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一篇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心得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
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后面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贰』 求一篇关于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或者经验!!
国际经济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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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叁』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肆』 学习经济法的收获有哪些
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们大多只是简单地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学》开始的。
我认为学习《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过程是一个愉快、享受的过程,原因有二:
第一, 个人兴趣。说实话,对它产生兴趣首先是因为我对学习法律知识一直有较浓的学习兴趣,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虽然在封建社会,很多情况下这是一句空话,但是在民主制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关注各种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击邪恶、维护正义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联系国家与人民的桥梁,是维护个人及社会利益的“通行证”。《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并且贴近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这就更加让我有信心学好这门课。
第二, 老师多样的教学方法。法律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如果仅仅按照课本学习理论,我认为是极乏味的。而老师采用一节课讲理论,一节课看相关视频—《大国崛起》或《激荡三十年》的方法让我感觉学习这门课既轻松又有意义。并且老师在讲课本理论的同时,结合它自身经历或我们身边的一些案例来让我们更好、更深刻地理解课本知识。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伍』 求一篇学习《经济法概论》心得或体会。。。。1200字左右。。。。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陆』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少民法官在讲座上,通过李法官多年的工作实践积累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听过讲座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法的印象,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
我国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民主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发展、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行为是复杂多变的,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法,守法,不犯法。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柒』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
答的好 我还会追加同样分数 第一篇学习经济法心得 一、考情分析,学习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