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大学经济法题目解答
首先,这是个民法题目同时涉及刑法,不是经济法
1、(一)甲某与张某在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为甲某以5000元购买张某的石雕的法律事实。主体是甲某和张某,客体是石雕、内容为甲某与张某的石雕买卖。
(二)甲某与张某在同一个刑事法律关系中,因为甲某以5000元购买张某的石雕的法律事实。主体是甲某和张某,客体是石雕,内容为张某虚构事实诈骗甲某。
2、乙某与张某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因为乙某以5000元购买张某的石雕法律事实。主体是乙某和张某,客体是石雕,内容为乙某与张某的石雕买卖。
3.甲与乙在同一个刑事法律关系,因为乙购买张某石雕的法律事实,客体是石雕,内容为甲某帮组张某诈骗乙某。
B. 大学课程经济法a与经济法b的区别
很简单:
AB是针对考生的外语类型划分的
A是英语或者日语考生
B是德语考生(南大不招收其他外语考生,这个必须关注一下,因为大陆法主要来自德国,普通法主要来自英美,中国法律很多专业词汇来自于日本,所以只招收这三种外语的考生。)
经济法A 和传统的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一样
经济法B 主要研究中德经济法
具体如下2011年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报考须知
一、研究方向:
A组:01经济法理论02比较与涉外经济法03公司与企业法04竞争法(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05金融法(含银行法、证券法与保险法)06知识产权法07劳动和社会保障法08财税法
B组:09中德经济法学
二、考试科目
A组:①101政治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③612法理学④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
B组:①101政治②264德语③612法理学④929经济法专业综合二(经济法学、民法学、德国概况) 复试:A组:经济法学、商法学; B组:经济法学、民法学、德国概况(我提示一下,这个科目用德语答题,《德国概况》需要从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免费索取,必须用德语写信,过一段时间他们的工作人员会寄给你)
三、参考书目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经济法学》(第四版)杨紫烜、徐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第三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商法》(第三版)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Tatsachen ueber Deutschland, Societaets Verlag,《德国概况》德国莎西埃德出版社,2005年版。可以购买,也可以免费从德国大使馆索取。
另外,A组和B组是分别排名,B组是单独招生。
B组可以到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交流一年。
A组竞争非常激烈,因为经济法是南大法学院唯一的博士点,也是江苏重点学科。
B组近年的情况是,招收各大法学院德语系考生,法学德语班考生比较多。
报考人群主要有:南京大学法学院德语班,南京大学德语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德语班,青岛大学,同济大学,其他大学德语系或者法学德语班。
B组应当对照自己的大陆法学实力和德语水平再考虑报考。
B组经典面试提问环节:
特色是对大陆法系的理解
用德语回答一些法学词汇,比如解释法系,民法典,无因性等等。
C. 大学里经济法研究的是什么
念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法这一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法体系,属于国内法体系。
第二,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三,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
从我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经济法是由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在我国,凡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一国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指的是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其中,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说,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人身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它们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所谓的国家协调,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授权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D. 大学经济法 名词解释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E. 南京大学,经济法
可以报考的,现在一般研究生都是可以跨专业考研的,虽然进入复试后有些老师会不太乐意要本科非该专业的。
但是对于你所说的经济法专业,其实你本科学外语,去学经济法是很有优势的,尤其是国际经济法方向,只要你能进入复试,我相信老师也会非常愿意要你的。
在准备考试这段时间和考试后,多看一些法学专业尤其是你报考的经济法专业的书籍,一方面为你的考试加码,另一方面可以在复试时让老师对你的基本功感到满意,同时也为你今后继续学习经济法专业打好良好的基础。
经济法专业是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招牌专业,也是南京大学法学院唯一真正好的专业,好像是中德合作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最好的老师也全集中在经济法专业。
祝愿你一切顺利,前程似锦!
F. 大学经济法案例分析谢谢
A:因为甲已经同意乙的转委托给丙的行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是无偿的委托回关系答。丙方持有的5000元被抢,丙方并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故该损失应由甲方来承担。依据:“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B、C:因为乙作为转委托人,其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丙在选择第三人以及在下达指示时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责任。依据:“第四百条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G. 大学经济法相关问题
1、甲商场广告的性质应该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目的在于吸引他人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
2、甲乙合同的性质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甲商场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请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但是甲商场在解除合同时,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因为是由于甲的失误才导致了合同显失公平的。
3、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属于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去成立一份标的额这么大的合同的,这份合同只有经过他的监护人追认后才有法律效力。因此他的父母可以拒绝追认,要求解除合同。
H. 大学经济法试题。一,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区别。二,比较合伙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区别
一、1、性质不同,经济诉讼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活动,经济仲裁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2、经济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经济仲裁实行一审终审;3、发起缘由不同,仲裁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诉讼不需,4、适用法律不同
I. 大学经济法
先回答第一个好了 能帮一点是一点 呵呵
这句话用通俗点的说法就是 经济法是管理或版者规范特定经济关系权的
。。。貌似还是不够通俗。。。
个人认为 之所以说“特定”是因为经济关系太多 经济法能够归纳约束的不是全部的经济关系 只是其中比较重要或者比较有代表性的部分 而经济关系 指的是经济活动中 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好比俩人谈恋爱 恋爱关系就是这两个恋爱主体之间的关系。。。
。。也拿不准你那里不懂 乱说一通。。。希望能够帮到你
题里问的问题貌似都是概念性的 淡忘了。。。