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 法律 国际经济法 答案
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3)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4)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6)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7)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经济法不调整国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D是不对的,应当选择A、B、C。
2.答案:A、B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具有以下区别:(1)在主体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国际组织。(2)在法律渊源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国内立法等。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商业惯例不是国际公法的渊源。(3)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此外,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除国家主权原则之外,还包括平等互利原则等。所以A、B是正确的。
3.答案:A、B、C、D
【精讲解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此外,国内判例在普通法国家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但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的渊源。故A、B、C、D都是正确的。
4.答案:B、D
【精讲解析】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该规范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性的作用,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约束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在选择其适用时,可以根据交易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者删除。故B、D是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
❷ 国际经济法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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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❹ 《国际经济法》课程有哪些特点
教学原则,抄是教学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教学规律的具体体现和直接反映,每一门学科所特有的内容和特点,决定了每一门学科都有它特定的教学规律和原则。根据教学的一般规律、《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学科特点、教学要求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自己的教学感受与体会,拟提出《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八大基本原则,以求有意识、理性地指导该课程的教学活动,为实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服务。
国际经济法除了本学科的总论性的内容,如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学科的内容。国际经济法的分支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国际税法等,也可以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方法的内容如国际商事仲裁包括在内。
❺ 对外贸易大学的国际经济法的各个分支有什么特点啊
国际法分为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私法、公法没经济法用得广些。国际经济法下面还会分贸易法、金融法等,不过进去后直接分为经济法,不再细分了。希望此答案对你有用,考研加油啊,贸大对英语要求比较高的。
❻ 如何具体理解国际经济法中信用证的特点与案例相结合
1、A公司主张合理,复此案焦制点在于信用证与合同相符问题,A依据信用证的做法合法,而且B理应知道而且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且B开通过银行所开得信用证也可以作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卖方无须负不符合同的责任。 2、银行会付款,只要银行审...
❼ 电大国际经济法简述仲裁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取得。仲裁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仲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那些争议事项、自愿决定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自愿决定由那些仲裁员仲裁,甚至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为了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当事人的自愿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制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国家裁判行为,它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专门仲裁组织,处于第三者地位。仲裁机构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依据国家行政或司法职权。同时,虽然国家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国家享有对仲裁的监督权。
三、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当事人无权处分的民事权利,如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扶养等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仲裁庭一经作出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也不能复议和上诉。对仲裁裁决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销,当事人必须履行。
❽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就业方向
一、内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关系不同
1、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
三、作用不同
1、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
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
2、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2)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4)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四、就业方向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到政府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外贸管理工作,到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及国际市场的营销工作。
到国家机关、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商业部门、涉外企业、合资企业、大型工商贸易公司或企业从事贸易经济、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等。
❾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国际经济法到底是一个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论文.我的态度是一个法律学科,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视为法律部门,就会出现一个介于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的法律部门,那么国际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是国际公法上的责任还是国际私法上的责任呢?很明显,界限会被模糊.一旦有机会将责任认定为国际公法上的责任,那么私人和国家之间的契约责任就上升为国际法责任.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一种潜在威胁,比如在国有化过程中,国家实际行使的是主权,但可能就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当然有的学者认为其为一个法律部门,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里有数就行.
由以上的顾虑,或者说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谨慎地对待将自然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固有属性其并不符合.并且,如果有观点认为国际条约赋予了自然人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能力,我们也要看到,国际条约之所以对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有效,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缔结.而国家参与缔结实际上就是行使国家主权,置言之,就是国家许可了国际条约赋予自然人国际经济上的行为能力.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利益倾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问题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许将来,我们也会承认,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