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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麟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1-25 06:05:44

『壹』 经济法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有作用

经济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协调、利益资源分配、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宏观管理规范的集成功能。与经济学追求效率优先、社会学追求行为公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法的适用特点不同,具有比较优势。改善民生与社会和谐发展。
(一)、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功能
经济法的经济社会属性与公私融合属性决定了经济法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平衡协调功能。经济法调整经济生活既以平衡协调为目标,也以平衡协调为手段,促使社会与私人、私人与私人之间达成某种共识和妥协,以实现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经济法的稳定风险功能
当经济社会转型期同时面临全球化带来的外部经济冲击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内部市场结构调整问题时,稳定经济风险尤为重要。只有在经济法框架下,充分发挥其稳定经济风险的特有功能,才能营造法治规范的市场环境,解决内部供需关系平衡问题、消费群体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发达国家转嫁经济风险问题和有效抵制贸易保护等问题,从而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和较快增长,为改善民生和积累社会财富保驾护航。
(三)、经济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经济效率的提升取决于市场主体经营自主的私权利和国家介入干预的公权力之间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与运行上的规范系统。

『贰』 经济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昌麟主编,有没有人要呀,全新的

我要你送给我吧。快递费就你包了。谢谢。

『叁』 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用杨紫煊的观点回答 或给我发相关杨紫煊的文章 谢谢大家!

答案如下: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这是全文~~~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国家干预论。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已经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锁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肆』 "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者有哪些

一、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实用经济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2、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宁立志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系武汉大学经济法博士点创始人之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学术带头人。 主要著作有:
1、《不争执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2、《从美国法例看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伍』 经济法中垄断的双重含义是什么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
(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
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免的垄断。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

『陆』 什么是中国经济法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国家干预论。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已经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锁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柒』 李昌麒的经济法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逐步走向成熟之际,必然也会伴随着某些不成熟,如果分析一下这些成熟或不成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差异。因此,李昌麒教授在自己的论证体系中,一方面重视对自己过去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的缺陷进行反思,另一方面又重视对外国和我国学者科学的研究方法的借鉴,并力图从多样化、整体性、多角度和多维度出发,寻求建立一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
他认为最根本的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学说。对此,他认为经济法的理论观点必须反映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经济法观点也必须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他又认为,任何理论都不应是“现实的奴隶”,经济法学观点以及经济立法实践也不能像镜子一样地反映现实要求,从而认为超前的理论思考和超前的立法都是必要的。
把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
早在1984年他就发表了《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的论文,这是在钱学森教授最早提出把系统工程学运用于法治实践之后,较早的一篇把系统工程学原理引入法学研究领域的文章。该文按照系统论的“大系统”的观点,主张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看成是一个大系统,即“社会主义法制系统”,这个系统是由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各个子系统和孙子系统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法制大系统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强调系统各个单元要素之间的同步协调,互为作用,进而使系统的功能大于各个子系统的功能,最终去实现一个统一的目的,即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这种良好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个子系统和孙子系统可以独立完成的,而是要由它们的协同动作才能完成。接着,该文又运用系统论的“优化控制论”、“决策论”、“信息论”的原理,对建立法制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该文1987年收入由钱学森教授作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系统科学论著选》。1995年他又在其个人专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一书中,提出了建立“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的问题,同时提出了要运用系统论所揭示的整体性原则、互相联系原则、有序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建立经济法学科的结构体系。按照“整体性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被分割的体系,而是由各个部分所组成的其总体功能大于部分简单相加的功能总和的有机整体;按照“互相联系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各种现象的孤立存在,而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整体;按照“有序性原则”建立的经济法体系,不是一个现象之间的无规律杂乱无章的联系,而是一个本质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结构;按照“动态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一个凝固不变的机械式体系,而是一个由体系内部多个要素之间通过对立和统一的运动而不断变化并适应客观需要的高级活动的动态体系;从而认为,经济法学体系是由经济法理论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实施体系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动态的有机整体。这就使经济法学体系从狭隘的、孤立的、静止的认识状态中走了出来,而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大胆吸收西方法学流派中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
他始终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于西方各个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法,采取全盘拒绝和全盘否定都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法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者的世界观是紧密相关的,或者说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学研究方法。就世界观而言,无非是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区别;但是,就一个单个的法学研究者及其研究方法而言,两种世界观可能是泾渭分明的单独存在,也可能兼而有之,在兼而有之中,又有主导和非主导之分,因此主张对西方法学派及其法学研究方法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办法。凡是有利于解释和树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这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逾百年,他们积累的许多反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已经成了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没有理由不分青红皂白地全部拒绝。但是,他又认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应当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要求,因为,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不可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所以也不应当全盘接收。通过对西方法学各个流派研究方法的分析,他提出了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可以借鉴的方面主要有:借鉴自然法学派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我国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以便把握经济法应有的品格;借鉴实证主义法学派以法律为对象的研究方法,阐明“经济法是这样的法律”,以便把握经济法的立法含义;借鉴非实证主义法学派不拘泥于只对现行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经济法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以便从更高层次上完善经济立法;借鉴法社会学派对现实各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现行经济法律本身的局限,以便及时规范未曾规范的现实经济关系;借鉴法经济学派把法律与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阐明经济法必须具备的经济效应,以便使经济法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直接的力量;借鉴制度法学派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象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法律是一种制度性的事实,以便全面把握经济法律制度的实质 。
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相结合
他认为,所谓适合性是指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土壤,符合我们党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所谓移植性是指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所创造的符合市场经济普遍要求的经济法理论和经济立法实践。所谓实证性是指通过对现实存在的经济法律和法规的研究,阐明经济法的共同的一般的定义、原则、特征、功能及体系。所谓假设性是指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要从预测和完善的角度,阐述经济法当具有的功能和体系。

『捌』 急求李昌麒第二版《经济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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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复旦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进来,高分悬赏

本人是复旦研究生,为您提供以下信息,祝你好运。
1.07年 经济法学 41人报考录取3人,其中1到2人是免试推荐的,实际上外面考进来的只有1到2人
2.初试见下面的参考书目。复试主要是参考书中的④⑤
3.不需要。只需看以下参考书目:
①《中国法律概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②《民法总论》(修订本)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④《经济法》史际春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⑤《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张守文著人民出版社2004
《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单飞跃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经济法学》李昌麟等著法律出版社2007
《经济法原论》吕忠梅等著法律出版社2007
《比较视野中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艾娃•胡普凯斯著季立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
4.最好是做历年试题,网上一搜就有很多
比如 关键字: 复旦大学2006 法学概论
5.全部公费。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免收学费。住宿费1600/年,2人一间,3间共一卫,有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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