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概不负责,但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将其性质和价值加以申报并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