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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欺诈

发布时间:2020-11-25 06:07:39

A. 经济法案例!! 急,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1)法院的判决不合适。因为从本案看,何某不是被动的被欺诈。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此案。法院的判决是会对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或指导作用的。应当考虑到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和公序良俗的形成。
(2)知假买假或“疑假买假”行为不应当受到保护。因为欺诈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要有下列事实就可以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第一经营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说明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而“知假买假”或“疑假买假”行为的消费者其没有因经营者的欺诈或误导而被动的接受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的主观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了牟利,这是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其有权利对不法经营者进行举报但不应当采取这种不当的手段。

B. 微信被骗钱,有什么方法找回

打12110报警电话,交给警察处理。

(2)经济法欺诈扩展阅读

在使用微信及其他社交软件时,应增强个人信息保密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不随意接受陌生人邀请,慎重发布个人信息,使用微信过程中,建议及时关闭手机定位功能。

不要扫描街边二维码,特别是路边以加好友送礼品为名的二维码,会导致受害人个人信息泄露,被利用办理贷款、实施诈骗犯罪等行为。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微信上的投资盈利消息,投资应在正规、合法机构进行,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涉及到钱款交易时,例如对方提出借钱、购物、转账等,一定要与对方进行电话交流,切记不要根据对方提供的新号码进行联系;

对于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银行客服电话查询银行卡归属地,一旦发现与自己或亲友所在城市不符,应提高警惕。

C. 关于消费欺诈的,或者经济法相关方面的英文文章!!!!

分也给太少了吧,不过还是帮帮你吧;D

帮你找了一些很不错的网站哦!!!

http://books.google.com.sg/books?id=VS0b-nQvmVcC&pg=PA129&lpg=PA129&dq=consumer+right,+fraud&source=web&ots=C-dMc4gFJW&sig=O3jnKBsooHnMgir1QIxOEgAWo8M&hl=en

http://www.lectlaw.com/tcos.html

http://www.lectlaw.com/tcos.html

http://books.google.com.sg/books?id=fYPGn13tyI8C&pg=PA140&lpg=PA140&dq=consumer+right,+fraud&source=web&ots=kRkClmp6bb&sig=eWs3OCH6Ujeraewi96uvvQzKgBE&hl=en

http://www.nationwideconsumerrights.com/

D. 用经济法的观点,怎样处理欺诈

用经济法远不如用刑法来的直接.经济法只是针对合同双方的民事裁决,而欺诈远非合同法能解决的.因为欺诈一般都是没有执行能力的,胜诉了也毫无办法.
还是要运用刑法来处以刑罚.
经济法中,也只能是主要运用合同法,来确定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来处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造成重大误解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违法违纪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判 处合同撤销或无效后,返还不当得利而已.

E. 经济法简述合同法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A.有偿合同;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提示】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行为;

C.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F. 经济法欺诈交易是多少条

经济法欺诈交易是多少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G.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经济法题目)

上述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属于有效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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