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法一词的来源
一战后期与一战后,德国的《战时经济复兴法令》和《煤炭经济法》。
B.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
它只调整在专国家协调本国经属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C. 论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存在吗?它能与民法、行政法相区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无疑要先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因为通常人们判断一个法域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事实上,我国许多经济法学者也都将此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认知入口,可见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确实非常重要。本文从分析国外两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经济法现象的经济社会根源和目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法所担负的特殊的历史使命入手,试图逐步揭示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找到一个较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从各国经济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简述各国经济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通常我们都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德国。在经济法学创立之初,德国的经济法学家就对经济法有两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不过是企图指出当时各种经济关系有趋向于法制化的观点而已;另一派则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社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把“社会”作为调整对象的法,介于公私法之间:“组织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同经济政策相适应的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统制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个经济法学较为繁荣的国家。其中较为著名的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内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是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一系列法规。
英美法系的国家因其传统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所以也不关注与此划分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虽然在英美法学界绝大多数人迄今为止不主张使用“经济法”这一独立的概念,但并不代表这些国家就没有经济法现象,如今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就首先诞生于美国。
(二) 分析各国经济法现象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不管各国对经济法承认与否或所持的观点有多大差异,事实上在生产高度社会化,垄断出现以后,以上各国都存在需要由公权力介入自由市场进行调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实际上的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
既然客观上有了调整的对象,那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要从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上看,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在客观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领域,而当时的德国,由于一战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在战后,又开始出现有关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门产生的法律现象。在主观方面,学者们对一系列的经济法规进行汇总分类,使经济法有了学术的土壤。所以,在笔者看来,经济法在德国产生,并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决非偶然,而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从其产生的背景中我们又不难看出,经济法源于特别时期政府对于经济的无奈的干涉,其调整对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时期需要国家介入干预调整的一种经济关系。
二、从经济法的经济根源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凯恩斯主义的法律体现
在笔者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都有其相应的经济制度为基础。如果说民法的繁荣是基于经济自由主义,那么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疑来自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的凯恩斯的经济理论。
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但“在这样做时,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大。”这就是著名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他主张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是“无为”,崇尚经济自由主义,反对政府干预。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凯恩斯行动主义逐渐兴起,凯恩斯认为,亚当。斯密的理论是建立在完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的,但这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并非所有的经济当事人都有对称的市场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会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用博弈论的观点解释市场失灵的原因就是“个人理性与团体理性”的冲突。 而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监管干预的地方,都可以揽入经济法管辖的范围内。
(二) 对市场经济在不同状况下的调整-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异同
笔者认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市场运作良好时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法,而后者则是市场失灵时以社会为本位进行补救的公法。但最终殊途同归,两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民商法的性质和特点适合当时社会经济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机制的需要,它通过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维护,不仅促进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维持了市场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使社会经济在宏观和总体上得到调节。所以有人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纪末以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其所引发的生产过剩、社会投资结构失调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是民商法所无能为力的。 此时,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从这一角度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在市场失灵时需要靠国家公权力介入干预才能恢复正常自由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如果说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济法就是进一步在需要的时候对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第二道防线。
三、 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现状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从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或国家管理,并没有表示私营管理的意思,是相对于立法、司法的一个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也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政关系。 应该说,行政法对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国家来说,其产生和发展都是十分艰难的,所以其当务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规范行政行为。在今后很长的日子里,恐怕还无暇顾及研究行政法在经济领域的适用问题。毕竟,目前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依然是发挥其政治职能而非经济干预职能。所以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但它与目前我国的刚刚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泾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当然,随着国家职能的演进即经济调节职能的逐渐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总有一天,政府职能的重心将从政治职能逐步转移到经济调节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更趋社会化的职能上来。但目前来看,还过于理想化。
(二) 从我国目前社会的焦点问题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改革开放硕果累累,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以及在市场经济繁荣的今天,其所隐藏的社会问题却严重困扰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大量的下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恶化的矛盾;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这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的解决,靠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竞争是不行的,还要靠经济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政府直接干预社会分配,发展“预算、税收、社会保障”。 保护市场自由竞争中淘汰下来的弱者的利益,使经济法和民商法成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点。从这一点看来,经济法还是大有作为的。
四、结语
行文至此,应该可以下个结论,说经济法的确存在,其调整对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国家介入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且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经济法存在的意义重大。为了明天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为了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人们在经济上的公共利益,我们还是要好好发挥今天经济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二版)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页。
[2]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页。
[3] 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二版)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页。
[4] 周林彬《经济法的经济根源》 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页。
[6] 杨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页。
[7] 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页。
D. 经济法概念提出的国家是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来自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参见〈经济法概论〉。
E. 为什么说国家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也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与相邻门类
有多方面的错综和交叉"这部分内容实用
性较强!考生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下面
就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联
系作一简要分析"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大体
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
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
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则不
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一些综合性的国际
公约!既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也
涉及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调整
国际经济关系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
法范畴"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主
要体现在$首先!权利义务主体不同!国际
公法主体限于国家%各类政府间国际组
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除国家%政府间
国际组织外!还包括民间国际商务组织%
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次!调整的对象
不同!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
交%军事等各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则是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
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以及国家或国
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
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再次!
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
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
的渊源则主要是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
际惯例!也包括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
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总之!国际经济
法与国际公法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既
密切联系!又明显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这里
的国际私法是指(冲突规范)!即指定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
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
冲突规范的国际私法包括调整涉外私人
间经济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用以调整涉
外私人间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前者属于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后者则不属于"国际
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首
先!权利义务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
常限于不同国籍国民及各种民间国际组
织机构!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不作
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有在国家和政府间
国际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
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籍的经济
活动时!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通常包括国家和政
府间国际组织"其次!调整对象不同!国际
私法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人身关
系和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超越一国
国界的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私人%国家%
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再次!发
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
是关于民商法的法律适用法即冲突法!不
属于实体法!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解决有关的讼争!而国
际经济法既包括冲突法!也包括实体法和
程序法#复次!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
私法的渊源主要是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
国内立法%国际惯例以及国际条约!而国
际经济法的渊源则不包括国际私法上述
渊源中有关人身方面的法律适用规范!而
突出了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
范和法律适用规范!还包括属于实体法和
程序法性质%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
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的国内涉
外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关系!
内国经济法泛指各国用以调整各种经济
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根据属地管辖权!
各国对于部分或者大部分在本国境内开
展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享有管辖权#根
据属地优越权原则!各国的国内法在管
辖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交往活动%调整
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关系方面!应当优
先适用"因此!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适用
于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是国
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各国调
整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
范!其立法形式分为(涉外涉内统一)和
(涉外涉内分流)两种!前者是指某些法
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
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后者
是指调整内国经济关系和调整涉外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别的!不能混用"对
于(涉外涉内统一)立法的经济法!其既
是内国经济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确认各
国经济立法的涉外部分属于国际经济
法!要注意排除来自某些强权发达国家
的两种有害倾向!一种是排除或削弱弱
小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域内效力)!另
一种是无理扩张或强化发达国家涉外经
济立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是指由各种国际民间
团体制定的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
种商务规则"国际商务惯例是国际经济法
的渊源之一!但是其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
渊源相比!有重大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
于$第一!国际商务惯例的确立并非基于
国家的立法或者国家间的缔约!而国际经
济法的其他法律渊源则都必须经过国内
立法或者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第
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而
不是来源于国家主权!而国际经济法的其
他法律渊源的效力则直接来源于国家强
权或其他强制权力!其约束力不依赖于当
事人的意志#第三!当事人对于国际商事
惯例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而
对于其他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尤其是其
中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则没有选择的自
由#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当事人的约束
力虽然不是直接来源于国家强制力!但是
其实施或者兑现则需要借助于国家的主
权或者其他强制权力"
F.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区别和联系
我的课件有提到,一开始就督促你们要勤做笔记。上课要听、笔记要做。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具体来说,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换言之,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G. 经济法基础里都是那些内容大概说一下
1)、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众多有共同调整对象和共同调整方法等共同基础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的定义迄今还存在争议,这主要源于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无经济法这一类别。在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时,法律调整经济关系时传统的民商法原则受到挑战,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原则、方式方法,国家由不干预私人经济转而全面渗透。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与传统部门法差异很大,这类法律是归入某一传统部门法,还是形成新的部门法等问题学者之间存有分歧。有关经济法的诸多问题和诸多观点,有待于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检验。
3)、今天我们理解经济法一定要和市场经济相联系,在封建社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都有调整管理经济领域经济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和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法不论是立法宗旨、立法原则、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是不可比拟的。今天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
4)、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以及发育的阶段对法律和经济法的影响。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有自身的特点,比如说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封建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动力来自市场本身,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是一个自发逐步的过程。而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源于政府,整个进程是政府推进型的。我国市场经济的这些特点导致法律仍然被视为一种手段,而不具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而不能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我国目前还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处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经济发也是如此。
H. 什么是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什么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专的一个法律部门。属
2,调整对象: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特点: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I. 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来自《经济法》书中。
J. 任何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都可以由经济法来调整对还是错
对经济学这种社会科学而言,太绝对的说法一般都是错的。
就你这个问题而言,都是先有现象和问题,然后才会去定义、约束、制裁它。任何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都能由经济法去调整显然不可能。而且从法律分类上来说,有些虽然是经济问题产生,但可能适用民法或者刑法等,不可能单靠经济法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