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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授

发布时间:2020-11-25 03:38:27

A. 请问经济法学科的泰斗和新星有哪些人呢

泰斗首先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其次是杨紫煊,徐杰,漆多俊等。新星有黄茅钦,李树侠,张廷文等。

B.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导师都有哪些谢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导师介绍—— 姚欢庆发布日期:2008-05-23 13:20 共25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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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姚欢庆
职称: 副教授
学历:法学博士
Email:[email protected]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989年—199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本科
1993年—199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
1996年至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
1998年—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民商法律网负责人,浙江绍兴市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编辑。

论文 (1)买卖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为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
(2)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为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
(3)知识产权上民法理论之运用,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为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
(4)商业秘密保护若干问题研究,判解研究2001年第3期
(5)在先权利的法律保护,判解研究2001年第1期
(6)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电视节目使用表纠纷案评析,判解研究2000年第2期
(7)知识产权冲突原因及解决途径,知识产权1998年第5期

著作 (1)知识产权法上新类型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个人
(2)2003年司法考试教程·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出版,个人
(3)知识产权法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个人
(4)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个人
(5)知识产权案例精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6)知识产权法教学法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7)担保法案例精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8)合同法案例精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9)商法概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商法总论(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11)外国民商法(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12)民法学(2000年司法部指定律考教材)(参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
(13)合同法要义及案例析解,(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1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教程(参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15)知识产权法(活页)(参编),法律出版社与CCH联合出版,2000年
(16)知识产权法(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17)知识产权合同理论与实务(版权合同卷)(参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
(18)知识产权合同理论与实务(工业产权合同卷)(参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

还有你去这里看看也许你能找到你想找的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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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山大学经济法教授

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方向的师资名单如下:
教 授:李挚萍 杨小强 王红一

副教授:曾东红 王欢欢
讲 师:黄巧燕 董淳锷

D. 西法大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原来是经济法学院的教授么

不是,他是川大中文系毕业的

E. 经济法应法应重点教授哪些理论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未过户手续汽车所有权未移转,不影响合同效力。(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工厂承担。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风险未移转。(3)不能。该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经营者,甲也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汽车,不属于该法所称消费者。(4)不能。双方对汽车质量没有明确约定,该汽车的质量应该符合通常标准。由于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已行驶三万公里的旧车,汽车发动机经过大修理不能说明质量不合格。发动机有毛病并未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无权要求解除合同。(5)不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之一。(6)能。工厂所交付的汽车发动机有毛病,是违约行为。工厂违约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应在工厂能够预见的范围内。(7)可以。两种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同时适用。

F. 国际经济法大师、教授、专家请进!

问题一:CFR术语的意思是cost and freight,即货物的价格由成本加运费构成,不包括保险费,其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交承运人时。该术语中卖方虽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在途风险概不负责。本案中中国卖方不承担水果腐烂损失;国际运输业务中,依据通行的《海牙规则》(倾向于维护船方利益),船方只负有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和不做不适当绕航义务,对管船过失是免责的,即使船方在船只搁浅中存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所以水果腐烂的损失只能由买方承担。买方规避风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事先投保,由于CFR术语中货物并未投保,买方所负风险较大。
问题二:Q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中,平安险承保范围最小,单独海损不理赔;水渍险只承保海上险,外来风险不赔;一切险也不是什么风险都赔,它只比水渍险多了一项一般外来险。就本案而言,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是水渍险的承包范围,由保险公司负责;救火过程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也是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均由保险公司赔偿,买方没有损失;
Q2:降价销售是由于装船迟延所致,但由于船方已经倒签提单,只能自己承担货物延迟的责任。而后再依据B公司的保函向其索赔。姑且不说倒签提单船方不易再找到托运方,即使顺利找到并成功提起诉讼,由于装船迟延的始作俑者就是船方,所以船方承担损失几乎是肯定的。

G. 求问各经济学家解释什么是经济法

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相当一部分中外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部门。在不同国家中,根据其调整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广义经济法和狭义经济法。前者指调整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家直接干预、管理国民经济,以及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律。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为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法国另一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这部法律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直接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开始。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1919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1923年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经济法规。德国经济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世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影响,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鉴德国的经验,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很重视经济立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但随着东欧形势剧变,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经济法规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核心,辅之以其他经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立法的基础上,开始制定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法。尤其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立法得到迅速发展。 国逐步制定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破产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经济法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概念如何定义,国内外理论界争论较大。西方国家的学者特别是对经济法理论颇有研究的德、日学者中,大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属于公法范围;但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属于社会法性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学者中,大多数曾认为经济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调整国家与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法。
在 国,法学理论界较一致的认识是: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特征构成一个整体,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最后,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众多,经济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需要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共同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于“一定经济关系”的具体内涵, 国学者一度分歧较大,有主张经济法综合调整纵向(管理)和横向(协作)经济关系的,也有主张仅调整纵向或经济行政关系的,还有主张以纵向关系为主兼及横向关系的。如徐杰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陶和谦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和与管理、计划密切相联系的经济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榕、马绍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兼有商品性(财产)和行政性(权力)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国民经济中、国家在管理企业中、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经济法是以企业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但随着以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提出,对经济法定义的认识正趋向一致。
根据经济法伴随市场经济孕育,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实际作用,根据不同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宏观性的共同特征,根据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内在要求, 们可以对经济法作如下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以上经济法的定义可见,经济法调整的一定经济关系就是由国家对经济进行协调、对市场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们认为,协调与干预并列,范围可更广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间接调控、也可涵盖直接管理,既可体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特征,也可适合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需要,更符合 国的实际情况。协调与干预并列,还可照顾到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共同特点,又可兼顾学术界的一般观点。
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除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的,因而它不仅要对各种经济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直接体现、反映和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它同经济关系有着更为广泛和直接的联系。
(二)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规范的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若干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律规范,又包括对外经济法律规范。其次,在调整主体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主体,也包括自然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人。再次,在调整范围上,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三)指导性:经济法的指导性是通过经济法规所具有的促进和限制两种功能、奖励和惩处两种后果表现出来的。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不同的经济法规。有的法规侧重于限制,有的法规侧重于促进,有的法规则兼而有之,来引导各项经济活动走上正确的轨道。
经济法是一个泛称,包括了很多单行性经济法典,中国没有单独的所谓经济法法典。一般来说,税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等带有社会经济调控手段的法律属于经济法,而《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以我国的部门法分类,不属于经济法。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早在1999年已经修改为《合同法》。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
当前中国经济法立法正处于中度发展状态,有必要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构想.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今后十几年里经济法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效率并重”是社会发展对经济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经济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随之形成并有扩大形势,统计数据也明确反映了这个现实.在未来的十几年里,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不得不关注经济公平问题,在立法保护对象的倾向性应偏向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
我国的经济法立法已经完成了法律部门的分化,对经济法进行清理,汇编,编纂,并制定某种形式的法典是经济法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经济法立法技术的最高体现.
在市场经济初步成长的中国,法律移植仍然是未来十几年经济法立法的一种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鉴的西方经济法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体本身较强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法能够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H. "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者有哪些

一、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实用经济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2、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宁立志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系武汉大学经济法博士点创始人之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学术带头人。 主要著作有:
1、《不争执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2、《从美国法例看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I.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的老师有哪些 要齐全 多谢了 本人要考法大的研究生 跪求各位帮助!!!

民法学总论 李显冬/姚新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法 杨秀清/王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物权法 隋彭生/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债权法 姚新华/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代经济理论与政策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 费安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张 锋/吴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经济法基础理论与房地产法 赵红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国际经济法 杜新丽/杨 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司法(含证券法与企业法) 王卫国/吴景明 中政大教授、博导、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
金融法、税法 魏敬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合同法、担保法 隋彭生/刘心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宪法与法理学 王人博/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法制史 江兴国/马志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法学 杨秀清/王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刑法学 阮齐林/邬明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合同法、担保法 隋彭生/刘心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实务与民事执行 宋朝武/杨秀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宪法与法理学 焦洪昌/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张 锋/吴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副院长
仲裁法学 宋朝武/杨秀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建设部法律顾问
证据法学 洪道德/鲁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物权法 隋彭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刑事诉讼法学 洪道德/刘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公司法(含证券法与企业法) 王卫国/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民法学总论 李显冬/姚新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
中国法制史 马志冰/江兴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代经济理论与政策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J. 中国经济法领域的泰斗是谁

要问泰斗首先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其次是杨紫煊,徐杰,漆多俊等。

我读大学时的经济法教材是杨紫煊主编的,还是不错的。

还也有一些新星比如:黄茅钦,李树侠,张廷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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