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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三元

发布时间:2020-11-25 07:30:21

A.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1.经济法产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 2.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包括市场被管理主体和中介组织,其中中介组织又同时具有市场主管机关授权的监管职能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3.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宏观和微观两的领域(例:相关经济法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观方面的管理;而相关经济法对市场运行的管理便是宏观方面的管理),所以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国有参与法律关系;涉外管制法律关系;市场监管法律关系。 4.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上述对象和范围不同于其它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是用来维护和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的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的价值是:可持续的社会整体效益。 6.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7.结合综上所述,故经济法的概念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外,有关经济法之性质的争论,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认为已无现实意义,皆因当今行政权力之扩张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社会本位法律观念的回归,所以,本人认为于现实中再讨论这一性质问题已毫无意义。) 楼主,此问题实在太大,以上仅为概括叙述,并加之一些个人观点,所以不详之处欢迎指教。不胜感激!

B. 如何认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
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
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C. 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属性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 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

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 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包括法人) 和国家。

通过美国学者梅利曼的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彼此平等,国家作为公断人;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为君王权力的继承者,他是一方当事人,但具有高于其他人的权威) 。公法、私法这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的发展进一步把这种区分牢牢地扎根于法律制度中”。

2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第一部分所论述“公私二元结构”可以认为是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设。而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2. 1 双手并用假设双手并用假设的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 ,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称“看得见的手”) ,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并用,从而构成一个二元结构假设。我国得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国家规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通过双手并用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私法和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

2. 2 两个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一般认为,市场的缺陷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弥补。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但“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正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3 经济法的产生在论述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时,其实已经可以看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这里笔者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阐述这个问题。

3. 1 社会结构的变化为什么需要经济法? 这个答案非常简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导致传统法律部门无法正确有效地应对社会现实,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随着社会化分工,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出现了融合的地带。着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描述到,新的社会经济思想,即国家义务或者在于有规律地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这种思想虽然还没有深入到私法观念。一种新结合的经济形式,不再使个人主义经济力量任意发生作用,而是通过愈益包容广泛的经济单位组合聚集而加以组织和确定的经济本身,已经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市场的扩展,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大规模的资本聚集,在资本主义发展到19 世纪末产生了巨型的企业或组织。

“经济结构的迅猛迅猛变化和新的利益的组织和成员,两者的结合给政策议程和政治特性带来了显着的影响。尽管许多群体都支持改革,它们的具体目标差别显着。所有的群体都认为地方市场体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断增长的权力,构成了对财产权的重大威胁”。正是这些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和基础,传统法律中不考虑组织的大小,而当社会基础性结构发展到政治国家———团体社会———市民社会的三元结构,主体变为国家———组织———私人时,法律的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D. 如何理解疫情防控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表现与经济法主体行为之间的关联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如何理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 ?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 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 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2)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在把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以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4)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 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 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六、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E. 经济法兴起的原因,考试的简答题,在线等~~~~~~~~~~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现代企业的规模扩大、不断的一体化,仅仅不到200年的历史。

这个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直到19世纪中期,企业的规模受到技术、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业,主要的交易结构是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的联系,合伙公司仍然是商业企业的标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项目成了人们的投资重点,融资的需要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和信用制度也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集中。另一方面,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如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1870年成立了农人协进会。

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二元结构发展到私人—组织—国家的三元结构。

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表现之一是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另外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利等行为的膨胀,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而企业扩大之后,权力出现了。这不仅仅存在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于企业和个人、大企业和小企业之中。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

如美国在罗斯福执政后,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国家干预政策。美国在制定《谢尔曼法》的过程中,一位参议员对经济权力集中发表了猛烈的批评“如果这种结合导致的集中权力被赋予一个人,那么这是一种君王般的特权;这是与我们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应当遭到州和全国当局的强烈抵制。如果有什么错误,这就是错误所在。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君主,我们同样不能忍受一个对生产、运输、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拥有权力的君王;如果我们不能服从任何帝王,同样也不应当服从任何在贸易方面拥有阻碍竞争和固定任何商品价格的独裁者。”经济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对不正当经济权力的打击,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表示这个过程是最恰当不过了。在这个过程延续了100年以后,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讯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一来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二来可以填补空白,二来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

(2)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法律无能为力。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联储降息,表面看取决于格林斯潘,实际上格林斯潘决定是否降息,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贴现率,他是被动的。

(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业和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的颁布,使这些社会关系纷纷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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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 | 2006-5-21 18:06 超超2008 | 十二级
您好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现代企业的规模扩大、不断的一体化,仅仅不到200年的历史。

这个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直到19世纪中期,企业的规模受到技术、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业,主要的交易结构是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的联系,合伙公司仍然是商业企业的标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项目成了人们的投资重点,融资的需要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和信用制度也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集中。另一方面,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如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1870年成立了农人协进会。

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二元结构发展到私人—组织—国家的三元结构。

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表现之一是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另外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利等行为的膨胀,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而企业扩大之后,权力出现了。这不仅仅存在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于企业和个人、大企业和小企业之中。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

如美国在罗斯福执政后,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国家干预政策。美国在制定《谢尔曼法》的过程中,一位参议员对经济权力集中发表了猛烈的批评“如果这种结合导致的集中权力被赋予一个人,那么这是一种君王般的特权;这是与我们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应当遭到州和全国当局的强烈抵制。如果有什么错误,这就是错误所在。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君主,我们同样不能忍受一个对生产、运输、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拥有权力的君王;如果我们不能服从任何帝王,同样也不应当服从任何在贸易方面拥有阻碍竞争和固定任何商品价格的独裁者。”经济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对不正当经济权力的打击,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表示这个过程是最恰当不过了。在这个过程延续了100年以后,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讯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一来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二来可以填补空白,二来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

(2)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法律无能为力。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联储降息,表面看取决于格林斯潘,实际上格林斯潘决定是否降息,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贴现率,他是被动的。

F.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基本内容

经济法与民商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与民法的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可以通用。区别在于① 民法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不同。② 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在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在宏观经济领域。③ 民法与经济法的主体系列各不相同。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①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 关系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②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与行政法不同。③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使得控制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调整经济关系,但二者也有着很大的区别:① 经济法主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多是跨国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②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多为综合方式,国际经济法的则多为民事方式③ 经济法的责任方式多种多样,国际经济法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要点精解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复习指导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前几年一直是考研命题中的热点,一般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考查基本知识点。比较困难的是一些比较边缘的题目,例如:试论述消费者权益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门。这就不仅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比较好的把握,更是要对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有何种联系和区别都要有着熟练的运用。可见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掌握是应付此类综合性较强的考题的关键。

G. 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您好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现代企业的规模扩大、不断的一体化,仅仅不到200年的历史。

这个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直到19世纪中期,企业的规模受到技术、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业,主要的交易结构是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的联系,合伙公司仍然是商业企业的标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项目成了人们的投资重点,融资的需要促进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和信用制度也发展起来,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集中。另一方面,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冲击,巨型企业开始出现,这种巨型企业采用各种形式组织起来,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业形成垄断的同时,小企业也不甘示弱,它们组成行业协会,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工人、农民等也组织起来,如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成立,1870年成立了农人协进会。

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二元结构发展到私人—组织—国家的三元结构。

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表现之一是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另外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滥用权利等行为的膨胀,这些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而企业扩大之后,权力出现了。这不仅仅存在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中,也存在于企业和个人、大企业和小企业之中。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权力,包括控制权,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竞争机制中,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体系,而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非竞争性的定价活动之中,越来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场交易发生了变化,非垄断方的自由和权利变成了Yes、No的选择权。大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

如美国在罗斯福执政后,变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国家干预政策。美国在制定《谢尔曼法》的过程中,一位参议员对经济权力集中发表了猛烈的批评“如果这种结合导致的集中权力被赋予一个人,那么这是一种君王般的特权;这是与我们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应当遭到州和全国当局的强烈抵制。如果有什么错误,这就是错误所在。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君主,我们同样不能忍受一个对生产、运输、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拥有权力的君王;如果我们不能服从任何帝王,同样也不应当服从任何在贸易方面拥有阻碍竞争和固定任何商品价格的独裁者。”经济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对不正当经济权力的打击,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表示这个过程是最恰当不过了。在这个过程延续了100年以后,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讯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一来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二来可以填补空白,二来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

(2)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法律无能为力。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联储降息,表面看取决于格林斯潘,实际上格林斯潘决定是否降息,取决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贴现率,他是被动的。

(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业和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的颁布,使这些社会关系纷纷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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